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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8月起施行,设施,水质,检测
2024-07-13 12:18:15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8月起施行,设施,水质,检测

二次供水作(zuo)为(wei)城市供水基础设施,是(shi)保(bao)障城市供水安全(quan)的“最后一公里”。近日(ri),深圳公布《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li)规定》,该规定自2024年8月1日(ri)起施行。1997年12月7日(ri)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qu)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li)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同时废止。《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li)规定》(下称《管理(li)规定》)进一步加(jia)强和优化二次供水全(quan)周期管理(li)全(quan)过程控制,保(bao)障供水用水安全(quan)和品质(zhi)。

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方面,《管理(li)规定》明确(que)除改扩建工程外,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zhu)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shi)用,鼓励建设单位委托(tuo)供水企业统(tong)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要求二次供水设施使(shi)用的供水管道、材料(liao)、设备、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shi)用国家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pei)件和设备;明确(que)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消防供水等非饮用水系统(tong)混用。商业功能和居住功能混合使(shi)用的混合用地,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原则上分(fen)开设置;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并且未经供水企业同意不得擅自采(cai)用叠压方式供水。

住宅小区(qu)的二次供水设施如何进行移交?《管理(li)规定》落实《深圳经济特区(qu)物业管理(li)条例(li)》的相关(guan)要求,对(dui)于新建住宅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联合(现场)验收合格(ge)后三个月内(nei)将(jiang)符合相关(guan)标准和技术(shu)规范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统(tong)一管理(li);对(dui)于现有住宅,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符合标准和技术(shu)规范且经业主(zhu)共同决(jue)定移交给供水企业统(tong)一管理(li)的,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jiang)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li)以及供水企业无正当理(li)由(you)拒(ju)不接收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n)。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li)的,由(you)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wei)护;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li)的,由(you)产权人或者其委托(tuo)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wei)护。运行维(wei)护单位应当按要求配(pei)备管理(li)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水质(zhi)检测和清洗消毒、建立健(jian)全(quan)管理(li)制度和操作(zuo)规程等。

《管理(li)规定》明确(que)运行维(wei)护单位应当保(bao)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并对(dui)因(yin)工程施工、设备维(wei)修等原因(yin)确(que)需停水或者降压供水,因(yin)水质(zhi)污染或者水质(zhi)不符合标准停水,停水后超过12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急(ji)供水等情形作(zuo)了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wei)护管理(li)后,产权人或者其委托(tuo)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包(bao)括“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其他(ta)影响正常使(shi)用情况的,立即采(cai)取应急(ji)处置措施,保(bao)障安全(quan),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泵房本体结构发生渗漏或者结构性(xing)缺陷的,及时组织维(wei)修”“负责泵房外部的安保(bao)及环境卫生清洁”等职责。

为(wei)保(bao)障二次供水水质(zhi)安全(quan),《管理(li)规定》对(dui)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shi)用前的水质(zhi)进行管控。二次供水水质(zhi)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tuo)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zhi)认定的水质(zhi)检测机构开展水质(zhi)检测。水质(zhi)检测不合格(ge)的,不得投入使(shi)用。

《管理(li)规定》进一步健(jian)全(quan)了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水箱(xiang)(池)清洗消毒应当由(you)专业清洗机构实施,专业清洗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水务部门备案。专业清洗机构应当建立清洗消毒操作(zuo)规程,加(jia)强对(dui)清洗消毒人员的管理(li)。此外,专业清洗机构使(shi)用的清洗剂和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标明产品名(ming)称、生产单位,清洗消毒时发现水箱(xiang)(池)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运行维(wei)护单位。

《管理(li)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水质(zhi)检测要求。运行维(wei)护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之日(ri)起三日(ri)内(nei),委托(tuo)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zhi)认定的水质(zhi)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水质(zhi)检测机构进行水质(zhi)检测时应当现场采(cai)样,在接受委托(tuo)之日(ri)起十日(ri)内(nei)出具水质(zhi)检测报告并上传(chuan)至二次供水监督管理(li)信息系统(tong)。此外,运行维(wei)护单位应当在取得水质(zhi)检测报告后五日(ri)内(nei),向用户公示清洗日(ri)期和水质(zhi)检测报告。

66号令对(dui)违法行为(wei)设定的处罚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处罚力度较(jiao)轻(qing),震慑作(zuo)用不足。因(yin)此《管理(li)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qu)物业管理(li)条例(li)》《深圳经济特区(qu)城市供水用水条例(li)》等规定,科学(xue)设置了法律责任(ren),重点对(dui)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运行维(wei)护单位、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清洗消毒机构和水质(zhi)检测机构以及供水企业的法律责任(ren)进行明确(que),处罚金额最高可达二十万,倒逼各主(zhu)体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保(bao)障二次供水良(liang)性(xing)运行。

图(tu)源: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于:广(guang)东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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