中国网财经6月28日讯 今(jin)日,国家金(jin)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金(jin)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gong)作安排的公(gong)告。公(gong)告显示,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金(jin)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调整有关部署,现就金(jin)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gong)作安排公(gong)告如下:
一是国家金(jin)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fu)责金(jin)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gong)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jin)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金(jin)融消费者教育等。国家金(jin)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jin)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gong)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xiang)和业务协作。
二是调整接收办理金(jin)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shi)项的职责分工(gong),国家金(jin)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接收转(zhuan)办金(jin)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jin)融机构(含(han)信托公(gong)司(si)、消费金(jin)融公(gong)司(si)等非(fei)银行金(jin)融机构)、保险(xian)机构的投诉事(shi)项,中国人民银行接收转(zhuan)办金(jin)融消费者对非(fei)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shi)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接收转(zhuan)办证券期货基(ji)金(jin)业的投诉事(shi)项。
三是金(jin)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shi)项由国家金(jin)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四是金(jin)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jin)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jin)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jin)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ti)升金(jin)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gong)作质效。
公(gong)告自公(gong)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金(jin)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jin)融消费者反映事(shi)项办理工(gong)作安排的公(gong)告》(2023年第(di)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