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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V”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法院:道歉、赔偿,王某,杨某,微博
2024-07-17 04:33:06
“网络大V”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法院:道歉、赔偿,王某,杨某,微博

红网时刻新闻6月19日讯(通讯员 蒋(jiang)娟艳 记者 肖依诺(nuo))在社交网络拥有影响力,不见得是“无(wu)冕之(zhi)王(wang)”,反而(er)得更加谨言慎(shen)行。近(jin)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网络大V”发表(biao)言论(lun)侵犯他(ta)人名誉(yu)权的纠纷。

原(yuan)告为知名人士王(wang)某,被告杨某是新浪微博上拥有几十万粉(fen)丝量的博主。因杨某在“微博”平台上发布了一篇点评王(wang)某的文章,点击量高达3000多(duo)次,导致大量网络用户对王(wang)某产生负面评价。王(wang)某遂(sui)诉(su)至法院,要求杨某在“微博”平台上发布道歉公(gong)告,赔偿精神(shen)损失费及维权费用。

收到案件后,承(cheng)办法官仔细翻(fan)看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bing)查看了双方“微博”的相关信息及文章。

考虑到双方身份的特殊性,也考虑到引(yin)起的不良网络影响,承(cheng)办法官一天之(zhi)内多(duo)次跟双方电话了解情况(kuang),跟当事人释明相关的法律问题,并(bing)告知杨某基于“网络大V”身份和较大影响,在介入热点事件并(bing)公(gong)开发表(biao)意见时,应遵循消息真实、评价恰当原(yuan)则,避免过激言论(lun)使(shi)他(ta)人权利遭受侵害。

杨某接到电话后,立马赶到法院,称他(ta)并(bing)不知道自己无(wu)意中发表(biao)的一篇文章,竟然侵害了王(wang)某的名誉(yu)权。其(qi)态度诚恳,且(qie)愿意跟对方赔礼道歉。承(cheng)办法官当即又联(lian)系了王(wang)某的律师,跟他(ta)解释了杨某的行为及愿意和解的意愿。王(wang)某律师见杨某态度诚恳,便(bian)同王(wang)某协商同意减少精神(shen)损失费。

由于原(yuan)告王(wang)某及代理人在外地,为了方便(bian)当事人,减少群众的诉(su)累,法官依托(tuo)互(hu)联(lian)网技术手段,通过多(duo)元调解平台进行调解,将“线上线下”模(mo)式相结合(he),让原(yuan)、被告双方在网上“相见”,为当事人提供便(bian)捷。

最后,杨某向王(wang)某出具(ju)道歉书,并(bing)当庭向王(wang)某支付了相应的精神(shen)损害赔偿金。

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都为法院的办事效(xiao)率点赞,“两天之(zhi)内高效(xiao)、便(bian)利化解了纠纷,真正(zheng)为老(lao)百姓办实事,解难题!”

法官提醒,言论(lun)自由是公(gong)民享(xiang)有的基本权利,但公(gong)民在行使(shi)这种自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jia)、集(ji)体(ti)的利益和其(qi)他(ta)公(gong)民的合(he)法权利。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言论(lun)自由的“法外之(zhi)地”,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gong)序良俗的底线。

本案中,被告杨某通过其(qi)“微博大V”账号发布文章,同时利用加带讨论(lun)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言论(lun),却未对文章中的内容尽到合(he)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致使(shi)原(yuan)告名誉(yu)权受损。对于拥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大V”,更应注意发言的边(bian)界,恪守法律底线。

同时,受害人在名誉(yu)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起诉(su)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shen)损害的,可以请(qing)求精神(shen)损害赔偿。

发布于:湖南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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