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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头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危机,保障人权
2024-07-15 00:06:57
学习时报头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危机,保障人权

面对突发事件,依法应(ying)对最可靠、最稳妥。习近平总书记强(qiang)调,“要(yao)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wei)和法治方式(shi)提高应(ying)急管理的法治化(hua)、规范化(hua)水(shui)平”。6月28日,十(shi)四届全(quan)国人大常委会第十(shi)次会议通过了(le)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ying)对法》。这部应(ying)对各类(lei)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基(ji)本法律,作为应(ying)急管理领域的“龙头法”,承担着依法应(ying)对危机、保护人民群众生(sheng)命(ming)财产安全(quan)的重要(yao)任(ren)务。

每一次突发事件,都在检视着一个国家的应(ying)急体系(xi)建设(she)和应(ying)急法治水(shui)平。我国是灾害多发频发的国家,随着城(cheng)镇化(hua)、工业化(hua)步伐加快,各类(lei)事故隐(yin)患和安全(quan)风险(xian)交织叠(die)加、易发多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应(ying)对包括自(zi)然灾害、事故灾难(nan)、公共卫生(sheng)事件等在内的各类(lei)突发事件的能(neng)力不(bu)断(duan)提高,应(ying)急法治也在战胜一次次考验(yan)、克服一场场危机的过程中不(bu)断(duan)健全(quan),展现了(le)我国突发事件应(ying)对体制机制的特色和优势。但同时,近年来的实践也暴露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短(duan)板和弱项,如(ru)何依法、科学(xue)、高效应(ying)对突发事件,如(ru)何平衡好应(ying)急处置效率与保障人权的关系(xi),领导干部如(ru)何补好“应(ying)急法治观念和能(neng)力”这门(men)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qian)的现实问题(ti)。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这既是一种生(sheng)活经验(yan),也是公共治理的智慧。沉痛的教(jiao)训表(biao)明,如(ru)果缺乏事前(qian)风险(xian)防控意识(shi),考虑不(bu)周、防范不(bu)力,当危机到来时,就可能(neng)慌了(le)手(shou)脚、乱了(le)方寸,甚至加剧事态的恶化(hua)。我们所建设(she)的法治体系(xi),本身就包含着对风险(xian)的防范、对危机的应(ying)对、对灾害的治理等要(yao)求。应(ying)急法治不(bu)是为了(le)“应(ying)一时之急”,不(bu)仅要(yao)拿(na)出应(ying)对挑战的高招,还要(yao)提供防范风险(xian)的先手(shou);不(bu)仅要(yao)能(neng)打好化(hua)险(xian)为夷的硬仗,还必须夯实防患未然的基(ji)础。运用法治方式(shi)应(ying)对突发事件,需要(yao)将关口(kou)前(qian)置,衔接(jie)好“防”和“救”的责任(ren)链条,用充实的法律“工具箱”增强(qiang)应(ying)对突发事件的底气,以举措的确定(ding)性应(ying)对风险(xian)的不(bu)确定(ding)性,力求用“万全(quan)之策”防“万一可能(neng)”。

风雨袭来,最重要(yao)的是生(sheng)命(ming),最脆弱的也是生(sheng)命(ming)。社会共同体的存续和人民群众的生(sheng)命(ming)权是应(ying)急法治首要(yao)保障的对象(xiang),“坚持人民至上、生(sheng)命(ming)至上”“坚持依法科学(xue)应(ying)对,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应(ying)对突发事件最基(ji)本的法治原(yuan)则。过去,少数地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cai)取的非科学(xue)、不(bu)理智、受诟病的应(ying)急举措,其实质是缺乏对生(sheng)命(ming)、法治、人权的尊重和敬畏。法律要(yao)通过具体的条文(wen)和制度设(she)计(ji),坚定(ding)地将人民群众生(sheng)命(ming)权放在第一位,并在法治实施的各个环节建立(li)有利于保障人权的机制、措施和程序,为社会各群体织就一张周密而温(wen)暖的权益保障之网。

应(ying)对突发事件是同时间赛跑,对效率有极高的要(yao)求。政府(fu)作为应(ying)急工作的“第一责任(ren)人”,采(cai)取的应(ying)对举措必须主动、快速、灵活。但这也意味着,相关措施有时不(bu)得不(bu)对公民等社会主体的自(zi)由与权利进行一定(ding)限制,这是基(ji)于国家、社会和全(quan)体人民的长(chang)远利益而作出的、符合实质法治要(yao)求的理性选择(ze)。越是工作重要(yao)、事情紧急,越要(yao)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权力具有优先性、紧急性、强(qiang)制性和权威性。此(ci)时,法治应(ying)当成为约(yue)束行政权力的坚实依靠,提供沉着应(ying)对危机的机制、程序和规范,保证社会有序运转。针对应(ying)急领域法律的完(wan)善举措,应(ying)当始终将规范和规制公权力作为一项重点内容(rong),既要(yao)赋予政府(fu)充分的紧急权力,又要(yao)十(shi)分慎重、严(yan)格地从权限、主体、程度、程序等方面规范其行使,防止应(ying)急举措“用力过猛”。

当法治走在突发事件之前(qian),我们才能(neng)更加从容(rong)、更加自(zi)信,获得可预期的安全(quan)感;在法治的指引下处置危机,我们的合法权益才能(neng)得到更加周全(quan)的呵护与捍卫,应(ying)急措施也必将更有力地应(ying)对每一场挑战,帮我们获得长(chang)久(jiu)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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