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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造假、有偿删帖?杭互法院判处“水军公司”赔偿100万,网络,公益,传递信息
2024-07-09 08:09:06
流量造假、有偿删帖?杭互法院判处“水军公司”赔偿100万,网络,公益,传递信息

如今,互联网在高速传递信息的同时,也(ye)成为了谣言(yan)、网络暴力等(deng)事件的温床。尽管2020年3月(yue)《网络信息内容(rong)生(sheng)态治理规定》早已明令禁止网络暴力、人肉(rou)搜索、流量造假(jia)等(deng)行(xing)为,但相(xiang)关违法行(xing)为和事件依旧层出不穷。

7月(yue)4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he)议庭,公开(kai)审理杨某某、某传媒公司、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ze)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an)。法院当庭判令四被告删除已发布的虚假(jia)信息,注销“网络水军(jun)”的虚假(jia)账号1200余个,在国家级媒体公开(kai)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0万元。

01

“养号”1200余个,完成“转赞(zan)评”“直发”任务24万余条

据(ju)了解,该案(an)为公益诉讼案(an)件。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21年至2022年5月(yue),杨某某利用其注册的多家公司研发的平台,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jun)”,并通过操纵“网络水军(jun)”“养号”等(deng)方式,开(kai)展有偿“转评赞(zan)”“直发”“投诉举报”等(deng)业务。

这些业务包括(kuo),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xia),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pin)、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deng)正面点赞(zan)、转发、评论,按客户要求在相(xiang)关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rong)来提升热度;以及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通过投诉举报等(deng)方式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热度。

经公益诉讼人调查,杨某某等(deng)共“养号”1200余个,完成“转赞(zan)评”“直发”任务24万余条,任务金额合(he)计896万余元;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任务金额合(he)计19万余元。

此外,某传播公司、杨某某等(deng)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xing)为已被刑事判决(jue)认定构(gou)成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ze)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的行(xing)为扰乱了网络舆论环(huan)境和互联网信用管理秩序,破坏了相(xiang)关行(xing)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知(zhi)情权和选择(ze)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ze)任。

庭审过程中,四被告明确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wu),向社会公众致歉,并愿意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ze)任。

02

虚假(jia)信息剥夺公众知(zhi)情权和选择(ze)权,累计社会公益损失巨大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看来,四被告对客户指定的信息真实性不予甄别, 组织的“网络水军(jun)”对接单的宣发或删除信息也(ye)不核对真实性,主观上具有流量造假(jia)、传播虚假(jia)信息的故(gu)意,且四被告通过专业化的商业模式设计,形成分工合(he)作的“组织架构(gou)”模式,在认识到案(an)涉行(xing)为已被列为整治对象的情况下(xia),仍为谋求不法利益,从(cong)事网络虚假(jia)信息的黑灰产。

上述行(xing)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rong)生(sheng)态治理规定》等(deng)规定,属于破坏网络信息生(sheng)态环(huan)境的违法行(xing)为;损害了破坏了网络信息生(sheng)态环(huan)境,降低了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的整体信任度,并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且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知(zhi)情权和选择(ze)权。

“针对社会公众个人而言(yan),虚假(jia)信息剥夺了他们基于真实、全面信息做出合(he)理判断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因虚假(jia)信息误(wu)导而形成的认知(zhi)、决(jue)策,还影响其价值(zhi)判断和生(sheng)活、工作的抉择(ze),虽单个损失看似较小,但累积起的社会公益损失巨大。”杭州互联网法院解释道。

03

该案(an)明确互联网虚假(jia)信息的认定标准,突破既(ji)往(wang)狭义理解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刘晓春指出,在人工智能技术(shu)被广泛(fan)应用的时代,“水军(jun)”行(xing)为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更加凸显,亟需建构(gou)有效的综合(he)机制进(jin)行(xing)有效打击和全面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ju)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生(sheng)导师张凌寒(han)评价本案(an)则(ze)谈到,本案(an)进(jin)一步明确了互联网虚假(jia)信息的认定标准。检(jian)察院认为“网络水军(jun)”开(kai)展的“转评赞(zan)”“直发”“投诉举报”等(deng)业务,属于流量造假(jia)和信息干预行(xing)为,构(gou)成了互联网虚假(jia)信息。杭州互联网法院指出传播网络虚假(jia)信息应当包括(kuo)通过人工或技术(shu)手段(duan)实施流量造假(jia)、虚假(jia)注册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deng)干预信息呈现,侵害他人合(he)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破坏网络信息内容(rong)生(sheng)态秩序的违法行(xing)为。

在张凌寒(han)看来,这一认定突破了既(ji)往(wang)判例对虚假(jia)信息仅限(xian)于捏造、虚构(gou)、扭曲的失真信息的狭义理解,站在互联网平台和用户的视角考虑普通网民的认知(zhi)和需求,将通过技术(shu)手段(duan)操纵信息呈现的行(xing)为纳(na)入虚假(jia)信息的范畴,体现了对网络信息内容(rong)生(sheng)态治理的全面把握,有利于捍卫民众的合(he)法权益与对网络空间的信任。

刘晓春亦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判决(jue)中明确了网络“水军(jun)”违法行(xing)为的构(gou)成要件、公益侵害属性、损害赔偿计算(suan)等(deng)法律适(shi)用规则(ze),为网络虚假(jia)信息内容(rong)治理的民事公益诉讼路径首次确立(li)了司法标准,为网络信息内容(rong)生(sheng)态治理的司法保障提供了典(dian)型案(an)例,对于网络空间治理的体系完善、清朗(lang)网络空间的综合(he)保障机制建构(gou),都给出了具有重要示范性的司法保护实践方案(an)。

此外,刘晓春提到,此次滨(bin)江区检(jian)察院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对网络“水军(jun)”违法行(xing)为进(jin)行(xing)主动出击,维护公共利益和网络空间生(sheng)态秩序,体现了检(jian)察机关履行(xing)法律监督职责(ze)的主动担当,也(ye)为网络空间内容(rong)治理探索了检(jian)察公益诉讼新模式。

综合(he):南都记者胡耕硕

通讯员:杭互法

发布于:广东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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