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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上海自贸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税收政策,货物,监管,进口
2024-07-09 07:57:56
五部门:上海自贸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税收政策,货物,监管,进口

中新经纬(wei)7月2日电 据财(cai)政部网(wang)站2日消息,财(cai)政部、生态环(huan)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shu)、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中国(guo)(上海)自由(you)贸易试验区试点(dian)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cai)关税〔2024〕18号(hao))。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

一、在中国(guo)(上海)自由(you)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dian)区域),对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dian)区域进行修理的货(huo)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huan)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shou)续,以修理后货(huo)物的实际报(bao)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huan)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政策仅适(shi)用于洋山特殊综(zong)合(he)保税区、上海浦东(dong)机场综(zong)合(he)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zong)合(he)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及中国(guo)(上海)自由(you)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guo)务院批(pi)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huo)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huan)境部、海关总署(shu)制定(ding)的综(zong)合(he)保税区维修产(chan)品目录内的货(huo)物;2.按照有关规定(ding)允许在中国(guo)(上海)自由(you)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huo)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guo)务院的规定(ding)或国(guo)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ding)准许外,试点(dian)区域内不得开展国(guo)家(jia)禁止进出口货(huo)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jie)、报(bao)废等业务。

四(si)、上述维修产(chan)品范围内的货(huo)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zheng)件并符合(he)相关进口监管要求的允许内销,但属于国(guo)家(jia)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限制进口的货(huo)物,修理后应(ying)复运出境不得内销;进境修理过程中产(chan)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ying)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ying)当按照有关规定(ding)进行销毁处(chu)置。其中属于固(gu)体废物的,企业应(ying)当按照固(gu)体废物环(huan)境管理有关规定(ding)进行处(chu)置。

五、试点(dian)区域内企业申请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由(you)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会同商务、生态环(huan)境、主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ding)试点(dian)企业名单,并报(bao)上海市财(cai)政、商务、生态环(huan)境、税务,以及上海海关等部门备案。

六(liu)、享受政策措(cuo)施的企业应(ying)建(jian)立符合(he)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hua)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修理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跟踪,对待修理货(huo)物、修理过程中替换的坏损零部件和产(chan)生的边角料、修理后的废用料件等进行专门管理。

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商务部、生态环(huan)境部、海关总署(shu)、财(cai)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ding)配套监管方案,明确入境修理货(huo)物的管理、违规处(chu)置标准、处(chu)罚办法等内容,并与(yu)本通知同步印发实施。

同时,上海市相关部门应(ying)通过信息化(hua)等手(shou)段加强监管、防(fang)控风险、及时查处(chu)违规行为,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he)政策措(cuo)施条件企业及修理货(huo)物的监管等信息。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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