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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压断电线杆致人受伤,责任归谁?,廖某,赔偿,电力
2024-07-14 09:28:30
大树压断电线杆致人受伤,责任归谁?,廖某,赔偿,电力

本报讯(记者 姜郑勇 通(tong)讯员 卢雯婷 姜旭)因狂风暴(bao)雨导致树木倾倒砸断电线杆(gan),造(zao)成(cheng)行人受伤,在(zai)此情况下,伤者的损失由谁承担?近日,四川省雅安市(shi)雨城(cheng)区(qu)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hai)赔偿纠纷案,法院审理后(hou)认为,伤者、大树所有人、电力公司三方均需承担责任。

2023年(nian)7月(yue)13日,廖某(mou)到雅安某(mou)县(xian)参加(jia)亲(qin)戚的葬(zang)礼,在(zai)送葬(zang)过程中,因受暴(bao)风雨天气影响,山坡上的一棵大树突然(ran)被连根拔起,随即倾倒压断一旁的电线杆(gan),断裂的电线杆(gan)和倾倒的大树击(ji)中了廖某(mou)等(deng)5人。5人于当(dang)日被送往医院救治(zhi),最终1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廖某(mou)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等(deng)多处受伤,共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后(hou)经鉴(jian)定,廖某(mou)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hou),廖某(mou)认为引发事故的电线杆(gan)所有人和管理人某(mou)县(xian)电力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认为,发生(sheng)此事故系(xi)不能预见(jian)、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ran)灾害(hai)造(zao)成(cheng),廖某(mou)受伤无法证明系(xi)电线杆(gan)砸伤,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cheng)一致意见(jian),廖某(mou)遂(sui)将某(mou)县(xian)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的上级电力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wu)工(gong)费、精神损害(hai)抚慰(wei)金等(deng)29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hou)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zai)于:一是廖某(mou)受伤的原(yuan)因;二是该案赔偿责任和主体的确(que)定;三是廖某(mou)应获(huo)得的赔偿损失。首(shou)先,法庭根据廖某(mou)提交的证据、到庭作(zuo)证的证人证言,以及法官到案发地走访调查、现场勘验等(deng)情况,能证实当(dang)时大树在(zai)倾倒过程中压覆电线、电线拉扯电线杆(gan),导致电线杆(gan)断裂,断裂的电线杆(gan)及其附件将廖某(mou)击(ji)伤。其次,对于廖某(mou)来(lai)说,当(dang)地提前多日向社会预警极端天气,且事发时风雨较大,廖某(mou)自愿参加(jia)亲(qin)友葬(zang)礼,应对出行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对树木倾倒压断电线杆(gan)致其受伤的结果,廖某(mou)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电力公司来(lai)说,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tiao)例》第二十四条(tiao)第二款,在(zai)依(yi)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qu)内种植的或者自然(ran)生(sheng)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yi)法予以修剪(jian)或砍(kan)伐。由此可见(jian),电力设施的保护系(xi)电力企业的一项持续性责任。本案中,某(mou)县(xian)电力公司在(zai)架设案涉的电线、电杆(gan)时,虽然(ran)符合《10kV及以下架空(kong)配电线路设计规范(fan)》,但(dan)案涉大树所处位置在(zai)斜坡,在(zai)其不断生(sheng)长过程中,已有危及案涉电线、电线杆(gan)的可能,电力公司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故电力公司在(zai)本案中未尽到对案涉电线、电线杆(gan)的维护责任,具(ju)有一定过错。从查明的事实中看,电线杆(gan)断裂的主要原(yuan)因来(lai)自于外力,即案涉大树的倾倒,故酌(zhuo)定某(mou)县(xian)电力公司在(zai)本案中承担20%赔偿责任。

对于大树所有人来(lai)说,根据民法典(dian)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tiao)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deng)造(zao)成(cheng)他人损害(hai),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mei)有过错的,应当(dang)承担侵权责任。大树所有人对大树负有维护、巡查、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本案中大树所有人未尽到此义务,造(zao)成(cheng)人员伤亡和财(cai)产(chan)损失,亦要承担部分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hai)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tiao),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dang)追加(jia)其他共同侵权人作(zuo)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法院向廖某(mou)释明是否追究大树所有人责任,并告知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hou)果。廖某(mou)坚持放弃对案涉大树所有人的起诉,也(ye)不同意追加(jia)为共同被告。法院认为廖某(mou)放弃对大树所有人的起诉,属当(dang)事人依(yi)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

最终,根据廖某(mou)受伤情况以及原(yuan)、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意见(jian),法院综(zong)合评定廖某(mou)的各项损失共计21余万元,由某(mou)县(xian)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2余万元。

判决后(hou),原(yuan)告和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最终,雅安市(shi)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审判决结果,以调解方式(shi)结案。

■法官说法■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zhi)不能预见(jian)、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在(zai)暴(bao)风雨来(lai)临前,政(zheng)府相关部门已发布预警提醒社会公众采取预防措施。因此,廖某(mou)、树木所有人及电力公司应能够预见(jian)天气情况,但(dan)其未提前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sheng),故三方理应共同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每年(nian)的七八月(yue)正值盛夏(xia),也(ye)是暴(bao)风雨等(deng)极端天气多发时期,极端天气事故多,公众出行时应注意自身安全,提高危险(xian)防范(fan)意识。如(ru)遇到大风、暴(bao)雨等(deng)异常极端天气时,应减少出行。出行时应尽量避开树木、井盖、广告牌等(deng)危险(xian)物,以免受到人身伤害(hai)和财(cai)产(chan)损失。各相关单位和个(ge)人在(zai)极端天气来(lai)临前,应提高警惕,及时排(pai)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做好(hao)预防和应对措施,避免造(zao)成(cheng)他人人身财(cai)产(chan)损害(hai)。(姜郑勇)

发布于:北京市(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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