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动态
“拍黄瓜”的厨师离职后被饭店索赔十万?法院:竞业协议无效,限制,刘某,公司
2024-07-07 05:14:51
“拍黄瓜”的厨师离职后被饭店索赔十万?法院:竞业协议无效,限制,刘某,公司

南都讯 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jing) 7月2日(ri),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更新“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介绍一起餐饮公司(si)向离(li)职(zhi)的 “拍黄瓜”的冷菜厨师索赔10万,最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介绍,刘某是冷菜厨师,入职(zhi)时与餐饮公司(si)签订了(le)《保密(mi)及竞业(ye)禁止协议》。按照协议,刘某在劳动合同(tong)终止后2年内,不能参(can)与和公司(si)业(ye)务存在竞争关系或相似(si)业(ye)务,如果违反协议,他所获得的利益归公司(si)所有,同(tong)时还需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

2022年5月,刘某从餐饮公司(si)离(li)职(zhi),没有得到竞业(ye)限制经济(ji)补偿。两个月后,他在一家酒店负责配菜,直到2023年2月,他又去另一家酒店做冷菜厨师。

2023年4月,第一家餐饮公司(si)将刘某告上法庭,向刘某索赔1万元违约金,和损失费9万余元。该公司(si)认为,刘某从事(shi)海鲜类菜品制作,属于餐饮服务中的小众领域,在公司(si)培训和长期工作后掌握了(le)菜品制作技巧(qiao),离(li)职(zhi)后继续从事(shi)厨师工作,违反了(le)竞业(ye)限制义务。

刘某则(ze)表示,自己在工作时仅(jin)负责拌黄瓜和毛豆等凉(liang)菜,没有做过(guo)海鲜冷菜。法院认为,餐饮公司(si)没有提供(gong)证(zheng)据,证(zheng)明刘某获得了(le)菜品制作技术秘(mi)密(mi);公司(si)将他列为有保密(mi)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le)刘某的权利,双方签订的竞业(ye)协议无效。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le)餐饮公司(si)的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jian)督员魏青松认为,竞业(ye)限制的本意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防止商业(ye)秘(mi)密(mi)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扩大了(le)竞业(ye)限制的主(zhu)体(ti)范围,无差别地(di)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ye)限制协议,对劳动者的择(ze)业(ye)权造成不当限制。

魏青松指(zhi)出,实际生活中,如果劳动者不签署竞业(ye)限制协议可能无法入职(zhi),被(bei)迫签署协议;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签署竞业(ye)限制后,为了(le)遵守条款往往不会轻易离(li)职(zhi),再就业(ye)会受到一定限制;同(tong)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jie)除竞业(ye)限制协议,对竞业(ye)限制付出多少补偿占有主(zhu)动权。因此,竞业(ye)限制的对象不宜(yi)扩大。

《劳动合同(tong)法》规定,竞业(ye)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mi)义务的人员。据介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较容易判定,而关于“其他负有保密(mi)义务的人员”往往成为审查难点。

魏青松认为,本案以生动和易于理解(jie)的角度,充分诠释了(le)判定“其他负有保密(mi)义务的人员”,核心是该人员是否掌握商业(ye)秘(mi)密(mi)。如果劳动者“无密(mi)可保”,即使签订了(le)竞业(ye)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ye)限制义务。小案例保护大民生,法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qi)业(ye)用工行为,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优化人力要素(su)配置,为经济(ji)高质(zhi)量发展提供(gong)司(si)法保障。

发布于:广东(dong)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资讯      企业新闻      行情      企业黄页      同类资讯      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移动站 , 查看更多   
sitemapsitemap1sitemap2sitemap3sitemap4sitemap5sitemap6sitema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