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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睦邻互信和伙伴关系原则的声明,宪章,国际法,地区
2024-07-09 11:59:51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睦邻互信和伙伴关系原则的声明,宪章,国际法,地区

新华社阿斯(si)塔纳7月(yue)4日电 上海合作组(zu)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睦邻互信和伙伴(ban)关系原则(ze)的声明

我(wo)们,上海合作组(zu)织(下称“上合组(zu)织”或“本组(zu)织”)成员国领导人:

重(zhong)申恪守(shou)《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ze)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ze),支持维护世界和平安全,发展睦邻友好关系;

遵循《上合组(zu)织宪章》和《上合组(zu)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发扬以“互信、互利、平等、协(xie)商、尊重(zhong)多样文明、谋(mou)求共(gong)同发展”为基本内容的“上海精神”这一上合组(zu)织宝(bao)贵(gui)财富;

重(zhong)申决心深(shen)化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为成员国人民创造持久的和平环境,使其(qi)免受安全威胁和挑战;

认为当今安全威胁和挑战具(ju)有全球性,只(zhi)有构建多极世界,进一步(bu)完(wan)善(shan)全球经济治理,统筹应对(dui)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并形成合力,才能加以解决;

声明如下:

一、所有成员国在(zai)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zhong)基础上一律平等。

所有成员国,无论其(qi)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du),人口(kou)数量、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在(zai)本组(zu)织内享有制定和采取决策的平等权利。

成员国发展长期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在(zai)安全、经贸、能源、交(jiao)通、科技、信息、环保、人文等所有共(gong)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

二、和平解决成员国之间可能出现的分歧。

成员国应坚持和平解决可能出现的分歧。

成员国不在(zai)上合组(zu)织机构会议(yi)上讨论双边争议(yi)问题。

三、上合组(zu)织不针对(dui)其(qi)他国家(jia)和国际组(zu)织。

成员国重(zhong)申,上合组(zu)织奉行不结(jie)盟、不针对(dui)其(qi)他国家(jia)和地区(qu)及(ji)对(dui)外开放的原则(ze)。

本组(zu)织愿与(yu)其(qi)他国家(jia)及(ji)有关国际和地区(qu)组(zu)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dui)话、交(jiao)流与(yu)合作,在(zai)协(xie)商一致基础上接纳认同《上合组(zu)织宪章》宗旨、任务和原则(ze)的新成员。

四、防止任何损害上合组(zu)织利益的非法行径。

成员国遵守(shou)《联合国宪章》和《上合组(zu)织宪章》,采取措施防止本国境内出现任何违背上述(shu)文件原则(ze)的活动。

成员国强(qiang)烈谴责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共(gong)同致力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有组(zu)织犯罪和非法贩运毒品。

成员国强(qiang)调,实(shi)施单(dan)边制裁违反国际法原则(ze)并对(dui)国际经济关系造成不利影(ying)响。

五、自觉履(lu)行《上合组(zu)织宪章》和上合组(zu)织框架内其(qi)他文件规定。

成员国重(zhong)申,坚定遵守(shou)《上合组(zu)织宪章》和上合组(zu)织框架内其(qi)他有效(xiao)条约和文件。

成员国将就国际和地区(qu)问题加强(qiang)机制性磋商,采取协(xie)调行动,在(zai)重(zhong)大国际和地区(qu)事务中相互支持和密切合作。

发布于:北京市(shi)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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