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1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min)法院一(yi)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dong)事、副总(zong)经理肖星受(shou)贿案。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min)检察(cha)院起(qi)诉指控:
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肖星利用(yong)担任共青(qing)团上海(hai)市委地区工作部(bu)科员、统战部(bu)副部(bu)长、市青(qing)联副秘书长,中国人寿保险股(gu)份有限公司浦(pu)东新区支公司总(zong)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gu)份有限公司上海(hai)市分公司党委副书记(ji)、副总(zong)经理、党委书记(ji)、总(zong)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ji)、党委书记(ji)、总(zong)经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dong)事、副总(zong)经理等职(zhi)务上的便利,以及职(zhi)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qi)他国家工作人员职(zhi)务上的行为(wei),为(wei)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业务合作、求职(zhi)就业等事项上提(ti)供帮(bang)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fei)法收(shou)受(shou)财物共计折合人民(min)币(bi)8148万余元。检察(cha)机关提(ti)请以受(shou)贿罪追究肖星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cha)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肖星及其(qi)辩(bian)护人进行了质(zhi)证,控辩(bian)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xia)充(chong)分发表了意见,肖星进行了最后陈述(shu),当庭表示认罪悔(hui)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ji)者和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文/记(ji)者 奚丹霓 张赛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