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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产品,公告,产业
2024-07-17 01:38:57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产品,公告,产业

商务部网站6月(yue)27日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kou)甲苯胺(an)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diao)查的公告》。

全文如下: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kou)甲苯胺(an)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diao)查的公告

2013年6月(yue)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决(jue)定自2013年6月(yue)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kou)甲苯胺(an)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36.9%,实施期限为5年。2019年6月(yue)2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8号公告,决(jue)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kou)甲苯胺(an)继续(xu)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9年6月(yue)28日起5年。

根据(ju)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yue)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xu)适用于欧盟和(he)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gai)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diao)查及复审案件,不再(zai)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4年4月(yue)22日,商务部收到江苏淮河化(hua)工有限公司、山(shan)东(dong)彩客东(dong)奥(ao)化(hua)学有限公司和(he)湖(hu)北(bei)可赛化(hua)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苯胺(an)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kou)甲苯胺(an)对中(zhong)国的倾销可能继续(xu)或再(zai)度发生,对中(zhong)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xu)或再(zai)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kou)甲苯胺(an)进行期终复审调(diao)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kou)甲苯胺(an)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kou)甲苯胺(an)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ju)《中(zhong)华人民(min)共和(he)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diao)查产品和(he)中(zhong)国同(tong)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diao)查产品进口(kou)情况、倾销继续(xu)或再(zai)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xu)或再(zai)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ju)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ju)表明,申请人符合《中(zhong)华人民(min)共和(he)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he)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zhong)国甲苯胺(an)产业提出申请。调(diao)查机关认(ren)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ju)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ju)《中(zhong)华人民(min)共和(he)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jue)定自2024年6月(yue)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kou)甲苯胺(an)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diao)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xu)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ju)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ze)委员会决(jue)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diao)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kou)甲苯胺(an)继续(xu)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和(he)2019年第28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he)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6月(yue)28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kou)甲苯胺(an)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对欧盟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朗盛德(de)国有限责任公司 19.6%

(LANXESS Deutschland,GmbH)

2. 其他欧盟公司 36.9%

二、复审调(diao)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diao)查期为2023年1月(yue)1日至2023年12月(yue)31日,产业损害调(diao)查期为2019年1月(yue)1日至2023年12月(yue)31日。

三、复审调(diao)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和(he)2019年第28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diao)查产品名称:甲苯胺(an)

英文名称:Toluidine

分子式(shi): C7H9N

物理化(hua)学特征:外观通常(chang)为无色(se)或淡黄色(se)油状液体或无色(se)片状结晶,微溶(rong)于水,溶(rong)于乙醇、乙醚、稀(xi)酸(suan)。甲苯胺(an)有邻(lin)甲苯胺(an)(o-Toluidine)、间甲苯胺(an)(m-Toluidine)、对甲苯胺(an)(p-Toluidine)三种异构体。

主要用途:甲苯胺(an)通常(chang)用作染料、医(yi)药、农药的中(zhong)间体,还可用于彩色(se)显影剂,在分析化(hua)学中(zhong)除作溶(rong)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shu)的浸渍液。

该(gai)产品归在《中(zhong)华人民(min)共和(he)国进出口(kou)税则(ze)》:29214300。该(gai)税则(ze)号项下甲苯胺(an)以外的其它产品不在本次被调(diao)查产品范围之内。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diao)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kou)甲苯胺(an)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dao)致倾销和(he)损害继续(xu)或再(zai)度发生。

五(wu)、登记参加调(diao)查

利(li)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diao)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diao)查。参加调(diao)查的利(li)害关系方应根据(ju)《登记参加调(diao)查的参考格式(shi)》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zhong)国出口(kou)或进口(kou)本案被调(diao)查产品的数(shu)量及金额、生产和(he)销售同(tong)类产品的数(shu)量及金额以及关联(lian)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diao)查的参考格式(shi)》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diao)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li)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diao)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diao)查信息化(hua)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ju)商务部的要求,同(tong)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he)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tong),格式(shi)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li)害关系方是指《中(zhong)华人民(min)共和(he)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jiu)条规定的个人和(he)组织。

六(liu)、查阅(yue)公开信息

利(li)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diao)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yue)室(电话(hua):0086-10-65197856)查找、阅(yue)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diao)查过程(cheng)中(zhong),利(li)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yue)室查找、阅(yue)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li)害关系方对本次调(diao)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diao)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diao)查局。

八、调(diao)查方式(shi)

根据(ju)《中(zhong)华人民(min)共和(he)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chang)核查等方式(shi)向有关利(li)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diao)查。

为获得(de)本案调(diao)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chang)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diao)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li)害关系方发放调(diao)查问卷。利(li)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diao)查局子网站下载调(diao)查问卷。

利(li)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diao)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jiu)、信息的提交和(he)处理

利(li)害关系方在调(diao)查过程(cheng)中(zhong)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diao)查信息化(hua)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ju)商务部的要求,同(tong)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he)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tong),格式(shi)应保持一致。

利(li)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you)。如商务部同(tong)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li)害关系方应同(tong)时提供该(gai)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li)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you)。如利(li)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shi)该(gai)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ju)《中(zhong)华人民(min)共和(he)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diao)查时,利(li)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li)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shi)严重妨碍调(diao)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ju)已经获得(de)的事实和(he)可获得(de)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diao)查期限

本次调(diao)查自2024年6月(yue)28日开始,应于2025年6月(yue)28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lian)系方式(shi)

地址:中(zhong)国北(bei)京市(shi)东(dong)长安街2号

邮(you)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diao)查局 进口(kou)调(diao)查一处

电话(hua):0086-10-65198176、65198757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diao)查局子网站(trb.mofcom.gov.cn)

中(zhong)华人民(min)共和(he)国商务部

2024年6月(yue)27日

发布于:上海市(shi)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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