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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全面查清宅基地底数并登记颁证,指导,意见,房屋
2024-07-15 01:20:54
北京拟全面查清宅基地底数并登记颁证,指导,意见,房屋

7月11日,记者获悉,《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ji)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ti)到,北京拟全(quan)面(mian)启(qi)动房地一体宅基(ji)地确权登记工作,全(quan)面(mian)查(cha)清现(xian)状(zhuang)宅基(ji)地底(di)数,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基(ji)本实现(xian)“应登尽登”、颁(ban)证(zheng)到户。

《指导意见》拟明确不动产权证(zheng)书(shu)颁(ban)证(zheng)到户、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ji)地、因继(ji)承房屋占(zhan)用宅基(ji)地的,以及原集(ji)体经济组织(zhi)成员进城落户等情形(xing),可(ke)进行确权登记,但(dan)城镇居民违(wei)法占(zhan)用宅基(ji)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yu)登记。

不动产权证(zheng)书(shu)颁(ban)证(zheng)到户,原则上“一户一证(zheng)书(shu)”

根据(ju)《指导意见》,此(ci)次确权登记的总体工作流程分为四个环节,包括发布(bu)通(tong)告、地籍调查(cha)、村乡两级确认、不动产登记等。

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宅基(ji)地该如(ru)何处理?《指导意见》提(ti)到,对于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宅基(ji)地,在查(cha)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kuang)和现(xian)状(zhuang)后,经村级确认、公示和乡镇审核(he)后属于合法使用的,予(yu)以确权登记。

村乡两级确认,农村集(ji)体经济组织(zhi)或村民委员会对每户宅基(ji)地使用权人、面(mian)积、四至以及地上房屋基(ji)本情况(kuang)等核(he)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应出具确认材料,报乡(镇)政府(fu)、涉农街道办事处认定。乡级应对每户的材料进行认定,同时对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出具是(shi)否(fou)合法用地意见,对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材料的出具相关(guan)审核(he)意见。

《指导意见》提(ti)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会同农村集(ji)体经济组织(zhi)或村民委员会共同组织(zhi)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按(an)照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要求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xian)批量受理。登簿前应按(an)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对拟登记事项(xiang)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动产权证(zheng)书(shu)要颁(ban)证(zheng)到户,对于按(an)户取得(de)宅基(ji)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向每户核(he)发一本证(zheng)书(shu)。

城镇居民违(wei)法占(zhan)用宅基(ji)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不予(yu)登记

如(ru)何认定“户”?据(ju)了(le)解(jie),《指导意见》的核(he)心内容是(shi)妥善处理疑难问题,为化解(jie)宅基(ji)地管理和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明确指导性政策。例如(ru),对于“户”的认定,《指导意见》拟提(ti)出,各区(qu)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an)各区(qu)规定办理;各区(qu)未作规定的,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ji)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ji)地建房的条(tiao)件。根据(ju)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ke)参考当地农村集(ji)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ji)体土地的农户情况(kuang),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yu)以认定。

非本农村集(ji)体经济组织(zhi)成员,因易地搬迁、地质灾(zai)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an)照政府(fu)统一规划和批准(zhun)使用宅基(ji)地的,在退出原宅基(ji)地后,可(ke)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zhan)用的宅基(ji)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因继(ji)承房屋占(zhan)用宅基(ji)地的,以及原集(ji)体经济组织(zhi)成员进城落户等情形(xing),也可(ke)进行确权登记。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guan)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tong)知》印发后,城镇居民违(wei)法占(zhan)用宅基(ji)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yu)登记。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ji)地

一户多宅如(ru)何处理?《指导意见》拟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ji)地,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tiao)件未分户,但(dan)未经批准(zhun)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zhan)用的宅基(ji)地符合相关(guan)规划,经农村集(ji)体经济组织(zhi)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ke)按(an)规定补办有关(guan)用地手续后,依法予(yu)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ji)承房屋占(zhan)用宅基(ji)地,形(xing)成“一户多宅”的,可(ke)按(an)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zheng)书(shu)附记栏进行注记。因婚(hun)嫁关(guan)系居住在外村,但(dan)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ji)地,申请确权登记。

《指导意见》还针对宅基(ji)地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的登记问题进行了(le)明确,区(qu)分不同情形(xing)进行处理,符合分割宅基(ji)地条(tiao)件的可(ke)以分户办理。

宅基(ji)地面(mian)积认定遵循“尊重历史、面(mian)对现(xian)实、兼顾公平”原则

宅基(ji)地面(mian)积认定标准(zhun)是(shi)什么?据(ju)悉,《指导意见》的基(ji)本原则是(shi)对于经批准(zhun)占(zhan)用宅基(ji)地的,按(an)照批准(zhun)面(mian)积进行确权登记;没有履行批准(zhun)手续建房占(zhan)用宅基(ji)地的,在充分考虑(lu)北京市宅基(ji)地管理政策历史沿革以及社会公平性的情况(kuang)下,按(an)照“尊重历史、面(mian)对现(xian)实、兼顾公平”的原则,对于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ji)地,按(an)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确定宅基(ji)地面(mian)积认定标准(zhun);对于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ji)地,面(mian)积认定标准(zhun)另行规定。

值得(de)关(guan)注的是(shi),《指导意见》提(ti)出,拟登记的地上房屋应符合房屋结构安全(quan)要求,对于存(cun)在房屋结构安全(quan)问题并已纳入整改范围的房屋,整改完成前不得(de)开展登记工作。

据(ju)悉,该文件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起草,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xiao)期5年。公众如(ru)有意见建议,可(ke)在7月24日前登录市人民政府(fu)网站,在“政民互(hu)动”板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ji)专栏”中提(ti)出,或在该页面(mian)查(cha)询电(dian)子(zi)邮箱、通(tong)信地址、电(dian)话和传真信息后,通(tong)过以上渠道进行反(fan)馈。

新京报记者曹晶瑞

编(bian)辑 白(bai)爽 校对 张彦君

发布(bu)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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