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huo)悉,近日该院对一起有期徒刑缓刑犯减刑案进行了宣判(pan),对罪犯幸某减去(qu)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有期徒刑考验期三个月。这是该院历年来首次对缓刑犯进行减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qu)矫正(zheng)法》颁布实施以来,江西省首例(li)社区(qu)矫正(zheng)对象因见义勇为获(huo)准(zhun)减刑案件。
宣判(pan)现场。图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吉安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11月10日,幸某因犯掩饰、隐瞒(man)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pan)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800元。判(pan)决发生法律效力后(hou)交付执(zhi)行。在缓刑考验期间,幸某能认罪悔罪,安心接(jie)受社区(qu)矫正(zheng),落(luo)实各项管理制度,每月能按(an)时进行指纹打卡,完成每月学习并参加考试,历次月度考核(he)均为合(he)格。
2024年3月11日,幸某在冬泳耗费大(da)量体力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他人一同(tong)勇救落(luo)水(shui)老人,被万(wan)安县委政(zheng)法委决定授予(yu)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jiu)该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县进行通报表扬(yang),并给予(yu)2000元奖励。2024年3月29日,万(wan)安县社区(qu)矫正(zheng)管理局决定给予(yu)幸某表扬(yang)一次。另(ling)查明,2023年11月21日,幸某向永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8800元。
社区(qu)矫正(zheng)宣告现场。图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此,吉安市社区(qu)矫正(zheng)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shu),报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shen)理,建议对幸某减去(qu)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hou),依法对幸某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及拟减刑情况进行了公示,并公开(kai)开(kai)庭审(shen)理,且邀请了市人大(da)代表、市政(zheng)协委员及市司法局、监狱、幸某所在的社区(qu)矫正(zheng)机构和所在村委会相关人员到(dao)庭参与旁听。
法院审(shen)理后(hou)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pan)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da)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ba)条的规定予(yu)以减刑,同(tong)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幸某不顾个人安危,下水(shui)勇救落(luo)水(shui)老人,符合(he)“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应认定其有重大(da)立功表现。故对其作出上述裁定。
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feng)
来源:封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