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动态
退休老人再就业后遭单方面解约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相应违约损失,女士,劳务,贸易
2024-07-15 02:01:10
退休老人再就业后遭单方面解约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相应违约损失,女士,劳务,贸易

与普通劳(lao)动者相比,超过退休年龄重新就业的“银发族”在劳(lao)动保(bao)护、劳(lao)动报酬等权(quan)益保(bao)护方面,是否存在差别?据上海一中(zhong)院消息,日前,上海一中(zhong)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老人(ren)再就业所(suo)产(chan)生纠(jiu)纷的案件。

退休老人(ren)再就业 企业以(yi)不能(neng)胜任工(gong)作为由解约

孙女士于2020年10月退休,但(dan)悠闲的退休生活却让(rang)孙女士坐不住了,于是她萌生了发挥余热投身社会(hui)、退休再就业的想(xiang)法。随后,孙女士在上海某贸易公(gong)司找到一份工(gong)作,担任公(gong)司人(ren)事行政总监,并与该公(gong)司签订了《劳(lao)务协议》。《劳(lao)务协议》载(zai)明,鉴于孙女士不是公(gong)司雇员,和公(gong)司不存在劳(lao)动关系,双方签订本劳(lao)务协议。本协议有效期从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止(zhi)。协议中(zhong)约定了孙女士工(gong)资标准及每(mei)年可享(xiang)受的带薪(xin)年休假天数。

然而好景不长,2022年3月贸易公(gong)司向孙女士发出了解除协议通知书,表示孙女士不能(neng)胜任该职位工(gong)作,不符合录(lu)用条件,公(gong)司决定从3月15日起解除和孙女士的劳(lao)务关系。

孙女士面对(dui)公(gong)司在特殊时期突如其来的解约措手不及,其在后续较长时间内(nei),实际也无法再找寻工(gong)作,她认为,本案中(zhong)劳(lao)务合同终(zhong)止(zhi)时间存在特殊性,贸易公(gong)司未经其同意单方解除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quan)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贸易公(gong)司赔偿收入损失及带薪(xin)年假折薪(xin)等款项(xiang)。

贸易公(gong)司对(dui)其构成违约解除不持异议,但(dan)认为,孙女士系退休人(ren)员,本身即(ji)可享(xiang)受退休人(ren)员的保(bao)障待遇(yu),而双方又并未在劳(lao)务协议中(zhong)约定年休假未休完可折薪(xin),故孙女士并无实际损失,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贸易公(gong)司赔偿相应违约损失

本案中(zhong),孙女士系已依法享(xiang)受养老保(bao)险待遇(yu)的退休人(ren)员,其另(ling)行被(bei)聘贸易公(gong)司工(gong)作,双方之间建立的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劳(lao)务关系,权(quan)利义务通过《劳(lao)务协议》加以(yi)明确(que)。该协议中(zhong)并未明确(que)约定解约的情形,现贸易公(gong)司单方解除协议,对(dui)解约理由的成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亦自认构成违约。本案争议焦(jiao)点即(ji)主要在于孙女士基于《劳(lao)务协议》系违约解除而主张相应违约损失,依据是否充(chong)分。

针对(dui)孙女士所(suo)主张的收入损失,孙女士虽属退休人(ren)员,享(xiang)有一定的退休待遇(yu),但(dan)并不因此当(dang)然涤除其基于案涉劳(lao)务合同所(suo)享(xiang)有之可能(neng)权(quan)益。本案中(zhong),孙女士对(dui)合同解除并无过错,且违约解除客观上已造成孙女士相应期间收入损失,贸易公(gong)司应当(dang)对(dui)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孙女士亦应当(dang)采取适(shi)当(dang)措施防(fang)止(zhi)损失扩大。故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履约情况、解除时间及事由等客观因素,酌定贸易公(gong)司应赔偿孙女士相应合理期间的收入损失。

针对(dui)未休年休假折算损失,《劳(lao)务协议》中(zhong)明确(que)约定孙女士依约享(xiang)有相应期间年休假,该部分利益系案涉合同履行后孙女士可以(yi)获(huo)得的利益。虽然未约定相应折算方式,但(dan)根(gen)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存在内(nei)容约定不明确(que)且不能(neng)达成补充(chong)协议之情形的,当(dang)事人(ren)可根(gen)据交易习惯合理公(gong)平确(que)定相应权(quan)利义务。因此,孙女士主张按照已提供劳(lao)务期间之占(zhan)比及双方所(suo)约定薪(xin)酬标准予以(yi)折算,尚属公(gong)平合理,法院予以(yi)采纳。

综上,上海一中(zhong)院判决贸易公(gong)司应赔偿孙女士相应违约损失。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hui)的发展,“银发就业”已经成为一种新常态,相关权(quan)益保(bao)护日渐成为新的社会(hui)热点。

一般情况下,已满退休年龄的老年人(ren)再就业,与任职公(gong)司常构成劳(lao)务关系,相应权(quan)益保(bao)护并非受我国劳(lao)动法规的调整。劳(lao)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方提供劳(lao)务、另(ling)一方支付报酬的权(quan)利义务关系。正如本案中(zhong)孙女士签订的劳(lao)务合同,相应约定并不属于《劳(lao)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而应适(shi)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lao)务合同,或者劳(lao)务合同对(dui)于相关权(quan)益保(bao)障语焉不详,则很可能(neng)不利于保(bao)护“银发族”的合法利益。因此,需提醒“银发再就业者”注意,在务工(gong)过程中(zhong),一方面要签订规范劳(lao)务合同,明确(que)工(gong)作内(nei)容、劳(lao)务报酬等双方的权(quan)利义务,避免通过口头(tou)协议约定相关事宜(yi);另(ling)一方面亦要注重证据收集,避免产(chan)生争议时,致使(shi)关键事项(xiang)举证困难(nan)。

本案中(zhong),贸易公(gong)司在并无并无合理充(chong)分理由情形下,径行解除了与孙女士之间的合同,既不符合双方约定,也没有为孙女士预留合理时间处理相关事宜(yi),损害了孙女士的合法权(quan)利。实践(jian)中(zhong),为构建和谐有序的人(ren)力资源市场,公(gong)司亦应在聘用“银发族”时规范招(zhao)用流程,恪守约定,依法依约主动履行老年人(ren)再就业权(quan)益保(bao)护的社会(hui)责任。

文/北京青(qing)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发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资讯      企业新闻      行情      企业黄页      同类资讯      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移动站 , 查看更多   
sitemapsitemap1sitemap2sitemap3sitemap4sitemap5sitemap6sitema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