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与妻子诉讼离婚,因证人在民(min)事诉讼过程中作证,怀恨在心(xin)的(de)他后来殴打证人导致其轻微伤(shang)。7月9日,南都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min)法院获悉,该男子行为已构成(cheng)打击报复(fu)证人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qi)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2年至2023年8月期(qi)间,被告人钟某某在与小(xiao)青(化名(ming))的(de)民(min)事诉讼过程中,小(xiao)兰(化名(ming))作为证人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并由小(xiao)青作为证据依法向法院提交(jiao)开庭质证。钟某某认为是(shi)小(xiao)兰导致自己的(de)部分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对小(xiao)兰心(xin)存不满想打击报复(fu)。
2023年12月31日中午,钟某某碰巧遇到小(xiao)兰,便上前使用拳头(tou)击打小(xiao)兰头(tou)部,并拉扯其头(tou)发(fa)不放。经在场亲属劝阻,钟某某松手并离开现场。经鉴定,小(xiao)兰的(de)人体损害程度为轻微伤(shang)。
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人民(min)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采用殴打方式,暴力伤(shang)害证人,致证人轻微伤(shang),其行为已构成(cheng)打击报复(fu)证人罪,应予惩(cheng)处。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的(de)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qi)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