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海南广播电(dian)视总台】;
近(jin)日,海南省乐(le)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fa)院审理了一起受贿罪案件,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胜有期(qi)徒刑三年,并(bing)处罚金25万元(yuan)。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yi)生(sheng)效。
2015年至2023年期(qi)间,被告人陈某胜利用乐(le)东黎族自治县住(zhu)房保障与(yu)房产(chan)管理局住(zhu)房发展岗负(fu)责人、报账(zhang)人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标、陈某等(deng)7人在(zai)县迎(ying)新小区2019年公(gong)共租赁住(zhu)房工程项目、迎(ying)新小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三期(qi))、保障性住(zhu)房小区的零星维修工程等(deng)工程项目拨付(fu)款方面提供帮助,非法(fa)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ji)55.5万元(yuan)。
乐(le)东法(fa)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胜身为国家(jia)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mou)取利益,非法(fa)收受他人财物55.5万元(yuan),其行为已(yi)构(gou)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jie)和社会危害后果,遂作出(chu)上述判决。
法(fa)官说法(fa):本案中,作为一名手握权力的公(gong)职人员,被告人未能坚守住(zhu)法(fa)纪底(di)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mou)取利益,一步步走向贪腐(fu),最(zui)终站在(zai)被告人席上接受审判。在(zai)此提醒广大领导干(gan)部(bu),要始终牢(lao)固树(shu)立红线意识和底(di)线思维,严(yan)守纪律规矩,践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杜绝以权谋(mou)私、侵害群众利益,做到依法(fa)依规履职。
相关(guan)法(fa)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fa)》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jia)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huo)者非法(fa)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mou)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jia)工作人员在(zai)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jia)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hui)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来源:乐(le)东法(fa)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