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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产品,公告,产业
2024-07-15 02:01:14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产品,公告,产业

商务部网站6月27日发布(bu)《关于对原产于欧盟(meng)的进口甲苯(ben)胺所适用的反(fan)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全文如(ru)下: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meng)的进口甲苯(ben)胺所适用的反(fan)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bu)2013年第44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meng)的进口甲苯(ben)胺征收反(fan)倾销税,税率为19.6%-36.9%,实施期限为5年。2019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bu)2019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meng)的进口甲苯(ben)胺继(ji)续征收反(fan)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9年6月28日起5年。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ying)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meng)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ji)续适用于欧盟(meng)和英(ying)国,实施期限不变(bian);该日期后对欧盟(meng)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zai)将英(ying)国作为欧盟(meng)成员国处理。

2024年4月22日,商务部收到江苏淮(huai)河(he)化工有限公司、山东(dong)彩客东(dong)奥化学(xue)有限公司和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biao)国内甲苯(ben)胺产业提交的反(fan)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ren)主张,如(ru)果终止反(fan)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meng)的进口甲苯(ben)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ji)续或再(zai)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ji)续或再(zai)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meng)的进口甲苯(ben)胺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欧盟(meng)的进口甲苯(ben)胺实施的反(fan)倾销措施。申请人(ren)未对原产于英(ying)国的进口甲苯(ben)胺所适用的反(fan)倾销措施提出(chu)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反(fan)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ren)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tong)类产品有关情况、反(fan)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ji)续或再(zai)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ji)续或再(zai)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deng)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biao)明,申请人(ren)符合《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反(fan)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biao)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biao)中国甲苯(ben)胺产业提出(chu)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ren)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biao)面(mian)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li)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反(fan)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meng)的进口甲苯(ben)胺所适用的反(fan)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ru)下:

一、继(ji)续实施反(fan)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fan)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meng)的进口甲苯(ben)胺继(ji)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和2019年第28号公告公布(bu)的征税产品范围(wei)和税率征收反(fan)倾销税。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英(ying)国的进口甲苯(ben)胺所适用的反(fan)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对欧盟(meng)各公司征收的反(fan)倾销税税率如(ru)下:

1. 朗(lang)盛(sheng)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19.6%

(LANXESS Deutschland,GmbH)

2. 其他欧盟(meng)公司 36.9%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wei)

复审产品范围(wei)是原反(fan)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和2019年第28号公告公布(bu)的反(fan)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wei)一致(zhi),具体如(ru)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cheng):甲苯(ben)胺

英(ying)文名称(cheng):Toluidine

分子式: C7H9N

物(wu)理化学(xue)特征:外观通常为无色(se)或淡黄色(se)油状液体或无色(se)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ben)胺有邻甲苯(ben)胺(o-Toluidine)、间甲苯(ben)胺(m-Toluidine)、对甲苯(ben)胺(p-Toluidine)三种异构体。

主要用途:甲苯(ben)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se)显影剂,在分析(xi)化学(xue)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wu)折射指数(shu)的浸渍液。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ren)民共和国进出(chu)口税则》:29214300。该税则号项下甲苯(ben)胺以外的其它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wei)之内。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ru)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meng)的进口甲苯(ben)胺实施的反(fan)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zhi)倾销和损害继(ji)续或再(zai)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fang)可于本公告发布(bu)之日起20日内,向(xiang)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ju)登记参加本次反(fan)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fang)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gong)基本身份信息(xi)、向(xiang)中国出(chu)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shu)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tong)类产品的数(shu)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deng)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ju)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fang)登记参加本次反(fan)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xi)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dian)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tong)时(shi)提交书面(mian)版本。电(dian)子版本和书面(mian)版本内容应相同(tong),格式应保持一致(zhi)。

本公告所称(cheng)的利害关系方(fang)是指《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反(fan)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ge)人(ren)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xi)

利害关系方(fang)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ju)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xi)查阅室(电(dian)话:0086-10-65197856)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ren)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fang)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xi),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xi)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xi)。

七、对立(li)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fang)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wei)及申请人(ren)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wen)题如(ru)需发表(biao)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bu)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mian)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ju)。

八、调查方(fang)式

根据《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反(fan)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wen)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deng)方(fang)式向(xiang)有关利害关系方(fang)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xi),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ge)工作日内向(xiang)利害关系方(fang)发放调查问(wen)卷。利害关系方(fang)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ju)子网站下载调查问(wen)卷。

利害关系方(fang)应在规定时(shi)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bao)括调查问(wen)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xi)。

九、信息(xi)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fang)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deng),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xi)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dian)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tong)时(shi)提交书面(mian)版本。电(dian)子版本和书面(mian)版本内容应相同(tong),格式应保持一致(zhi)。

利害关系方(fang)向(xiang)商务部提交的信息(xi)如(ru)需保密的,可向(xiang)商务部提出(chu)对相关信息(xi)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ru)商务部同(tong)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fang)应同(tong)时(shi)提供(gong)该保密信息(xi)的非保密概(gai)要。非保密概(gai)要应当包(bao)含(han)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xi),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fang)对保密信息(xi)能有合理理解。如(ru)不能提供(gong)非保密概(gai)要,应说明理由。如(ru)利害关系方(fang)提交的信息(xi)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xi)为公开信息(xi)。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反(fan)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shi),利害关系方(fang)应当如(ru)实反(fan)映情况,提供(gong)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fang)不如(ru)实反(fan)映情况、提供(gong)有关资料的,或者(zhe)没有在合理时(shi)间内提供(gong)必要信息(xi)的,或者(zhe)以其他方(fang)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xi)作出(chu)裁(cai)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4年6月28日开始,应于2025年6月28日前(不含(han)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fang)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dong)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ju) 进口调查一处

电(dian)话:0086-10-65198176、65198757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ju)子网站(trb.mofcom.gov.cn)

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4年6月27日

发布(bu)于:上海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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