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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管理条例》发布: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工作,有关,规定
2024-07-07 04:36:12
《稀土管理条例》发布: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工作,有关,规定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bu)《稀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cheng)《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que)工作原则。规定稀土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zhen)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保(bao)护资源与(yu)开发利用并重,遵循统筹规划、保(bao)障安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原则。

二是加强稀土资源保(bao)护。明确(que)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he)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国家对稀土资源实行保(bao)护性开采。

三是健全稀土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xin)息化、自然资源等(deng)有关部门(men)在稀土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que)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qu)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四(si)是促(cu)进稀土产业高(gao)质量发展。明确(que)国家对稀土产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鼓励和支持稀土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规定稀土生产企业应当遵守(shou)有关矿产资源、节能环保(bao)、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法律法规,保(bao)障实现绿色发展、安全生产。

五是完善稀土全产业链监管体系(xi)。规定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稀土综合利用,建立产品追溯制度,严格流通管理。

六是明确(que)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工业和信(xin)息化主管部门(men)和其他有关部门(men)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jin)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chu)口(kou)等(deng)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对非(fei)法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deng)违法行为规定了相(xiang)应的法律责任。

稀土管理条例

第(di)一条 为有效保(bao)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cu)进稀土产业高(gao)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bao)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di)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jing)内从事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jin)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chu)口(kou)等(deng)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di)三条 稀土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zhen)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保(bao)护资源与(yu)开发利用并重,遵循统筹规划、保(bao)障安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di)四(si)条 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he)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

国家依法加强对稀土资源的保(bao)护,对稀土资源实行保(bao)护性开采。

第(di)五条 国家对稀土产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国务院工业和信(xin)息化主管部门(men)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men)依法编(bian)制和组织实施稀土产业发展规划。

第(di)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稀土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持续提升(sheng)稀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稀土产业高(gao)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di)七(qi)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xin)息化主管部门(men)负责全国稀土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稀土行业管理政策措施。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men)等(deng)其他有关部门(men)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相(xiang)关工作。

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qu)稀土管理有关工作。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xin)息化、自然资源等(deng)有关主管部门(men)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稀土管理相(xiang)关工作。

第(di)八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xin)息化主管部门(men)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men)确(que)定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并向社(she)会公布(bu)。

除依照本条第(di)一款确(que)定的企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第(di)九条 稀土开采企业应当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采矿权、采矿许(xu)可(ke)证。

投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deng)项目,应当遵守(shou)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di)十条 国家根据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bao)护、市场需求等(deng)因(yin)素,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xin)息化主管部门(men)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deng)部门(men)制定。

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严格遵守(shou)国家有关总量调控管理规定。

第(di)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对稀土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第(di)十二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jin)属冶炼、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遵守(shou)有关矿产资源、节能环保(bao)、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环境(jing)风险防范、生态保(bao)护、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止环境(jing)污染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di)十三条 任何(he)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gou)、加工、销售(shou)、出(chu)口(kou)非(fei)法开采或者非(fei)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

第(di)十四(si)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xin)息化主管部门(men)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商务、海(hai)关、税(shui)务等(deng)部门(men)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xin)息系(xi)统,加强对稀土产品全过程追溯管理,推进有关部门(men)数据共享。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jin)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chu)口(kou)的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如(ru)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xin)息并录入(ru)稀土产品追溯信(xin)息系(xi)统。

第(di)十五条 稀土产品及相(xiang)关技术、工艺、装备的进出(chu)口(kou),应当遵守(shou)有关对外贸易、进出(chu)口(kou)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出(chu)口(kou)管制物(wu)项的,还应当遵守(shou)出(chu)口(kou)管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di)十六条 国家按照实物(wu)储备和矿产地储备相(xiang)结合的方式,完善稀土储备体系(xi)。

稀土实物(wu)储备实行政府储备与(yu)企业储备相(xiang)结合,不断优化储备品种结构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men)会同工业和信(xin)息化主管部门(men)、粮食和物(wu)资储备部门(men)制定。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men)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men)根据保(bao)障稀土资源安全需要,结合资源储量、分布(bu)情况、重要程度等(deng)因(yin)素,划定稀土资源储备地,依法加强监管和保(bao)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men)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men)制定。

第(di)十七(qi)条 稀土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企业守(shou)法、诚信(xin)经营,促(cu)进公平竞争(zheng)。

第(di)十八条 工业和信(xin)息化主管部门(men)和其他有关部门(men)(以下统称(cheng)监督检查部门(men))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jin)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chu)口(kou)等(deng)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men)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wei)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xun)问(wen)被检查单位(wei)及其有关人员,要求其对与(yu)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chu)说明;

(三)进入(ru)涉嫌(xian)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si))扣(kou)押违法活动相(xiang)关的稀土产品及工具、设备,查封违法活动的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单位(wei)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ru)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第(di)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men)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chu)示(shi)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部门(men)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获悉的国家秘密(mi)、商业秘密(mi)和个人信(xin)息负有保(bao)密(mi)义务。

第(di)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men)依法予以处罚:

(一)稀土开采企业未取得采矿权、采矿许(xu)可(ke)证开采稀土资源,或者超出(chu)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qu)域开采稀土资源;

(二)稀土开采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稀土开采。

第(di)二十一条 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xin)息化主管部门(men)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di)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xin)息化主管部门(men)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冶炼分离;

(二)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第(di)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gou)、加工、销售(shou)非(fei)法开采或者非(fei)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xin)息化主管部门(men)会同有关部门(men)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gou)、加工、销售(shou)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di)二十四(si)条 进出(chu)口(kou)稀土产品及相(xiang)关技术、工艺、装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men)、海(hai)关等(deng)有关部门(men)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di)二十五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jin)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chu)口(kou)的企业不如(ru)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xin)息并录入(ru)稀土产品追溯信(xin)息系(xi)统的,由工业和信(xin)息化主管部门(men)和其他有关部门(men)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di)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men)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监督检查部门(men)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di)二十七(qi)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jin)属冶炼、综合利用的企业,违反有关节能环保(bao)、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的,由相(xiang)关部门(men)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jin)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进出(chu)口(kou)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xiang)关部门(men)依法记入(ru)信(xin)用记录,纳入(ru)国家有关信(xin)用信(xin)息系(xi)统。

第(di)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men)工作人员在稀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shou)、徇私舞弊(bi)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di)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zui)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di)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稀土,指(zhi)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te)、镝、钬、铒、铥(diu)、镱、镥、钪、钇等(deng)元素的总称(cheng)。

冶炼分离,指(zhi)将稀土矿产品加工生成各类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wu)、盐类以及其他化合物(wu)的生产过程。

金(jin)属冶炼,指(zhi)以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wu)、盐类及其他化合物(wu)为原料制得稀土金(jin)属或者合金(jin)的生产过程。

稀土二次资源,指(zhi)经加工可(ke)使含有的稀土元素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固体废物(wu),包(bao)括但不限于稀土永磁废料、废旧永磁体以及其他含稀土废弃物(wu)。

稀土产品,包(bao)括稀土矿产品、各类稀土化合物(wu)、各类稀土金(jin)属及合金(jin)等(deng)。

第(di)三十一条 对稀土之外的其他稀有金(jin)属的管理,国务院相(xiang)关主管部门(men)可(ke)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di)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观察(cha)者网综合新华社(she)

发布(bu)于:上海(hai)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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