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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言刑诉法再修改:应完善值班律师辩护职能,扩大法援范围,报告,案件,建议
2024-07-09 00:57:33
学者建言刑诉法再修改:应完善值班律师辩护职能,扩大法援范围,报告,案件,建议

中国法治实施(shi)报告关注刑(xing)事诉讼法再修(xiu)改问题,建(jian)议(yi)进一步完善值班(ban)律师辩护职能。

7月7日,《中国法治实施(shi)报告(2024)》发布会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实施(shi)”专(zhuan)题研(yan)讨会在京展开。

澎湃新闻注意到,刑(xing)事诉讼法即将迎来自颁行(xing)以来的第四次修(xiu)改,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xue)会案例法学(xue)研(yan)究(jiu)会会长胡(hu)云腾在报告第七章《2023刑(xing)事诉讼法实施(shi)报告》中撰文提出刑(xing)事诉讼法实施(shi)中的问题及完善建(jian)议(yi)。

报告建(jian)议(yi),刑(xing)事诉讼法再修(xiu)改应将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作为修(xiu)法的重要任务,对法律援助制(zhi)度、证据种类和证明标(biao)准(zhun)制(zhi)度、认罪认罚(fa)从宽制(zhi)度、涉案企业合规(gui)制(zhi)度、程序性法律后果等若干(gan)具体内容加以优化和完善。

“两高”应明确重刑(xing)案件量刑(xing)实施(shi)细则,明确从宽幅度

“以刑(xing)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xing)事诉讼法学(xue)法律工作者的时代重任。”胡(hu)云腾在报告中表示,中国刑(xing)事诉讼法治建(jian)设应当以完善认罪认罚(fa)从宽制(zhi)度为契机,促进刑(xing)事诉讼法治完善。

认罪认罚(fa)从宽问题成为刑(xing)事诉讼法治完善的核心问题。报告指出,2023年,超(chao)过90%的犯罪嫌疑(yi)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fa),一审服判率96.8%,高出未适用该制(zhi)度案件36个百分(fen)点,“司法实践证明,认罪认罚(fa)从宽制(zhi)度契合我国当前刑(xing)事犯罪结构(gou)变化,符合刑(xing)事司法发展规(gui)律”。

报告同时指出,该制(zhi)度在司法适用中仍(reng)存在着重刑(xing)案件量刑(xing)建(jian)议(yi)采纳率不(bu)高,犯罪嫌疑(yi)人、被告人辩护权和自愿性保障机制(zhi)不(bu)到位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从数据上(shang)看,2023年,全国法院适用认罪认罚(fa)从宽制(zhi)度审结的一审刑(xing)事案件,分(fen)别占同期审结刑(xing)事案件总数、人数的88.2%和86.2%。报告表示,调研(yan)中参与访谈的法官、检察官均(jun)反映,有相当一部分(fen)认罪认罚(fa)案件,法院的宣告刑(xing)比检察机关的量刑(xing)建(jian)议(yi)更重,特别是重刑(xing)案件的量刑(xing)建(jian)议(yi)采用率不(bu)高。

报告分(fen)析称,这一方面是因为有的法官认为确定刑(xing)量刑(xing)建(jian)议(yi)对审判机关的量刑(xing)裁决权产生了实质影响,从而产生抵触情绪(xu);另一方面是由于重罪案件量刑(xing)建(jian)议(yi)质量不(bu)高,特别是在从宽幅度的规(gui)定上(shang)过于原(yuan)则,法检两家在这些问题上(shang)的认识常常不(bu)一致,需进一步细化。

为切实克服这一问题,报告建(jian)议(yi)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应当在认罪认罚(fa)案件中加入更多的“协(xie)商”因素。二是实现量刑(xing)建(jian)议(yi)的多样化,改变精准(zhun)量刑(xing)建(jian)议(yi)一种主导的现象。为此,“两高”应以省(sheng)(市)为单位,就认罪认罚(fa)常见罪名制(zhi)定符合本(ben)地区实际的量刑(xing)实施(shi)细则,细化常见罪名量刑(xing)标(biao)准(zhun)以及附加刑(xing)和刑(xing)罚(fa)执行(xing)方式,明确从宽的具体幅度和明显不(bu)当的标(biao)准(zhun),统一量刑(xing)方法与裁量幅度,形成法检两家共同遵循的量刑(xing)规(gui)则。

进一步完善值班(ban)律师的辩护职能,扩大法援范围(wei)

“检察机关充分(fen)听取辩方意见,落实控辩双方充分(fen)协(xie)商,是正(zheng)确适用认罪认罚(fa)从宽制(zhi)度的基础(chu)。但在实践中,由于控辩双方在协(xie)商过程中地位不(bu)等、力量不(bu)均(jun),往往难以做到平等协(xie)商。”报告直言,检察官往往不(bu)愿意耐心将案件情况告知犯罪嫌疑(yi)人,犯罪嫌疑(yi)人其实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判断量刑(xing)建(jian)议(yi)的合理(li)性。

比如,有的犯罪嫌疑(yi)人和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认罪认罚(fa)容易产生违心认罪;有的是被告人认罪后,检察机关才变更强制(zhi)措施(shi);有的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yi)人、做完笔录后,就一并开展认罪认罚(fa)具结书的签署(shu),犯罪嫌疑(yi)人没有慎重抉择的时间(jian)和机会。

“这些都很难保障犯罪嫌疑(yi)人认罪认罚(fa)的自愿性。”报告指出,《法律援助值班(ban)律师工作办法》虽然明确了值班(ban)律师参与量刑(xing)协(xie)商过程的要求,但值班(ban)律师在我国刑(xing)事诉讼中究(jiu)竟是何种性质一直以来都不(bu)够明确,其功能很容易被异化为认罪认罚(fa)的“见证人”。

报告认为,有必(bi)要进一步完善值班(ban)律师的辩护职能,不(bu)能仅仅将值班(ban)律师认定为司法机关的合作者或(huo)者类似“急诊(zhen)医生”的角色,就算不(bu)能将其认定为辩护律师,也应当将其视为“准(zhun)辩护人”。为此,可以考虑改变现有律师独立值班(ban)办案的法律帮助形式,实现值班(ban)律师公设化,“即通过在司法行(xing)政(zheng)机关内建(jian)立值班(ban)律师办公室,以团队形式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服务,实质性提升法律帮助效果。”

在辩护权保障上(shang),报告分(fen)析指出,值班(ban)律师“实质性参与”应当是目前完善我国值班(ban)律师制(zhi)度的基本(ben)方向:只(zhi)要犯罪嫌疑(yi)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就应“强制(zhi)指派”值班(ban)律师介入案件;值班(ban)律师阅卷权应当从“查阅”扩展到“摘抄”“复制(zhi)”;在值班(ban)律师对量刑(xing)建(jian)议(yi)有异议(yi)时,应赋予其拒绝签字的权利;以此实现保障犯罪嫌疑(yi)人、被告人认罪认罚(fa)的自愿性和获(huo)得有效辩护的权利的制(zhi)度目标(biao)。

此外,基于刑(xing)事诉讼法与法律援助法互相衔接的需要,报告还表示,此次修(xiu)法有必(bi)要进一步扩大刑(xing)事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wei)。报告举例说,法律援助法第25条将死刑(xing)复核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wei)限缩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被告人,与加强死刑(xing)案件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法治发展方向背道而驰,不(bu)利于对死刑(xing)复核案件被告人权益的保障,有必(bi)要予以修(xiu)正(zheng)。

修(xiu)法确保涉企合规(gui)改革转为法律规(gui)范,拓展治理(li)功能

刑(xing)事诉讼法治在深化犯罪治理(li)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有着不(bu)可替代的作用。报告建(jian)议(yi),应以深化涉案企业合规(gui)改革和探索(suo)构(gou)建(jian)轻罪治理(li)体系为抓手,拓展刑(xing)事诉讼法治的治理(li)功能,形成多元治理(li)格局(ju)。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gui)改革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具体实施(shi)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是涉及刑(xing)法、刑(xing)事诉讼法的根本(ben)原(yuan)则和制(zhi)度的问题,急需理(li)论和实践予以回应。”报告指出,首先,涉案企业合规(gui)面临“于法无据”的窘境。目前刑(xing)法、刑(xing)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gui)定涉案企业合规(gui),虽然“两高”发布了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一些指导意见,但效力有限。其次,涉案企业合规(gui)的适用范围(wei)存疑(yi)。传统观(guan)点认为涉案企业合规(gui)整改的对象是企业,自然人犯罪并不(bu)适用企业合规(gui)。问题在于,在我国的语境下,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bu)开民营企业家的担当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放过企业,严(yan)惩责任人”,恐怕实际上(shang)收到的是“谁也没放过”的效果。另外,刑(xing)事诉讼法中能够对企业合规(gui)适用的只(zhi)有“酌定不(bu)起诉”一种方式,“酌定不(bu)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zhao)刑(xing)法规(gui)定不(bu)需要判处刑(xing)罚(fa)或(huo)者免除刑(xing)罚(fa)”,但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不(bu)乏应当判处3年以上(shang)有期徒刑(xing)的案件,由此带来适用上(shang)的争(zheng)议(yi)。

针对上(shang)述问题,报告认为,应当修(xiu)改相关立法,确保涉案企业合规(gui)改革在法治轨道上(shang)进行(xing),“通过修(xiu)改刑(xing)事诉讼法吸收企业合规(gui)改革的成熟经验,将其最终转化为国家法律规(gui)范,使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确立证据标(biao)准(zhun)以审判为中心的原(yuan)则,落实证据裁判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gan)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xing)事诉讼制(zhi)度改革的要求,“这是我国司法体制(zhi)改革措施(shi)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报告认为,在刑(xing)事诉讼法第四次修(xiu)改中,应当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zhi)度改革要求与相关成果确立为法律规(gui)范,“必(bi)须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xing)事诉讼制(zhi)度改革”。

具体修(xiu)改上(shang),一是要进一步理(li)顺刑(xing)事诉讼各机关之间(jian)的关系,将刑(xing)事诉讼各机关分(fen)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zhi)约的关系,建(jian)立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chu)之上(shang);二是确立证据标(biao)准(zhun)以审判为中心的原(yuan)则,将证据裁判的要求落实到位,确保刑(xing)事证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围(wei)绕以审判为中心开展。

比如,可在刑(xing)事诉讼法中增加类似规(gui)定,强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xing)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biao)准(zhun)相一致,经过法庭审查采信才可认定。

建(jian)构(gou)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建(jian)立无效诉讼行(xing)为制(zhi)度

有关涉案财产处置问题也备受(shou)关注。报告指出,我国刑(xing)事诉讼法长期关注的是“对人之诉”,导致涉案财产处置在我国目前的刑(xing)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着规(gui)定不(bu)具体、执行(xing)方式不(bu)统一等问题,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财产不(bu)当处置的情况,损害(hai)了刑(xing)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ben)次刑(xing)事诉讼法修(xiu)改需要明确规(gui)定涉案财产处置的一般性要求,并在该原(yuan)则的指导下设立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性规(gui)则,来保障刑(xing)事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性权利不(bu)被侵损。”报告为此建(jian)议(yi),可以考虑建(jian)构(gou)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促进涉案财物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限制(zhi)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实现公正(zheng)与效率的统一。同时,应当配套设置涉案财物归(gui)属(shu)中央财政(zheng),不(bu)得进入地方财政(zheng)的制(zhi)度。

此外,有学(xue)者提出应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的问题加以关注。报告直言,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刑(xing)诉程序违法现象屡见不(bu)鲜,却较少得到制(zhi)裁,“现行(xing)刑(xing)事诉讼法对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的制(zhi)裁手段和力度不(bu)足”。

报告说,从已经平反的冤错案件和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来看,很多都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导致的,刑(xing)事诉讼法修(xiu)改可以考虑建(jian)立我国的刑(xing)事诉讼无效诉讼行(xing)为制(zhi)度,作为对程序违法的制(zhi)裁手段。例如,违反管辖的规(gui)定,案件审理(li)归(gui)于无效,必(bi)须重新审理(li);司法机关存在剥夺犯罪嫌疑(yi)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情形时,必(bi)须撤销原(yuan)判发回重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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