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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部平安建设地方性法规施行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平安湖北建设,条例,社会,工作
2024-07-09 11:38:13
湖北首部平安建设地方性法规施行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平安湖北建设,条例,社会,工作

湖(hu)北省首部关于平安建设的地方性法(fa)规《湖(hu)北省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cheng)《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湖(hu)北省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精神,介绍相关工(gong)作(zuo)。

湖(hu)北省人大(da)监察和司法(fa)委员会专职副(fu)主任委员陈文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党的十八大(da)以来,湖(hu)北在重大(da)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基层社会治(zhi)理等方面积极探(tan)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fa),平安建设走在全(quan)国前(qian)列(lie)。

“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guo)和实践(jian)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yi)部具有湖(hu)北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条例》,能够在法(fa)治(zhi)轨道上推进更高水平平安湖(hu)北建设。”陈文说。

《条例》针(zhen)对湖(hu)北平安建设的实际,立足有效管用,设总则、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重点治(zhi)理、社会参与、监督与考核、附则七章(zhang),共53条,对平安建设工(gong)作(zuo)进行了系统规范。

坚持(chi)“大(da)平安”理念明确各(ge)方职责

湖(hu)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建设全(quan)国构建新发展格(ge)局(ju)先行区(qu)战略目标(biao),对创(chuang)建安全(quan)稳(wen)定的政治(zhi)社会环境(jing)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qian),我省维护国家安全(quan)进入承压期、社会矛盾纠纷进入凸显(xian)期、网络(luo)安全(quan)风险进入多发期,更加凸显(xian)平安建设的重要地位(wei)。”陈文说。

在湖(hu)北省人大(da)常委会于2007年制定的《湖(hu)北省社会治(zhi)安综合治(zhi)理条例》基础上,《条例》坚持(chi)“大(da)平安”理念,进一(yi)步明确各(ge)方职责任务。

《条例》明确平安建设六(liu)项(xiang)重点任务,即维护国家政治(zhi)安全(quan),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打击(ji)预防违法(fa)犯罪,健(jian)全(quan)社会治(zhi)安防控、公共安全(quan)保障、网络(luo)综合治(zhi)理体系,开展平安创(chuang)建宣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规定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六(liu)项(xiang)主要职责,即组织发动、协调督办、研(yan)判指导、阵地建设、考评奖(jiang)惩(cheng)以及其他职责。

《条例》还明确平安建设领(ling)导责任制和目标(biao)管理责任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业主管责任及相关单位(wei)的主体责任作(zuo)出规定。

《条例》要求,省、市(州)、县(市、区(qu))、乡镇(街道)应当发挥社会治(zhi)安综合治(zhi)理中心(xin)(工(gong)作(zuo)站)整合社会治(zhi)理资源(yuan)、创(chuang)新社会治(zhi)理方式的作(zuo)用,协调推进社会治(zhi)安综合治(zhi)理、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公共法(fa)律服务、应急指挥等工(gong)作(zuo),加强网格(ge)化服务管理,提升基层治(zhi)理能力。

坚持(chi)系统思(si)维源(yuan)头防范化解风险

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是(shi)湖(hu)北此次关于平安建设地方立法(fa)的重点。

《条例》明确了社会稳(wen)定风险评估机制,要求各(ge)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作(zuo)出可能对社会稳(wen)定、公共安全(quan)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da)决策前(qian),应当充分听取各(ge)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wen)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an)。

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稳(wen)定风险评估工(gong)作(zuo)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条例》还着眼风险防范全(quan)覆盖,对政治(zhi)安全(quan)、社会治(zhi)安、社会矛盾、公共安全(quan)、网络(luo)安全(quan)等五(wu)类风险,逐(zhu)一(yi)明确各(ge)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推动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各(ge)类社会风险。

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条例》要求健(jian)全(quan)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大(da)调解及诉讼与非诉讼衔接(jie)、信访(fang)诉求依法(fa)分类处理、执行难综合治(zhi)理、法(fa)律顾问(wen)和专家咨询、守(shou)信激励和失信惩(cheng)戒等六(liu)项(xiang)机制,推动源(yuan)头治(zhi)理。

以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为例,《条例》明确要求,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机制建设,拓宽第三(san)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化渠道,推动发挥调解、仲(zhong)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yi)、诉讼等作(zuo)用,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街道)、村(社区(qu))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协调化解本辖区(qu)内的矛盾纠纷,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zhuang)态。

坚持(chi)突出重点全(quan)民参与护平安

平安建设点多、线(xian)长、面广,如何突出重点,让工(gong)作(zuo)更有针(zhen)对性?

《条例》对当前(qian)群众关切、风险突出的13个重点领(ling)域,逐(zhu)个明确重点整治(zhi)要求、部门责任、工(gong)作(zuo)机制,打造了重点整治(zhi)的有力抓手。

这13个领(ling)域是(shi):流域综合治(zhi)理、常态化扫黑除(chu)恶、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心(xin)理健(jian)康服务、未(wei)成年人保护、校园及周边综合治(zhi)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电信网络(luo)诈(zha)骗打击(ji)治(zhi)理、突发公共卫(wei)生事件预防处置、新业态和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大(da)型群众性活(huo)动安全(quan)管理以及平安智能化建设。

平安建设离不开社会参与。

《条例》明确把平安建设融入基层治(zhi)理体系,开展网格(ge)微治(zhi)理,夯实平安建设基层基础;明确推动各(ge)方主体广泛参与平安建设工(gong)作(zuo);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fa)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gu)励和支(zhi)持(chi)社会组织参与平安建设;明确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wei)平安建设联系点制度化;明确开展平安市(州)、县(市、区(qu))、乡镇(街道)、村(社区(qu))、平安行业创(chuang)建命名活(huo)动。

《条例》还要求对平安建设工(gong)作(zuo)开展情况,强化人大(da)监督、政府部门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ge)部门、单位(wei)负责人应当将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情况作(zuo)为年度述职报告(gao)的重要内容,各(ge)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平安建设工(gong)作(zuo)实绩作(zuo)为对领(ling)导班子和领(ling)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此外,《条例》细化责任追究情形,规定了各(ge)级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可以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追责的情形。

“我们将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平安湖(hu)北建设考评范围,促进工(gong)作(zuo)落实落细,责任落实落地,推进平安湖(hu)北建设在法(fa)治(zhi)轨道上前(qian)行。”湖(hu)北省委政法(fa)委副(fu)书记魏月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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