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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产品,公告,产业
2024-07-15 02:00:22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产品,公告,产业

商(shang)务部(bu)网站6月27日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欧(ou)盟的进口(kou)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全文如下:

关于对原产于欧(ou)盟的进口(kou)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3年6月27日,商(shang)务部(bu)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决(jue)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ou)盟的进口(kou)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36.9%,实施期限为5年。2019年6月27日,商(shang)务部(bu)发布2019年第28号公告,决(jue)定对原产于欧(ou)盟的进口(kou)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9年6月28日起5年。

根据(ju)商(shang)务部(bu)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ou)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ou)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ou)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bian);该日期后对欧(ou)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ji)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ou)盟成员国处理。

2024年4月22日,商(shang)务部(bu)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si)、山东彩客东奥化学有限公司(si)和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si)代表国内(nei)甲苯胺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shu)。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ou)盟的进口(kou)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neng)继续或再度发生(sheng),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neng)继续或再度发生(sheng),请求(qiu)商(shang)务部(bu)对原产于欧(ou)盟的进口(kou)甲苯胺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欧(ou)盟的进口(kou)甲苯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kou)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chu)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ju)《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shang)务部(bu)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kuang)、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kou)情况(kuang)、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sheng)的可能(neng)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sheng)的可能(neng)性及(ji)相关证据(ju)等进行了审查。现(xian)有证据(ju)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ji)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甲苯胺产业提出(chu)申请。调查机关认(ren)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ji)所提交的表面证据(ju)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qiu)。

根据(ju)《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si)十八(ba)条规定,商(shang)务部(bu)决(jue)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ou)盟的进口(kou)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xian)将有关事项(xiang)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ju)商(shang)务部(bu)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jue)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ou)盟的进口(kou)甲苯胺继续按照商(shang)务部(bu)2013年第44号公告和2019年第28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fan)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kou)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对欧(ou)盟各(ge)公司(si)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si) 19.6%

(LANXESS Deutschland,GmbH)

2. 其他欧(ou)盟公司(si) 36.9%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fan)围

复审产品范(fan)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shang)务部(bu)2013年第44号公告和2019年第28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fan)围一致(zhi),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ming)称:甲苯胺

英文名(ming)称:Toluidine

分子式: C7H9N

物(wu)理化学特征:外观(guan)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无色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邻(lin)甲苯胺(o-Toluidine)、间甲苯胺(m-Toluidine)、对甲苯胺(p-Toluidine)三种异构体。

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wu)折射指数的浸渍液。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chu)口(kou)税则》:29214300。该税则号项(xiang)下甲苯胺以外的其它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fan)围之内(nei)。

四(si)、复审内(nei)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nei)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ou)盟的进口(kou)甲苯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neng)导致(zhi)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sheng)。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li)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nei),向(xiang)商(shang)务部(bu)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li)害关系方应根据(ju)《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fen)信息、向(xiang)中国出(chu)口(kou)或进口(kou)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ji)金额、生(sheng)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ji)金额以及(ji)关联情况(kuang)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shang)务部(bu)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li)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dian)子版本,并根据(ju)商(shang)务部(bu)的要求(qiu),同时提交书(shu)面版本。电(dian)子版本和书(shu)面版本内(nei)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zhi)。

本公告所称的利(li)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li)害关系方可在商(shang)务部(bu)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shang)务部(bu)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dian)话:0086-10-65197856)查找(zhao)、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shu)的非(fei)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li)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shang)务部(bu)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zhao)、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li)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fan)围及(ji)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ji)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nei)将书(shu)面意见提交至商(shang)务部(bu)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ba)、调查方式

根据(ju)《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shang)务部(bu)可以采(cai)用问卷、抽(chou)样、听(ting)证会、现(xian)场核查等方式向(xiang)有关利(li)害关系方了解情况(kuang),进行调查。

为获得(de)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shang)务部(bu)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nei)向(xiang)利(li)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li)害关系方可以从商(shang)务部(bu)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li)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nei)提交完整、准确的答(da)卷。答(da)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qiu)的全部(bu)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li)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da)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dian)子版本,并根据(ju)商(shang)务部(bu)的要求(qiu),同时提交书(shu)面版本。电(dian)子版本和书(shu)面版本内(nei)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zhi)。

利(li)害关系方向(xiang)商(shang)务部(bu)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xiang)商(shang)务部(bu)提出(chu)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qiu)并说明理由(you)。如商(shang)务部(bu)同意其请求(qiu),申请保密的利(li)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fei)保密概要。非(fei)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chong)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shi)其他利(li)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neng)有合理理解。如不能(neng)提供非(fei)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you)。如利(li)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shang)务部(bu)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ju)《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shang)务部(bu)进行调查时,利(li)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kuang),提供有关资料。利(li)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kuang)、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nei)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shang)务部(bu)可以根据(ju)已经获得(de)的事实和可获得(de)的最佳信息作出(chu)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4年6月28日开始,应于2025年6月28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shang)务部(bu)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chang)安街2号

邮编(bian):100731

商(shang)务部(bu)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kou)调查一处

电(dian)话:0086-10-65198176、65198757

传(chuan)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shang)务部(bu)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shang)务部(bu)

2024年6月27日

发布于:上海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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