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wu)部网站6月27日发布《关(guan)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gong)告》。
全文如下:
关(guan)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gong)告
2013年6月27日,商务(wu)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gong)告,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36.9%,实施期限为5年。2019年6月27日,商务(wu)部发布2019年第28号公(gong)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9年6月28日起5年。
根据商务(wu)部2021年第3号公(gong)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tuo)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zai)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li)。
2024年4月22日,商务(wu)部收到(dao)江苏(su)淮河化工有限公(gong)司、山东(dong)彩客东(dong)奥化学有限公(gong)司和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gong)司代(dai)表国内甲苯胺产业提(ti)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zai)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hai)可能继续或再(zai)度发生,请求商务(wu)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ti)出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guan)规定,商务(wu)部对申请人资格、被(bei)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lei)产品有关(guan)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bei)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zai)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hai)继续或再(zai)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guan)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guan)于产业及产业代(dai)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dai)表中国甲苯胺产业提(ti)出申请。调查机关(guan)认(ren)为,申请人的主张以(yi)及所提(ti)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wu)部决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guan)事项公(gong)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wu)部建(jian)议,国务(wu)院关(guan)税税则(ze)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按照商务(wu)部2013年第44号公(gong)告和2019年第28号公(gong)告公(gong)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dao)期终止。
对欧盟各公(gong)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朗盛(sheng)德国有限责任公(gong)司 19.6%
(LANXESS Deutschland,GmbH)
2. 其他欧盟公(gong)司 36.9%
二、复审调查期
本(ben)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hai)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wu)部2013年第44号公(gong)告和2019年第28号公(gong)告公(gong)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bei)调查产品名称:甲苯胺
英文名称:Toluidine
分子式: C7H9N
物理(li)化学特征:外(wai)观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ye)体或无色片状结晶,微溶于水(shui),溶于乙(yi)醇、乙(yi)醚、稀酸。甲苯胺有邻甲苯胺(o-Toluidine)、间甲苯胺(m-Toluidine)、对甲苯胺(p-Toluidine)三种(zhong)异构体。
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xi)化学中除作溶剂外(wai)也用作矿物折射(she)指数的浸渍液(ye)。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ze)》:29214300。该税则(ze)号项下甲苯胺以(yi)外(wai)的其它(ta)产品不在本(ben)次被(bei)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四、复审内容
本(ben)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fou)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hai)继续或再(zai)度发生。
五(wu)、登记(ji)参加调查
利害(hai)关(guan)系方可于本(ben)公(gong)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wu)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ji)参加本(ben)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hai)关(guan)系方应(ying)根据《登记(ji)参加调查的参考(kao)格式》提(ti)供基本(ben)身份(fen)信(xin)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ben)案被(bei)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lei)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yi)及关(guan)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ji)参加调查的参考(kao)格式》可在商务(wu)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hai)关(guan)系方登记(ji)参加本(ben)次反倾销调查,应(ying)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xin)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ti)交电子版本(ben),并根据商务(wu)部的要求,同时提(ti)交书面版本(ben)。电子版本(ben)和书面版本(ben)内容应(ying)相同,格式应(ying)保(bao)持一致。
本(ben)公(gong)告所称的利害(hai)关(guan)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zhi)。
六、查阅公(gong)开信(xin)息
利害(hai)关(guan)系方可在商务(wu)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dao)商务(wu)部贸易救济公(gong)开信(xin)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ben)案申请人提(ti)交的申请书的非保(bao)密文本(ben)。调查过程中,利害(hai)关(guan)系方可通过相关(guan)网站查询案件公(gong)开信(xin)息,或到(dao)商务(wu)部贸易救济公(gong)开信(xin)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gong)开信(xin)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hai)关(guan)系方对本(ben)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bei)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guan)问(wen)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ben)公(gong)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jian)提(ti)交至商务(wu)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wu)部可以(yi)采用问(wen)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guan)利害(hai)关(guan)系方了解(jie)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ben)案调查所需要的信(xin)息,商务(wu)部通常在本(ben)公(gong)告规定的登记(ji)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hai)关(guan)系方发放调查问(wen)卷。利害(hai)关(guan)系方可以(yi)从商务(wu)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wen)卷。
利害(hai)关(guan)系方应(ying)在规定时间内提(ti)交完(wan)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ying)当包括调查问(wen)卷所要求的全部信(xin)息。
九、信(xin)息的提(ti)交和处理(li)
利害(hai)关(guan)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ti)交评论意见(jian)、答卷等,应(ying)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xin)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ti)交电子版本(ben),并根据商务(wu)部的要求,同时提(ti)交书面版本(ben)。电子版本(ben)和书面版本(ben)内容应(ying)相同,格式应(ying)保(bao)持一致。
利害(hai)关(guan)系方向商务(wu)部提(ti)交的信(xin)息如需保(bao)密的,可向商务(wu)部提(ti)出对相关(guan)信(xin)息进行保(bao)密处理(li)的请求并说明理(li)由。如商务(wu)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bao)密的利害(hai)关(guan)系方应(ying)同时提(ti)供该保(bao)密信(xin)息的非保(bao)密概(gai)要。非保(bao)密概(gai)要应(ying)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xin)息,以(yi)使(shi)其他利害(hai)关(guan)系方对保(bao)密信(xin)息能有合理(li)理(li)解(jie)。如不能提(ti)供非保(bao)密概(gai)要,应(ying)说明理(li)由。如利害(hai)关(guan)系方提(ti)交的信(xin)息未说明需要保(bao)密的,商务(wu)部将视该信(xin)息为公(gong)开信(xin)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wu)部进行调查时,利害(hai)关(guan)系方应(ying)当如实反映情况,提(ti)供有关(guan)资料。利害(hai)关(guan)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ti)供有关(guan)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li)时间内提(ti)供必(bi)要信(xin)息的,或者以(yi)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wu)部可以(yi)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xin)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ben)次调查自2024年6月28日开始,应(ying)于2025年6月28日前(不含本(ben)日)结束。
十二、商务(wu)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dong)长安(an)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wu)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一处
电话:0086-10-65198176、65198757
传(chuan)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wu)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wu)部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