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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有关,社会
2024-07-07 01:4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有关,社会

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主席令

第二(er)十五号

《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突发事件应对(dui)法》已由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第十四(si)届(jie)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wu)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nian)6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zi)2024年(nian)11月1日起施行。

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主席习近平(ping)

2024年(nian)6月28日

目(mu)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er)章管理与指挥体制(zhi)

第三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si)章监测与预警

第五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六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七章法律责任(ren)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he)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zhi)、减轻和(he)消(xiao)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he)应对(dui)能力,规范突发事件应对(dui)活动(dong),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tai)环境安全和(he)社会秩(zhi)序(xu),根据宪法,制(zhi)定本法。

第二(er)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ran)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dui)的自(zi)然(ran)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he)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dui)活动(dong),适用本法。

《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传(chuan)染病防治法》等有关(guan)法律对(dui)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dui)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guan)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yin)素,突发自(zi)然(ran)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jiao)大和(he)一般四(si)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wu)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wu)院或者国务(wu)院确(que)定的部门制(zhi)定。

第四(si)条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坚持中(zhong)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ning)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ping)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ping)新时代中(zhong)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zhong)统一、高效权威的中(zhong)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领导体制(zhi),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dong)、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dui),尊重和(he)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dong)员机制(zhi),组织动(dong)员企业事业单(dan)位、社会组织、志愿(yuan)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xu)参与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he)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xin)息发布制(zhi)度。有关(guan)人民政府和(he)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guan)信(xin)息和(he)有关(guan)突发事件应对(dui)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xin)息。

任(ren)何单(dan)位和(he)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chuan)播有关(guan)突发事件的虚假信(xin)息。有关(guan)人民政府和(he)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he)经济管理秩(zhi)序(xu)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xin)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que)的信(xin)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bao)道制(zhi)度。有关(guan)人民政府和(he)部门应当做(zuo)好新闻媒体服务(wu)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bao)道和(he)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采访报(bao)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que)、客观、公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dui)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zi)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chuan)。

第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投诉、举报(bao)制(zhi)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bao)方式。

对(dui)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que)履行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职责的行为,任(ren)何单(dan)位和(he)个人有权向有关(guan)人民政府和(he)部门投诉、举报(bao)。

接到投诉、举报(bao)的人民政府和(he)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立即(ji)组织调查处理,并将(jiang)调查处理结果(guo)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bao)人;投诉、举报(bao)事项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song)有关(guan)机关(guan)处理。

有关(guan)人民政府和(he)部门对(dui)投诉人、举报(bao)人的相关(guan)信(xin)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bao)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突发事件应对(dui)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he)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he)其他组织权益,且对(dui)他人权益损害和(he)生态(tai)环境影响较(jiao)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kuang)变化及时调整,做(zuo)到科学、精准、有效。

第十一条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中(zhong),应当对(dui)未成年(nian)人、老年(nian)人、残疾人、孕产期和(he)哺乳期的妇(fu)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shang)病人员等群体给(gei)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十二(er)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dui)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dan)位和(he)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bi)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hui)损、灭失的,应当给(gei)予公平(ping)、合理的补(bu)偿。

第十三条因(yin)依法采取突发事件应对(dui)措施,致使诉讼、监察调查、行政复议、仲裁、国家赔偿等活动(dong)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guan)时效中(zhong)止和(he)程序(xu)中(zhong)止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si)条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he)有关(guan)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对(dui)在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中(zhong)做(zuo)出突出贡献(xian)的单(dan)位和(he)个人,按照国家有关(guan)规定给(gei)予表彰、奖励。

第二(er)章管理与指挥体制(zhi)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jian)备、反(fan)应灵敏(min)、上下联动(dong)的应急管理体制(zhi)和(he)综(zong)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dui)本行政区域内(nei)突发事件的应对(dui)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ji)采取措施控制(zhi)事态(tai)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he)处置工作,并立即(ji)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bao)告,必(bi)要时可以越(yue)级上报(bao),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wang)络直报(bao)或者自(zi)动(dong)速报(bao)。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xiao)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zhi)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bao)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wu)院有关(guan)部门对(dui)突发事件应对(dui)管理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bi)要的支持。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涉及两(liang)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其应对(dui)管理工作由有关(guan)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guan)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guan)规定,建立信(xin)息共享和(he)协调配合机制(zhi)。根据共同应对(dui)突发事件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jian)可以建立协同应对(dui)机制(zhi)。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dui)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guan)。

国务(wu)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he)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dui)工作;根据实(shi)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必(bi)要时,国务(wu)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guan)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guan)部门负责人、国家综(zong)合性消(xiao)防救援队伍(wu)和(he)驻当地中(zhong)国人民解放军、中(zhong)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guan)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guan)部门和(he)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根据实(shi)际需要,设立相关(guan)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

第二(er)十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dui)过程中(zhong)可以依法发布有关(guan)突发事件应对(dui)的决定、命令、措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ren)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er)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he)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guan)部门应当在各自(zi)职责范围内(nei)做(zuo)好有关(guan)突发事件应对(dui)管理工作,并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zuo)好有关(guan)突发事件的应对(dui)管理工作。

第二(er)十二(er)条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que)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dui)有关(guan)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he)有关(guan)部门做(zuo)好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

第二(er)十三条公民、法人和(he)其他组织有义务(wu)参与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

第二(er)十四(si)条中(zhong)国人民解放军、中(zhong)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he)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he)其他有关(guan)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wu)院、中(zhong)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he)处置工作。

第二(er)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guan)突发事件应对(dui)的决定、命令、措施,应当及时报(bao)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wu)委员会备案(an);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wu)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bao)告。

第三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er)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an)体系。

国务(wu)院制(zhi)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an),组织制(zhi)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an);国务(wu)院有关(guan)部门根据各自(zi)的职责和(he)国务(wu)院相关(guan)应急预案(an),制(zhi)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an)并报(bao)国务(wu)院备案(an)。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h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guan)部门根据有关(guan)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的应急预案(an)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实(shi)际情况(kuang),制(zhi)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an)并按国务(wu)院有关(guan)规定备案(an)。

第二(er)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an)体系建设,综(zong)合协调应急预案(an)衔接工作,增强有关(guan)应急预案(an)的衔接性和(he)实(shi)效性。

第二(er)十八条应急预案(an)应当根据本法和(he)其他有关(guan)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dui)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he)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dui)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he)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zhi)、处置程序(xu)、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nei)容。

应急预案(an)制(zhi)定机关(guan)应当广泛听取有关(guan)部门、单(dan)位、专家和(he)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应急预案(an)的针对(dui)性和(he)可操作性,并根据实(shi)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zhong)发现的问(wen)题等及时对(dui)应急预案(an)作出修订。

应急预案(an)的制(zhi)定、修订、备案(an)等工作程序(xu)和(he)管理办法由国务(wu)院规定。

第二(er)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jiang)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he)社会发展规划(hu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guan)部门应当制(zhi)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hua)。

第三十条国土空间(jian)规划(hua)等规划(hua)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所必(bi)需的设备和(he)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que)定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实(shi)现日常使用和(he)应急使用的相互转换。

第三十一条国务(wu)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自(zi)然(ran)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指导全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he)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标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nei)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hua)、建设和(he)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er)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dui)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zong)合性评估,有针对(dui)性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dui)本行政区域内(nei)容易(yi)引发自(zi)然(ran)灾害、事故灾难和(he)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guan)单(dan)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he)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dui)本行政区域内(nei)容易(yi)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guan)单(dan)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kuang)变化,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xin)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guan)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xin)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si)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三十五条所有单(dan)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zhi)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zhi)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单(dan)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shi)情况(kuang),及时消(xiao)除事故隐患(huan);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dan)位存(cun)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wen)题,防止矛盾激化和(he)事态(tai)扩大;对(dui)本单(dan)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he)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kuang),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guan)部门报(bao)告。

第三十六条矿山、金属冶炼(lian)、建筑施工单(dan)位和(he)易(yi)燃(ran)易(yi)爆物(wu)品、危险化学品、放射(she)性物(wu)品等危险物(wu)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cun)、使用单(dan)位,应当制(zhi)定具体应急预案(an),配备必(bi)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he)物(wu)资,并对(dui)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wu)品的建筑物(wu)、构筑物(wu)及周(zhou)边环境开展隐患(huan)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he)消(xiao)除隐患(huan),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he)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dan)位或者管理单(dan)位应当制(zhi)定具体应急预案(an),为交通工具和(he)有关(guan)场所配备报(bao)警装置和(he)必(bi)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kou)的畅通。

有关(guan)单(dan)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bao)警装置和(he)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liang)好状态(tai),确(que)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dui)管理培训制(zhi)度,对(dui)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负有突发事件应对(dui)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guan)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十九条国家综(zong)合性消(xiao)防救援队伍(wu)是应急救援的综(zong)合性常备骨干力量,按照国家有关(guan)规定执(zhi)行综(zong)合应急救援任(ren)务(wu)。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guan)部门可以根据实(shi)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wu)。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nian)志愿(yuan)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wu)。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he)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基层(ceng)应急救援队伍(wu),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单(dan)位应当建立由本单(dan)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jian)职应急救援队伍(wu)。

国家鼓励和(he)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wu)的应急救援队伍(wu)。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wu)参与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应当服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dong)专业应急救援队伍(wu)与非(fei)专业应急救援队伍(wu)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四(si)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guan)部门、有关(guan)单(dan)位应当为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wu)购买人身(shen)意外伤(shang)害保险,配备必(bi)要的防护装备和(he)器材,防范和(he)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shen)伤(shang)害风险。

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身(shen)体条件、专业技能和(he)心理素质,取得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职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wu)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wu)院有关(guan)部门制(zhi)定。

第四(si)十一条中(zhong)国人民解放军、中(zhong)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he)民兵组织应当有计(ji)划(hua)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四(si)十二(er)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chuan)普及活动(dong)和(he)必(bi)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dan)位、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zi)的实(shi)际情况(kuang),开展面向居民、村民、职工等的应急知识宣传(chuan)普及活动(dong)和(he)必(bi)要的应急演练。

第四(si)十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ji)划(hua),对(dui)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he)应急演练,培养安全意识,提高自(zi)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dui)学校开展应急教育进行指导和(he)监督,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gei)予支持。

第四(si)十四(si)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jiang)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suan),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si)十五条国家按照集中(zhong)管理、统一调拨、平(ping)时服务(wu)、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jie)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wu)资储备保障制(zhi)度,动(dong)态(tai)更新应急物(wu)资储备品种目(mu)录,完善重要应急物(wu)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he)紧急配送(song)体系,促进安全应急产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国家储备物(wu)资品种目(mu)录、总体发展规划(hua),由国务(wu)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wu)院有关(guan)部门拟订。国务(wu)院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制(zhi)定应急物(wu)资储备规划(hua)、品种目(mu)录,并组织实(shi)施。应急物(wu)资储备规划(hua)应当纳入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hua)。

第四(si)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he)突发事件易(yi)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wu)资、生活必(bi)需品和(he)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zhi)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shi)际情况(kuang)和(he)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的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wu)资、生活必(bi)需品和(he)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gei)。有关(guan)企业应当根据协议,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应急救援物(wu)资、生活必(bi)需品和(he)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gei),并确(que)保符合国家有关(guan)产品质量的标准和(he)要求。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he)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zi)救物(wu)资和(he)生活必(bi)需品。有关(guan)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相关(guan)物(wu)资、物(wu)品的储备指南和(he)建议清单(dan)。

第四(si)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统筹铁(tie)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快(kuai)递等运输和(he)服务(wu)方式,制(zhi)定应急运输保障方案(an),保障应急物(wu)资、装备和(he)人员及时运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he)有关(guan)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应急运输保障方案(an),结合本地区实(shi)际做(zuo)好应急调度和(he)运力保障,确(que)保运输通道和(he)客货运枢纽畅通。

国家发挥社会力量在应急运输保障中(zhong)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四(si)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能源应急保障体系,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确(que)保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

第四(si)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xin)、应急广播保障体系,加强应急通信(xin)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确(que)保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的通信(xin)、广播安全畅通。

第五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组织开展突发事件中(zhong)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he)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zhi)和(he)消(xiao)除危害。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wu)网(wang)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物(wu)资、设施设备和(he)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dui)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er)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he)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提供物(wu)资、资金、技术支持和(he)捐赠。

接受捐赠的单(dan)位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kuang)和(he)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kuang),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中(zhong),应当对(dui)伤(shang)病人员和(he)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he)人道救助,并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guan)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wu)活动(dong)。有关(guan)人民政府应当给(gei)予红十字会支持和(he)资助,保障其依法参与应对(dui)突发事件。

慈善组织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开展募(mu)捐和(he)救助活动(dong),应当在有关(guan)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有序(xu)引导下依法进行。有关(guan)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bi)要的需求信(xin)息、政府购买服务(wu)等方式,对(dui)慈善组织参与应对(dui)突发事件、开展应急慈善活动(dong)予以支持。

第五十四(si)条有关(guan)单(dan)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物(wu)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lu)。

任(ren)何单(dan)位和(he)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wu)资。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dan)位和(he)个人参加保险。

第五十六条国家加强应急管理基础科学、重点行业领域关(guan)键核心技术的研究,加强互联网(wang)、云计(ji)算(suan)、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在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中(zhong)的应用,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企业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和(he)科技人才,研发、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he)新工具,提高突发事件应对(dui)能力。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zhi)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中(zhong)的作用。

第四(si)章监测与预警

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zhi)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应当根据自(zi)然(ran)灾害、事故灾难和(he)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he)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xin)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wang)络,划(hua)分监测区域,确(que)定监测点,明确(que)监测项目(mu),提供必(bi)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jian)职人员,对(dui)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五十九条国务(wu)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xin)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que)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xin)息系统,汇集、储存(cun)、分析、传(chuan)输有关(guan)突发事件的信(xin)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wang)点和(he)重点企业的突发事件信(xin)息系统实(shi)现互联互通,加强跨(kua)部门、跨(kua)地区的信(xin)息共享与情报(bao)合作。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tu)径收集突发事件信(xin)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he)有关(guan)单(dan)位建立专职或者兼(jian)职信(xin)息报(bao)告员制(zhi)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异常情况(kuang),应当立即(ji)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guan)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bao)告。接到报(bao)告的单(dan)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ji)核实(shi)处理,对(dui)于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立即(ji)移送(song)相关(guan)单(dan)位核实(shi)处理。

第六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guan)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bao)送(song)突发事件信(xin)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guan)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guan)部门通报(bao)突发事件信(xin)息,并报(bao)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wang)点和(he)信(xin)息报(bao)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主管部门报(bao)告突发事件信(xin)息。

有关(guan)单(dan)位和(he)人员报(bao)送(song)、报(bao)告突发事件信(xin)息,应当做(zuo)到及时、客观、真实(shi),不得迟报(bao)、谎报(bao)、瞒报(bao)、漏报(bao),不得授意他人迟报(bao)、谎报(bao)、瞒报(bao),不得阻碍他人报(bao)告。

第六十二(er)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huan)和(he)监测信(xin)息,必(bi)要时组织相关(guan)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dui)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ji)向上级人民政府报(bao)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guan)部门、当地驻军和(he)可能受到危害的毗(pi)邻或者相关(guan)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bao),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zhi)度。

可以预警的自(zi)然(ran)灾害、事故灾难和(he)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tai)和(he)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er)级、三级和(he)四(si)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he)蓝(lan)色标示(shi),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hua)分标准由国务(wu)院或者国务(wu)院确(que)定的部门制(zhi)定。

第六十四(si)条可以预警的自(zi)然(ran)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ji)将(jiang)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guan)法律、行政法规和(he)国务(wu)院规定的权限和(he)程序(xu),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bao),决定并宣布有关(guan)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bao)告,必(bi)要时可以越(yue)级上报(bao);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wang)络直报(bao)或者自(zi)动(dong)速报(bao);同时向当地驻军和(he)可能受到危害的毗(pi)邻或者相关(guan)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bao)。

发布警报(bao)应当明确(que)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jian)、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shi)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dan)位和(he)发布时间(jian)等。

第六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ping)台,按照有关(guan)规定及时、准确(que)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xin)息。

广播、电视、报(bao)刊(kan)以及网(wang)络服务(wu)提供者、电信(xin)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guan)规定,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xin)息快(kuai)速发布通道,及时、准确(que)、无(wu)偿播发或者刊(kan)载突发事件预警信(xin)息。

公共场所和(he)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xin)息接收和(he)传(chuan)播工作,做(zuo)好相关(guan)设备、设施维护,确(que)保突发事件预警信(xin)息及时、准确(que)接收和(he)传(chuan)播。

第六十六条发布三级、四(si)级警报(bao),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ji)将(jiang)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he)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dong)应急预案(an);

(二(er))责令有关(guan)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wang)点和(he)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bao)告有关(guan)信(xin)息,向社会公布反(fan)映突发事件信(xin)息的渠道,加强对(dui)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kuang)的监测、预报(bao)和(he)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guan)部门和(he)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guan)专家学者,随时对(dui)突发事件信(xin)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he)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si))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guan)的突发事件预测信(xin)息和(he)分析评估结果(guo),并对(dui)相关(guan)信(xin)息的报(bao)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guan)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chuan)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he)渠道。

第六十七条发布一级、二(er)级警报(bao),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dui)即(ji)将(jiang)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he)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wu)、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dai)命状态(tai),并动(dong)员后备人员做(zuo)好参加应急救援和(he)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er))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wu)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he)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que)保其处于良(liang)好状态(tai)、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dui)重点单(dan)位、重要部位和(he)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zhi)序(xu);

(四(si))采取必(bi)要措施,确(que)保交通、通信(xin)、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he)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guan)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shu)散或者撤离易(yi)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guan)闭或者限制(zhi)使用易(yi)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zhi)或者限制(zhi)容易(yi)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dong);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bi)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六十八条发布警报(bao),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dui)重要商品和(he)服务(wu)市场情况(kuang)加强监测,根据实(shi)际需要及时保障供应、稳定市场。必(bi)要时,国务(wu)院和(he)省、自(zi)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价(jia)格法》等有关(guan)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九条对(dui)即(ji)将(jiang)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主管部门报(bao)告,必(bi)要时可以越(yue)级上报(bao),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wang)络直报(bao)或者自(zi)动(dong)速报(bao)。

第七十条发布突发事件警报(bao)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tai)的发展,按照有关(guan)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shi)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bao)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ji)宣布解除警报(bao),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guan)措施。

第五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zhi)度。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he)影响范围等因(yin)素分为一级、二(er)级、三级和(he)四(si)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hua)分标准由国务(wu)院或者国务(wu)院确(que)定的部门制(zhi)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an)中(zhong)确(que)定应急响应级别。

第七十二(er)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dui)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he)影响范围等,立即(ji)启动(dong)应急响应,组织有关(guan)部门,调动(dong)应急救援队伍(wu)和(he)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he)应急预案(an)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bao)告;必(bi)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的单(dan)位和(he)个人。

启动(dong)应急响应,应当明确(que)响应事项、级别、预计(ji)期限、应急处置措施等。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zhi),提供需求信(xin)息,引导志愿(yuan)服务(wu)组织和(he)志愿(yuan)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xu)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第七十三条自(zi)然(ran)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he)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shu)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er))迅速控制(zhi)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hua)定警戒区,实(shi)行交通管制(zhi)、限制(zhi)人员流动(dong)、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zhi)措施;

(三)立即(ji)抢(qiang)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xin)、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he)生活必(bi)需品,实(shi)施医疗救护和(he)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si))禁止或者限制(zhi)使用有关(guan)设备、设施,关(guan)闭或者限制(zhi)使用有关(guan)场所,中(zhong)止人员密集的活动(dong)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dong)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he)储备的应急救援物(wu)资,必(bi)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wu)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法人和(he)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he)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wu);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ran)料等基本生活必(bi)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cheng)处囤积居奇、哄抬价(jia)格、牟取暴利、制(zhi)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zhi)序(xu)的行为,维护市场秩(zhi)序(xu);

(九)依法从严惩(cheng)处哄抢(qiang)财物(wu)、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zhi)序(xu)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开展生态(tai)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zhong)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min)感目(mu)标,控制(zhi)和(he)处置污染物(wu);

(十一)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bi)要措施。

第七十四(si)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ji)启动(dong)应急响应,组织有关(guan)部门针对(dui)事件的性质和(he)特点,依照有关(guan)法律、行政法规和(he)国家其他有关(guan)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zhi)隔离使用器械(xie)相互对(dui)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he)争端,控制(zhi)事态(tai)发展;

(二(er))对(dui)特定区域内(nei)的建筑物(wu)、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ran)料、燃(ran)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zhi);

(三)封锁有关(guan)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shen)份证件,限制(zhi)有关(guan)公共场所内(nei)的活动(dong);

(四(si))加强对(dui)易(yi)受冲击的核心机关(guan)和(he)单(dan)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guan)、军事机关(guan)、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dan)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he)国务(wu)院规定的其他必(bi)要措施。

第七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wu)院或者国务(wu)院授权的有关(guan)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zhi)等必(bi)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必(bi)要时可以向单(dan)位和(he)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he)其他物(wu)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提供人力、物(wu)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bi)需品和(he)应急救援物(wu)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gei),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wu)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wu)。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和(he)有关(guan)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dan)位,优先运送(song)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wu)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he)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应当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wu)人照料的无(wu)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zhi)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bang)助;建立健全联系帮(bang)扶应急救援人员家庭制(zhi)度,帮(bang)助解决实(shi)际困难。

第七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he)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chuan)动(dong)员,组织群众开展自(zi)救与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zhi)序(xu);情况(kuang)紧急的,应当立即(ji)组织群众开展自(zi)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第七十八条受到自(zi)然(ran)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dan)位,应当立即(ji)组织本单(dan)位应急救援队伍(wu)和(he)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shu)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zhi)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bi)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bao)告;对(dui)因(yin)本单(dan)位的问(wen)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dan)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guan)单(dan)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bao)情况(kuang),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fu)现场开展劝解、疏(shu)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dan)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zuo)好本单(dan)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he)处置工作。

第七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个人应当依法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dan)位的指挥和(he)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zhi)序(xu)。

第八十条国家支持城乡社区组织健全应急工作机制(zhi),强化城乡社区综(zong)合服务(wu)设施和(he)信(xin)息平(ping)台应急功能,加强与突发事件信(xin)息系统数据共享,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zhong)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he)服务(wu)群众能力。

第八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wu)体系和(he)人才队伍(wu)建设,支持引导心理健康服务(wu)人员和(he)社会工作者对(dui)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疏(shu)导、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行为问(wen)题诊治等心理援助工作。

第八十二(er)条对(dui)于突发事件遇难人员的遗体,应当按照法律和(he)国家有关(guan)规定,科学规范处置,加强卫生防疫,维护逝者尊严。对(dui)于逝者的遗物(wu)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需要,在履行法定职责所必(bi)需的范围和(he)限度内(nei),可以要求公民、法人和(he)其他组织提供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的信(xin)息。公民、法人和(he)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提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对(dui)获取的相关(guan)信(xin)息,应当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公民的通信(xin)自(zi)由和(he)通信(xin)秘密。

第八十四(si)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zhong),有关(guan)单(dan)位和(he)个人因(yin)依照本法规定配合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或者履行相关(guan)义务(wu),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xin)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xu)和(he)方式取得并确(que)保信(xin)息安全,不得非(fei)法收集、使用、加工、传(chuan)输他人个人信(xin)息,不得非(fei)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xin)息。

第八十五条因(yin)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职责或者义务(wu)获取的个人信(xin)息,只能用于突发事件应对(dui),并在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结束后予以销毁(hui)。确(que)因(yin)依法作为证据使用或者调查评估需要留存(cun)或者延期销毁(hui)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必(bi)要性、安全性评估,并采取相应保护和(he)处理措施,严格依法使用。

第六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八十六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he)危害得到控制(zhi)或者消(xiao)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zhi)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shi)施必(bi)要措施,防止发生自(zi)然(ran)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kuai)恢复社会秩(zhi)序(xu)。

第八十七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ji)组织对(dui)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he)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zhi)定恢复重建计(ji)划(hua),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bao)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he)协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铁(tie)路、民航、邮政、电信(xin)、建设、生态(tai)环境、水利、能源、广播电视等有关(guan)部门恢复社会秩(zhi)序(xu),尽快(kuai)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xin)、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水利、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第八十八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he)实(shi)际情况(kuang),提供资金、物(wu)资支持和(he)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其他地区和(he)有关(guan)方面提供资金、物(wu)资和(he)人力支援。

第八十九条国务(wu)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kuang),制(zhi)定扶持该地区有关(guan)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ce)。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和(he)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kuang),制(zhi)定救助、补(bu)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ji)划(hua)并组织实(shi)施,妥善解决因(yin)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九十条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zhi)序(xu)期间(jian),其所在单(dan)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dai)遇和(he)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gei)予相应补(bu)助。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dui)在应急救援工作中(zhong)伤(shang)亡的人员依法落实(shi)工伤(shang)待(dai)遇、抚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ce),并组织做(zuo)好应急救援工作中(zhong)致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九十二(er)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he)原因(yin),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zhi)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bao)告。

第九十三条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中(zhong)有关(guan)资金、物(wu)资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和(he)使用等情况(kuang),应当依法接受审计(ji)机关(guan)的审计(ji)监督。

第九十四(si)条国家档案(an)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相关(guan)档案(an)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zhi)。突发事件应对(dui)工作中(zhong)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归档,并向相关(guan)档案(an)馆移交。

第七章法律责任(ren)

第九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h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guan)部门违反(fan)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que)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guan)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guan)机关(guan)综(zong)合考虑(lu)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yin)、后果(guo)、应对(dui)处置情况(kuang)、行为人过错等因(yin)素,对(dui)负有责任(ren)的领导人员和(he)直接责任(ren)人员依法给(gei)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bi)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er))迟报(bao)、谎报(bao)、瞒报(bao)、漏报(bao)或者授意他人迟报(bao)、谎报(bao)、瞒报(bao)以及阻碍他人报(bao)告有关(guan)突发事件的信(xin)息,或者通报(bao)、报(bao)送(song)、公布虚假信(xin)息,造成后果(guo)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bao)、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si))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guo)的;

(五)违反(fan)法律规定采取应对(dui)措施,侵(qin)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

(六)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dui)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he)协调的;

(七)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zi)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wu)资的;

(九)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dan)位和(he)个人的财产,或者对(dui)被征用财产的单(dan)位和(he)个人不按照规定给(gei)予补(bu)偿的。

第九十六条有关(guan)单(dan)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guan)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二(er)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jie)特别严重的,并处二(er)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jiao)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二(er))未及时消(xiao)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huan),导致发生较(jiao)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zuo)好应急物(wu)资储备和(he)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jiao)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si))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guo)的。

其他法律对(dui)前款行为规定了处罚的,依照较(jiao)重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七条违反(fan)本法规定,编造并传(chuan)播有关(guan)突发事件的虚假信(xin)息,或者明知是有关(guan)突发事件的虚假信(xin)息而(er)进行传(chuan)播的,责令改正,给(gei)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guo)的,依法暂停其业务(wu)活动(dong)或者吊销其许可证件;负有直接责任(ren)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gei)予处分。

第九十八条单(dan)位或者个人违反(fan)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guo)的,依法给(gei)予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ren)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gei)予处分。

第九十九条单(dan)位或者个人违反(fan)本法第八十四(si)条、第八十五条关(guan)于个人信(xin)息保护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guan)法律规定给(gei)予处罚。

第一百条单(dan)位或者个人违反(fan)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造成人身(shen)、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n)。

第一百零一条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shen)、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er)采取避险措施的,依照《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民法典》、《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刑法》等法律关(guan)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er)条违反(fan)本法规定,构成违反(fan)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gei)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n)。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dui)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tai)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zhi)序(xu)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he)其他有关(guan)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xiao)除或者有效控制(zhi)、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tai)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wu)委员会或者国务(wu)院依照宪法和(he)其他有关(guan)法律规定的权限和(he)程序(xu)决定。

紧急状态(tai)期间(jian)采取的非(fei)常措施,依照有关(guan)法律规定执(zhi)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wu)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四(si)条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领域外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公民、法人和(he)其他组织人身(shen)伤(shang)亡、财产损失的,由国务(wu)院外交部门会同国务(wu)院其他有关(guan)部门、有关(guan)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guan)规定做(zuo)好应对(dui)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在中(zhong)华人民共和(he)国境内(nei)的外国人、无(wu)国籍人应当遵守本法,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并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自(zi)2024年(nian)1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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