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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意外死亡,父母与妻女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孙某,梁某,分割
2024-07-14 01:60:32
男子意外死亡,父母与妻女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孙某,梁某,分割

本文转自【豫法阳光】;

男子因交通事(shi)故(gu)受(shou)伤后不幸去世,保险公司共赔(pei)偿60万元死亡赔(pei)偿金,该死亡赔(pei)偿金是否属于遗产(chan)性质、应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孙某与梁某系(xi)夫妻关系(xi),双方育有(you)一女孙某甲、一子孙某乙。孙某乙系(xi)顾某之夫,双方于2019年生育一女孙小(xiao)乙。2021年10月,孙某乙因交通事(shi)故(gu)受(shou)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12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xiang)孙某、梁某、孙小(xiao)乙、顾某支付孙某乙的死亡赔(pei)偿金共计60万元。现上述赔(pei)偿金已付至法院账户。因各方当事(shi)人对此笔赔(pei)偿金的分配问题无法达成(cheng)共识,孙某遂诉(su)至法院,请求平均分割涉案款项。梁某对孙某的诉(su)讼请求并无异议。

顾某、孙小(xiao)乙辩称,不同(tong)意平均分割上述款项,孙某乙是顾某与孙小(xiao)乙的主要(yao)生活来源和依靠,其三人共同(tong)生活多年,感情深厚(hou),孙小(xiao)乙尚且(qie)年幼,还需要(yao)大笔的教育费用和生活支出,故(gu)在分配比例上应适(shi)当对其进行照顾,并予以多分。综合上述因素,顾某要(yao)求由其母(mu)女分得上述死亡赔(pei)偿金中的80%。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乙的死亡赔(pei)偿金是否属于遗产(chan)性质,该笔赔(pei)偿金应如何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pei)偿金是对受(shou)害人孙某乙近亲属因其死亡导(dao)致生活资源的减(jian)少和丧失的补偿,孙某乙的近亲属对该笔死亡赔(pei)偿金共同(tong)享(xiang)有(you)所有(you)权。因为孙某乙投保保险合同(tong)中并未指定(ding)受(shou)益(yi)人,故(gu)上述补偿金虽不属于其遗产(chan),但可参(can)照遗产(chan)处理。在孙某乙的第一顺序继(ji)承人中,根据与其共同(tong)生活紧密程度、生活能力及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本案中,孙某、梁某系(xi)孙某乙之父母(mu),虽已年老,但尚可依靠女儿赡养,且(qie)孙某每月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1200元、另(ling)每月可领取国家发放的养老金,孙某和梁某每月每人尚能从村集体分红中领取400元,与孙某乙共同(tong)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程度相对较小(xiao),故(gu)孙某、梁某分得的孙某乙死亡赔(pei)偿金不宜(yi)过高。而孙某乙之女孙小(xiao)乙年龄(ling)尚幼,顾某之母(mu)系(xi)重度残(can)疾,而顾某未再婚,需要(yao)独自对其女进行抚(fu)养,其女在今后的成(cheng)长教育中尤(you)需较多的资金支持,考虑到顾某、孙小(xiao)乙母(mu)女二人对孙某乙有(you)着更为紧密的经济依赖程度,故(gu)在分割上述死亡赔(pei)偿金时(shi)可以适(shi)当多分。因此,法院酌定(ding)对孙某乙的死亡赔(pei)偿金,由孙某、梁某各分得其中的20%,即其二人每人分得12万元,顾某、孙小(xiao)乙各分得其中的30%即18万元较为适(shi)宜(yi)。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应赔(pei)偿的死亡赔(pei)偿金60万元中,原告孙某、被告梁某每人各分得12万元,被告顾某、孙小(xiao)乙每人各分得18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shi)人均未提出上诉(su),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shuo)法

近年来,亲属间(jian)因死亡赔(pei)偿金的分割纠(jiu)纷越来越多。例如交通事(shi)故(gu)、工伤等原因造成(cheng)人员(yuan)死亡的,赔(pei)偿责任人会对死者的近亲属进行相应的赔(pei)偿。在赔(pei)偿款中,关于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都(dou)有(you)明确的用途(tu)和归属,但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pei)偿金的分配没有(you)做(zuo)出明确规定(ding),比较容易引起(qi)纠(jiu)纷。死亡赔(pei)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pei)偿,而不是对死者的赔(pei)偿。根据民(min)法典的规定(ding),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you)权要(yao)求赔(pei)偿丧葬费和死亡赔(pei)偿金。

死亡赔(pei)偿金的分配,应当按照民(min)法典规定(ding)的法定(ding)继(ji)承顺序,由配偶、父母(mu)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ji)承人共同(tong)“继(ji)承”。没有(you)第一顺序继(ji)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ji)承人“继(ji)承”。被继(ji)承人子女先于被继(ji)承人死亡的,由被继(ji)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xi)血(xue)亲代位“继(ji)承”。死亡赔(pei)偿金的分配原则为:分配主体为死亡赔(pei)偿金的赔(pei)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pei)偿金的性质是财(cai)产(chan)损害赔(pei)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yu)期收入的赔(pei)偿。因此,赔(pei)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tong)生活的家庭成(cheng)员(yuan)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ji)承人,即配偶、父母(mu)、子女,只有(you)第一顺序继(ji)承人完全不存在时(shi),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ji)承人继(ji)承,即同(tong)胞兄(xiong)弟(di)姐(jie)妹(mei)、祖父母(mu)、外祖父母(mu)。

需要(yao)说(shuo)明的是,死亡赔(pei)偿金的分割不同(tong)于遗产(chan)分配。死亡赔(pei)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tong)体成(cheng)员(yuan)共同(tong)取得,当事(shi)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min)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shi)人请求分割且(qie)赔(pei)偿协议未明确赔(pei)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pei)偿。在分割该笔赔(pei)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fu)养人的利益(yi),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xi)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tong)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shi)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本案中,孙某目前享(xiang)受(shou)城市居民(min)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每月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养老金。其与梁某每月尚可从某村委会领取村民(min)补贴。顾某女儿年幼,且(qie)其母(mu)为重度残(can)疾人,需要(yao)赡养与照顾。综合本案情况,法院判决最终对顾某、孙小(xiao)乙予以适(shi)当多分是正确的,亦符合案件实际。

综上所述,在处理涉及死亡赔(pei)偿金的问题时(shi),需要(yao)充分考虑到各种相关因素和法律条款的规定(ding),以确保最终的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yao)求又能体现公平合理的精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min)共和国民(min)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cheng)人身损害的,应当赔(pei)偿医疗费、护(hu)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wu)工减(jian)少的收入。造成(cheng)残(can)疾的,还应当赔(pei)偿辅助器具费和残(can)疾赔(pei)偿金;造成(cheng)死亡的,还应当赔(pei)偿丧葬费和死亡赔(pei)偿金。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tong)共有(you)人对共有(you)的不动产(chan)或者动产(chan)共同(tong)享(xiang)有(you)所有(you)权。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you)人约定(ding)不得分割共有(you)的不动产(chan)或者动产(chan),以维持共有(you)关系(xi)的,应当按照约定(ding),但是共有(you)人有(you)重大理由需要(yao)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you)约定(ding)或者约定(ding)不明确的,按份共有(you)人可以随时(shi)请求分割,共同(tong)共有(you)人在共有(you)的基础丧失或者有(you)重大理由需要(yao)分割时(shi)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cheng)其他共有(you)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pei)偿。

来 源:综合中国普(pu)法、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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