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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定增故意隐瞒实控人涉单位行贿罪等事项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收上交所监管警示,相关,柯金龙,茂名
2024-07-14 02:13:38
大参林定增故意隐瞒实控人涉单位行贿罪等事项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收上交所监管警示,相关,柯金龙,茂名

中(zhong)国网财经6月21日讯 据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网站,昨日,因大参林隐(yin)瞒全资子公司、实(shi)控人之一兼时任董事柯金龙涉嫌单位(wei)行贿罪(zui)被立(li)案(an)相关事项,上交所对大参林及相关责任人、两(liang)名保代、两(liang)名签字律师予(yu)以纪律处分,并对中(zhong)介机构中(zhong)信建投、北(bei)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予(yu)以监管警示。

大参林、中(zhong)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悉数被罚

上交所在监管函(han)中(zhong)表(biao)示,2023年(nian)3月27日,其受(shou)理了大参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zhong),发行人申请撤回(hui)申报材(cai)料,其于2024年(nian)1月31日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zhong),大参林存在违规行为。具(ju)体来看,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柯金龙为发行人实(shi)际控制人之一兼时任董事(任职期间为2016年(nian)8月18日至2024年(nian)2月9日)。

2023年(nian)8月18日,茂名子公司收(shou)到(dao)广东省茂名市监察委员会下发的《立(li)案(an)通知书》,载明茂名子公司受(shou)到(dao)立(li)案(an)调查;2023年(nian)8月24日,收(shou)到(dao)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下发的《拘留通知书》,载明柯金龙受(shou)到(dao)刑事拘留;2023年(nian)11月23日,收(shou)到(dao)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茂名子公司、柯金龙因涉嫌单位(wei)行贿罪(zui)被依法(fa)提起公诉。

上述事项发生后,发行人及中(zhong)介机构未(wei)按规定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申请审核中(zhong)止,直至2024年(nian)3月14日,发行人才通过保荐机构向上交所报告上述事项。

上交所称,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监察机关立(li)案(an)调查、实(shi)际控制人之一兼时任董事因涉嫌贿赂犯罪(zui)被司法(fa)机关立(li)案(an)侦查相关事项,影响(xiang)发行上市条(tiao)件,属于应当及时向其报告并申请中(zhong)止审核的重大事项。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shi)和情节,上交所对大参林予(yu)以六个月内不接受(shou)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对实(shi)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柯云(yun)峰、共同实(shi)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柯康保、柯金龙、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柯国强、时任董事会秘书梁润世予(yu)以公开谴责。

此外,因在该项目中(zhong)未(wei)能(neng)勤勉尽责,上交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两(liang)名保代陈涛、刘实(shi)及两(liang)名签字律师刘晓光、王(wang)建学(xue)予(yu)以通报批评,对中(zhong)介结构中(zhong)信建投、北(bei)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予(yu)以监管警示。

“祸(huo)起”大参林主观故意隐(yin)瞒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函(han)内容显示,大参林及相关责任人曾(ceng)对上交所相关责任认定提出异议称:一是该事项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规则理解错误造成,后已主动撤回(hui)申请材(cai)料。

二是采取回(hui)购、与(yu)投资者交流等方式降低不良(liang)影响(xiang),期间未(wei)造成股价波动,已经计划不再推进再融(rong)资,违规事项未(wei)造成实(shi)质(zhi)不良(liang)影响(xiang)。

三是柯金龙已辞任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而茂名子公司对公司重要性较低,未(wei)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xiang)。

四是公司上市以来积极维(wei)护和回(hui)报投资者,履行社会责任。此外,柯云(yun)峰、柯国强称未(wei)负责再融(rong)资具(ju)体事项,柯康保、柯金龙称其未(wei)参与(yu)公司经营。

但上交所未(wei)采信上述说法(fa),并表(biao)示该事项违规事实(shi)清楚。且经听证查明,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于2023年(nian)8月已经知悉相关立(li)案(an)侦查事项,但经过内部商(shang)议决定暂时不对外公开,以致发行人在2023年(nian)9月、12月签署更新的募集说明书、董事会决议等申报文件中(zhong),也均未(wei)披露报告相关事项,隐(yin)瞒主观故意明显。

相关责任人在听证中(zhong)明确承(cheng)认知悉并决定隐(yin)瞒相关事项,所称不参与(yu)公司经营、不负责融(rong)资事项等异议理由不能(neng)成立(li),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所称撤回(hui)申请材(cai)料、不再推进融(rong)资、对规则理解有误、履行社会责任等,不影响(xiang)违规事实(shi)成立(li)及责任承(cheng)担。

涉案(an)两(liang)名保代及两(liang)名签字律师也曾(ceng)就(jiu)此事提出异议称:一是在申报材(cai)料提交前,取得了发行人确认函(han)、柯金龙签署的无(wu)犯罪(zui)事项说明,并通过裁判文书网、信用中(zhong)国等公开渠道对茂名子公司和柯金龙进行了核查,均未(wei)能(neng)发现相关涉案(an)信息。

二是不存在主观故意隐(yin)瞒的情形,对此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均出具(ju)了对中(zhong)介机构隐(yin)瞒相关违法(fa)案(an)件的书面说明,明确未(wei)及时告知中(zhong)介机构。

但上交所表(biao)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neng)成立(li),并解释称,保代及签字律师应在项目期间对构成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保持高度关注。本案(an)中(zhong),柯金龙于2023年(nian)8月24日受(shou)到(dao)刑事拘留,且茂名子公司及柯金龙涉嫌单位(wei)行贿罪(zui)相关案(an)件于2023年(nian)12月20日开庭审理,相关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

保代及签字律师未(wei)能(neng)对柯金龙未(wei)到(dao)公司现场、未(wei)亲自出席董事会长达半年(nian)的异常情况以及开庭公开信息予(yu)以充(chong)分关注,在2023年(nian)9月、12月提交更新的申报文件时也未(wei)采取有效核查措(cuo)施,未(wei)能(neng)达到(dao)勤勉尽责标准。

上交所表(biao)示,经查明,发行人隐(yin)瞒相关事项并未(wei)及时告知相关中(zhong)介机构,相关责任人知晓违规事实(shi)客观存在一定困难,对相关情节予(yu)以酌情考虑。

发布于:北(bei)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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