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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连续开展电动自行车治理行动,充电,违规,区域
2024-07-15 05:00:09
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连续开展电动自行车治理行动,充电,违规,区域

自6月1日修改后的《上海(hai)市非机动车(che)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已经过(guo)去一(yi)个(ge)月。从新规宣传全覆盖到落实执行见成效,为守牢“第一(yi)道”防线,近日,彭(peng)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连续开展电动自行车(che)治理行动,集中(zhong)排(pai)查夜间电动自行车(che)违规停(ting)放、飞线充电、入户(hu)充电行为,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che)占用建筑物(wu)首层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区(qu)域(yu)违规停(ting)放的问题,让居民自觉做到规范停(ting)放、安全充电。

治理行动中(zhong),执法人(ren)员在一(yi)居民楼内的一(yi)楼公共区(qu)域(yu)发现,有居民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违规充电,当即联系居委会协助寻找相关当事(shi)人(ren)。

经查

其为该楼栋一(yi)住户(hu),为图方便私拉电线进行充电。执法人(ren)员随后对其开展了普法教(jiao)育,并向其讲解电动自行车(che)违规停(ting)放充电行为需(xu)承担(dan)的法律责任(ren)及易引发的危害后果。

在执法人(ren)员的劝导下,当事(shi)人(ren)表示充分认识到了电动车(che)违规充电行为的安全隐患,配合执法人(ren)员进行了整改,并表示后续将养成规范的充电习惯。

后续,彭(peng)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切实压实责任(ren),持续深入地推进电动自行车(che)安全治理工(gong)作,强化(hua)普法宣传及专项整治,把好(hao)电动自行车(che)的“安全关”,有效维护社区(qu)的安全秩序和居民的生(sheng)活环境(jing)。

法规小贴士(shi):

《上海(hai)市非机动车(che)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shi)九条第一(yi)款:电动自行车(che)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ying)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che)及其蓄电池充电。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shi)九条第一(yi)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che)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shi)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shi)九条第二款:禁止在以下区(qu)域(yu)停(ting)放、放置电动自行车(che)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che)及其蓄电池充电:

(一(yi))建筑物(wu)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wei);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che)通道及其两侧影(ying)响通行的区(qu)域(yu);

(三)人(ren)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qu)域(yu);

(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qu)域(yu),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che)集中(zhong)停(ting)放、充电场所除外。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shi)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qu)域(yu)违规停(ting)放、放置电动自行车(che)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che)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shi)九条第三款: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che)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法律责任(ren)适用条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shi)九条第二款第一(yi)项规定,在建筑物(wu)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wei)违规停(ting)放、放置电动自行车(che)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che)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hai)市住宅物(wu)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shi)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che)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gong),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上海(hai)静安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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