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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依法守护企业形象,公司,侵权,名誉
2024-07-15 00:44:39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依法守护企业形象,公司,侵权,名誉

□ 本报记者 姜东良 梁平(ping)妮

□ 本报通讯员 代丛蔚

营商环(huan)境是企业(ye)生存发展的土壤,代表着一个地(di)方(fang)的软(ruan)实力(li)和竞争力(li)。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ye)和企业(ye)家的人(ren)格权很大程度上影响(xiang)着企业(ye)的发展,加强企业(ye)、企业(ye)家人(ren)格权保(bao)护,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xu)优化法治营商环(huan)境意义重大。

近(jin)日,《法治日报》记者梳(shu)理了(le)山东省青岛(dao)市崂(lao)山区人(ren)民法院审理的多起涉及企业(ye)人(ren)格权保(bao)护案件(jian),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展现人(ren)民法院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bao)护力(li)度,引(yin)导(dao)相关民营企业(ye)、民营企业(ye)家拿起法律武器(qi),维护自身人(ren)格权益(yi)。

侵权视(shi)频点赞数(shu)万

演说发布均须担责

2022年,孙某在其注册的自媒体账(zhang)号发布赵某的演说视(shi)频,视(shi)频内容含有贬损某集(ji)团公司名誉的不当言论。该视(shi)频在网上传播广泛,点赞量超(chao)过6万。某集(ji)团公司发现该情况(kuang)后诉(su)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赵某、孙某公开赔(pei)礼道(dao)歉,消除影响(xiang)并赔(pei)偿损失及合(he)理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shi)频中含有贬损原告名誉的内容,且部分言论系主观臆测,缺少依(yi)据,因涉案视(shi)频浏览量较大、影响(xiang)范围较广,客观上导(dao)致原告名誉被贬损,故(gu)被告赵某作(zuo)为侵权言论的发表方(fang)、孙某作(zuo)为转发侵权言论的自媒体账(zhang)号注册方(fang)应共同(tong)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pei)礼道(dao)歉,并赔(pei)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he)理维权费用。

本案主审法官(guan)表示,互联网及自媒体平(ping)台的发展,使传统的宣(xuan)讲、演说可以通过自媒体平(ping)台发布传播,部分组织和个人(ren)也以此牟(mou)利,但通过自媒体平(ping)台广泛传播快速获利的同(tong)时(shi),也带来了(le)更(geng)大的侵权风险。本案通过对赵某、孙某共同(tong)侵权责任的认定,提醒公众在自媒体平(ping)台发声应谨慎,更(geng)不能为了(le)炒(chao)作(zuo)流量突破法律与道(dao)德的底线。

群聊发布不实信息(xi)

构成侵权赔(pei)礼道(dao)歉

2021年,某科(ke)技(ji)公司发现康某将载有某科(ke)技(ji)公司以往产品质量问题的文章发布到两个微信工作(zuo)群,并在群内公开发表关于(yu)某科(ke)技(ji)公司研发项目和产品质量的不实信息(xi)。某科(ke)技(ji)公司认为,案涉两个微信工作(zuo)群均是全国同(tong)行业(ye)交流群,客观上已经造成公司名誉权受到损害,故(gu)诉(su)至法院,要求康某赔(pei)礼道(dao)歉并承担赔(pei)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康某不能证明(ming)其主张的原告某科(ke)技(ji)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无法证明(ming)其发表的“此项目有问题众多”等(deng)言论属于(yu)客观事实,其在案涉微信工作(zuo)群发表的言论客观上造成了(le)原告的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降低,给原告造成了(le)不良的社会影响(xiang)。同(tong)时(shi),根据查明(ming)的事实,被告康某因涉及劳资纠纷,存在主观上损害原告某科(ke)技(ji)公司名誉的故(gu)意。综合(he)以上情况(kuang),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康某在案涉微信群发布公开赔(pei)礼道(dao)歉声明(ming)。

本案主审法官(guan)表示,企业(ye)及企业(ye)家的名誉是企业(ye)在市场经营中赖(lai)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涉案微信工作(zuo)群系全国性的专业(ye)技(ji)术工作(zuo)群,在业(ye)内影响(xiang)范围广。康某散布的不实信息(xi),极大损害了(le)某科(ke)技(ji)公司的企业(ye)形象和市场、业(ye)内评价。本案通过判令侵权人(ren)公开赔(pei)礼道(dao)歉,维护了(le)企业(ye)名誉权,体现了(le)法院坚(jian)持优化法治营商环(huan)境、保(bao)障民营企业(ye)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司法导(dao)向。

发朋友圈贬损同(tong)行

损害名誉致歉赔(pei)偿

2021年,李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某空调公司在拿老(lao)鼠药给你(ni)们(men)吃”“你(ni)们(men)看手(shou)上抱着老(lao)鼠药,还笑眯眯的”“空调是怎么坏的?就是手(shou)上抱着这个老(lao)鼠药搞坏的”等(deng)言论,并配有“某空调公司驻(zhu)车空调指定安装(zhuang)点”图片。某空调公司认为,李某作(zuo)为同(tong)类品牌的创始人(ren),也是有一定影响(xiang)力(li)的同(tong)业(ye)竞争企业(ye)负责人(ren),应预见到其言行对同(tong)业(ye)竞争企业(ye)及品牌造成的不良后果,其行为严重损害了(le)本公司的名誉和企业(ye)形象,造成本公司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故(gu)诉(su)至法院,要求李某公开赔(pei)礼道(dao)歉,并承担赔(pei)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空调公司提交证据证明(ming)被告李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le)涉案言论及配图,且被告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ming)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李某发布的言论客观上造成了(le)原告名誉的降低。据此,法院认定李某公开构成侵权,应公开赔(pei)礼道(dao)歉,并赔(pei)偿相应损失。

本案主审法官(guan)表示,企业(ye)名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过长期努力(li)建立(li)起来的企业(ye)形象和市场评价,良好的名誉能够帮助企业(ye)在经营中取得竞争优势。本案判决侵权人(ren)承担赔(pei)偿责任,对在网络上损害民营企业(ye)名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zuo)出否定性评价,充分维护了(le)市场的正常经营秩(zhi)序,保(bao)障了(le)市场主体在公平(ping)公正的基础上竞争。

歪曲事实误(wu)导(dao)公众

用户平(ping)台共同(tong)担责

2020年至2022年,某信息(xi)技(ji)术公司在其运营的自媒体账(zhang)号中发表多篇关于(yu)某律所因泄露商业(ye)机密被判罚(fa)等(deng)内容的文章。该律所认为,上述(shu)文章存在歪曲事实、刻(ke)意误(wu)导(dao)公众的倾向,严重影响(xiang)律所形象,遂向作(zuo)为网络服(fu)务提供方(fang)的某网络服(fu)务平(ping)台公司投诉(su),但某网络服(fu)务平(ping)台公司未能及时(shi)采(cai)取删除或屏(ping)蔽链(lian)接(jie)等(deng)措施,某律所遂诉(su)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xi)技(ji)术公司和某网络服(fu)务平(ping)台公司共同(tong)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信息(xi)技(ji)术公司发表的涉案文章存在文题不符的问题,且包(bao)含不实信息(xi),文章内容也超(chao)出了(le)一般适当评价和批评的范畴(chou),客观上导(dao)致原告某律所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某信息(xi)技(ji)术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某网络平(ping)台公司作(zuo)为网络服(fu)务提供者,未能及时(shi)采(cai)取有效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pei)偿责任。因案件(jian)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信息(xi)技(ji)术公司自行删除涉案文章,法院判决该信息(xi)技(ji)术公司在其自媒体账(zhang)号上发布公开道(dao)歉声明(ming),并赔(pei)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某网络服(fu)务平(ping)台公司在损害扩大部分经济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pei)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guan)表示,本案通过对自媒体和网络服(fu)务平(ping)台共同(tong)侵权行为认定,既依(yi)法惩治了(le)对民营企业(ye)的诽谤、污蔑等(deng)侵权行为,又压实了(le)网络服(fu)务者责任。法官(guan)提醒,网络服(fu)务提供方(fang)在日常运营中应当及时(shi)处理侵权行为,避免舆论影响(xiang)进一步(bu)扩大,守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huan)境。

劳资纠纷引(yin)发毁谤

当庭道(dao)歉达成和解

2020年至2021年,李某某与某集(ji)团公司因劳动纠纷产生矛盾,遂多次在抖音、小红书、微博等(deng)网络服(fu)务平(ping)台发布对某集(ji)团公司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某集(ji)团公司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本公司商誉、声誉,造成本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对本公司民事权益(yi)造成损害,故(gu)诉(su)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调查抖音、小红书、微博等(deng)网络服(fu)务平(ping)台,可认定发布侮辱性及诽谤性言论的账(zhang)号实名注册者确系被告李某某,且相关言论无事实及法律依(yi)据,客观上导(dao)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tong)时(shi),由于(yu)双方(fang)之间(jian)存在劳动纠纷,承办法官(guan)遂主动向被告明(ming)理释法,使其认识到自己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被告表示愿意向原告赔(pei)礼道(dao)歉,并承担赔(pei)偿责任。经原告同(tong)意后,被告当庭书写道(dao)歉信,法院通过张贴公告的方(fang)式(shi)监督被告履行赔(pei)礼道(dao)歉义务,双方(fang)最(zui)终达成和解。

本案主审法官(guan)表示,抖音、小红书、微博作(zuo)为信息(xi)时(shi)代中常用的网络服(fu)务平(ping)台,是侵权言论的多发地(di)。某些(xie)企业(ye)、个人(ren)在上述(shu)网络服(fu)务平(ping)台中发表侮辱性、诽谤性言论,损害了(le)民营企业(ye)、民营企业(ye)家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官(guan)通过主动审查,将侵权事实予以确认,并通过调解的方(fang)式(shi),维护了(le)民营企业(ye)的合(he)法权利,也避免了(le)可能产生的后续(xu)社会矛盾。

民法典相关规定

·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ren)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ren)有权依(yi)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ren)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ren)的停止侵害、排(pai)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xiang)、恢复名誉、赔(pei)礼道(dao)歉请求权,不适用诉(su)讼时(shi)效的规定。

· 第一千条:行为人(ren)因侵害人(ren)格权承担消除影响(xiang)、恢复名誉、赔(pei)礼道(dao)歉等(deng)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fang)式(shi)和造成的影响(xiang)范围相当。

行为人(ren)拒不承担前款(kuan)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ren)民法院可以采(cai)取在报刊、网络等(deng)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deng)方(fang)式(shi)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ren)负担。

·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ming)报刊、网络等(deng)媒体报道(dao)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shi)采(cai)取更(geng)正或者删除等(deng)必要措施。

·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ren)造成他人(ren)民事权益(yi)损害,不论行为人(ren)有无过错(cuo),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yi)照其规定。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fu)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ren)有权通知网络服(fu)务提供者采(cai)取删除、屏(ping)蔽、断开链(lian)接(jie)等(deng)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bao)括构成侵权的初步(bu)证据及权利人(ren)的真实身份信息(xi)。

网络服(fu)务提供者接(jie)到通知后,应当及时(shi)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bu)证据和服(fu)务类型(xing)采(cai)取必要措施;未及时(shi)采(cai)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ren)因错(cuo)误(wu)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fu)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yi)照其规定。

发布于(yu):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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