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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葬人员暴风雨天被电线杆砸伤,起诉电力公司!获赔约4万元,廖某某,大树,赔偿
2024-07-15 02:15:47
送葬人员暴风雨天被电线杆砸伤,起诉电力公司!获赔约4万元,廖某某,大树,赔偿

去年7月,包括廖某某在内的5人在四川省雅安市某县送葬途中,被(bei)连根拔起的大树倾倒砸断的电线杆砸中,最终1人死亡、4人受伤(shang)。廖某某随后将某县电力公(gong)司,以及其(qi)所属的上级电力公(gong)司一(yi)并诉(su)至法院。7月10日,南都(dou)记者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定伤(shang)者、大树所有人、电力公(gong)司三方均需(xu)共同承担责任,伤(shang)者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yu)元,由电力公(gong)司承担20%赔偿责任,即4.2万余(yu)元。

2023年7月13日,廖某某到雅安市某县参加亲戚的葬礼,在送葬过程中,因受暴风雨天气影响,山坡上的一(yi)棵大树突然被(bei)连根拔起,随即倾倒压断一(yi)旁(pang)的电线杆,断裂的电线杆和倾倒的大树击中、打(da)伤(shang)了廖某某等5人,5人于当日被(bei)送往医院救治,最终1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shang)。

其(qi)中,廖某某被(bei)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shang)、右侧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shang),共花(hua)费医疗费6万余(yu)元。后经鉴定,廖某某为十级伤(shang)残(can)。

事发后,廖某某认为引发事故的电杆所有人和管理人某县电力公(gong)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gong)司认为,此事故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ke)服(fu)的自然灾害造成(cheng)的,廖某某受伤(shang)无(wu)法证明系电杆砸伤(shang),电力公(gong)司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jiu)赔偿事宜未(wei)达(da)成(cheng)一(yi)致(zhi)意见,廖某某遂将某县电力公(gong)司,以及其(qi)所属的上级电力公(gong)司一(yi)并诉(su)至法院,要求赔偿其(qi)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shen)损害抚慰金等29余(yu)万元。

法院审(shen)理认为,对于廖某某来说,其(qi)自愿参加亲友葬礼,在送葬途经山坡时应对出行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对树木倾倒压断电杆致(zhi)其(qi)受伤(shang)的结果,廖某某亦有一(yi)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某县电力公(gong)司在架设(she)案涉的电线、电杆时,虽然符合相关电线路(lu)设(she)计规范(fan),但(dan)案涉大树所处位置在斜(xie)坡,在其(qi)不断生长过程中,已有危及案涉电线、电杆的可(ke)能,电力公(gong)司未(wei)及时发现并采取(qu)有效措施,故某县电力公(gong)司在本案中未(wei)尽到对案涉电线、电杆的维护责任,在本案中具(ju)有一(yi)定过错。从查明的事实中看,电杆断裂的主要原(yuan)因来自于外力,即案涉大树的倾倒,故酌定某县电力公(gong)司在本案中承担20%赔偿责任。

大树所有人对大树负有维护、巡查、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本案中大树所有人未(wei)尽到这些义务,造成(cheng)人员伤(shang)亡和财产损失亦要承担部分责任。廖某某坚(jian)持放弃对案涉大树所有人的起诉(su),也不同意追(zhui)加为共同被(bei)告。

最终,根据廖某某受伤(shang)情况(kuang)、原(yuan)被(bei)告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法院综合评定廖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yu)元,由某县电力公(gong)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2万余(yu)元。

判决后,原(yuan)告和被(bei)告均不服(fu),提起上诉(su)。最后,上级法院按照一(yi)审(shen)判决结果,以调解方式结案。

采写:南都(dou)记者 杨(yang)婷

发布于:广东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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