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向某某与某公司签署《养老机构服务合同(tong)》,约定某公司为向某某提供养老服务,向某某已预缴养老费3万余元(yuan)。
合同(tong)签订(ding)后,向某某前往合同(tong)约定的位于重(zhong)庆的养老基地居(ju)住生活。第二年,该(gai)基地暂停经营,向某某被(bei)安排至(zhi)云南、四川等地居(ju)住。之后,向某某返回重(zhong)庆,没有(you)再接受(shou)养老服务。向某某起诉请求退(tui)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审(shen)理(li)法院认为,向某某与某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tong)合法有(you)效(xiao),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某公司频繁(fan)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某带来不便,亦违反合同(tong)约定,向某某有(you)权解除合同(tong)并要求退(tui)还剩余的养老服务费用,遂判决某公司退(tui)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yuan)。
【说法】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gui)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yi)务”。
法官表(biao)示,本案中(zhong),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在合同(tong)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将(jiang)老年人安排至(zhi)云南、四川等地,使得老年人频繁(fan)奔波,违背老年人接受(shou)养老服务的初衷。
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xin)特点和实际需求适当履行合同(tong),老年人有(you)权解除合同(tong)并要求退(tui)还未消费的预付款。审(shen)理(li)法院以(yi)本案为示范,通过释法说理(li),诉前成功化解了同(tong)类涉(she)众型养老服务合同(tong)纠纷百余件,实现(xian)了良好的诉源治理(li)效(xiao)果。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亓玉昆整(zheng)理(li))
《 人民日报 》( 2024年07月11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