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yue)11日(ri),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ting)审理了中国太平保(bao)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i)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肖星受贿案。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998年至(zhi)2023年,被告人肖星利用担任共青(qing)团上海(hai)市委地区工作部(bu)科员、统战部(bu)副部(bu)长、市青(qing)联副秘书长,中国人寿保(bao)险股份有限公司(si)浦东新区支公司(si)总经理,中国人寿保(bao)险股份有限公司(si)上海(hai)市分(fen)公司(si)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si)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bao)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i)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等职(zhi)务上的便利,以及(ji)职(zhi)权(quan)或者地位(wei)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zhi)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wei)和个(ge)人在融(rong)资贷款、业务合作、求职(zhi)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ji)折合人民币8148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zhui)究肖星的刑事责任。
庭(ting)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肖星及(ji)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ting)的主持下充(chong)分(fen)发表了意见,肖星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ting)表示认罪悔罪。
庭(ting)审最后,法庭(ting)宣布休庭(ting),择期宣判。
人大代(dai)表、政协(xie)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ting)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