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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工资取个生活费等“别名”,就可以逃避劳动关系了吗?,女士,公司,工作
2024-07-09 04:47:18
给工资取个生活费等“别名”,就可以逃避劳动关系了吗?,女士,公司,工作

律师提示,劳动者(zhe)有证据满足劳动关(guan)系认定的“三个条件(jian)”,就能(neng)认定与(yu)用(yong)人单位存在(zai)劳动关(guan)系

阅读提示

有的用(yong)人单位与(yu)劳动者(zhe)签订所(suo)谓合作协议,或(huo)者(zhe)以学徒、帮工等形式用(yong)工,“理所(suo)应(ying)当”地将工资美其名曰(yue)“补贴”“生(sheng)活费”等,模糊(hu)事实劳动关(guan)系。

“公(gong)司招(zhao)主播,底(di)薪3500元+提成,每天6小(xiao)时,每月薪资5000元,上(shang)不封顶(ding)……”2023年3月,李女士看到该条招(zhao)聘信息后,入职湖南桂阳某文化公(gong)司分(fen)公(gong)司,并与(yu)公(gong)司签订《独家艺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同年5月,李女士因身体不适向公(gong)司请假,未被允许。公(gong)司责令李女士上(shang)班,并扣除李女士2023年7月份工资等。后李女士另(ling)找工作,公(gong)司以违(wei)约为由起诉李女士,要求其支付违(wei)约金10万元。

李女士算违(wei)约吗?其与(yu)公(gong)司到底(di)是合作关(guan)系还(hai)是劳动关(guan)系?《工人日报》记者(zhe)采访发现,一些用(yong)人单位掩盖事实劳动关(guan)系存在(zai)诸多套路,让劳动者(zhe)误以为双方不存在(zai)劳动关(guan)系。

主播离职被索赔高额(e)违(wei)约金

根(gen)据《协议》,合作期内李女士若(ruo)消极直播、不服(fu)从公(gong)司经纪管理,收到书面行为纠正通(tong)知7日内仍(reng)未纠正的,视为李女士违(wei)约,公(gong)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李女士一次性支付违(wei)约金10万元。公(gong)司认为,2023年7月起,李女士未完成每月有效直播天数和(he)时长约定,因此(ci)提起诉讼。

一审(shen)法院认为,李女士单方停(ting)止履行《协议》,应(ying)承担相应(ying)违(wei)约责任。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guo)错程度等,李女士应(ying)赔偿该公(gong)司违(wei)约损失1.3万余元。

李女士不服(fu),提起上(shang)诉,并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去该公(gong)司是应(ying)聘上(shang)班,而非(fei)“合作”。而且(qie)自己在(zai)职期间有保(bao)底(di)工资,也有上(shang)班打卡、工作群聊天记录、请假聊天记录等相关(guan)证据。

上(shang)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suo)律师易胜男告诉《工人日报》记者(zhe),确认劳动关(guan)系存在(zai)必须主体适格,用(yong)人单位为“企业、个体经济(ji)组织(zhi)、民办(ban)非(fei)企业单位等组织(zhi)”,劳动者(zhe)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qie)未到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除主体适格外,还(hai)需要满足3个条件(jian):一是人身从属性,即用(yong)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zhe)实施了管理;二是经济(ji)从属性,即用(yong)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zhe)提供了生(sheng)产(chan)资料,用(yong)人单位有没有定期、持续为劳动者(zhe)发放工资报酬;三是组织(zhi)从属性,即用(yong)人单位将劳动者(zhe)纳(na)入其生(sheng)产(chan)组织(zhi)中,劳动者(zhe)提供的劳动属于用(yong)人单位的整体工作的一部分(fen)。

在(zai)本案中,李女士虽与(yu)公(gong)司签署(shu)了合作协议,但是李女士全面服(fu)从公(gong)司对其工作的安排,李女士的收益源于公(gong)司根(gen)据每月直播收益情况发放的提成、奖励工资,李女士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属于该公(gong)司的业务组成部分(fen)。因此(ci)二审(shen)判定,李女士与(yu)该公(gong)司为劳动关(guan)系,撤销一审(shen)判决。

美容院学徒被认定员工获赔偿

除了以签署(shu)合作协议的方式掩盖劳动关(guan)系,还(hai)有一些企业或(huo)组织(zhi)以招(zhao)聘的是学徒工、单位性质不属于劳动法上(shang)的用(yong)人单位等理由,否认劳动关(guan)系存在(zai)。

2022年2月,许女士经人介绍入职广州番禺区某美容院,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年8月,许女士离职,并起诉要求美容院赔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bei)工资差额(e)。根(gen)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guan)系,应(ying)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yong)人单位自用(yong)工之日起超过(guo)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yu)劳动者(zhe)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ying)当向劳动者(zhe)每月支付二倍(bei)的工资。

美容院则认为,许女士是经人介绍进(jin)入美容院当学徒,美容院每月给许女士的转款是学徒生(sheng)活费而并非(fei)工资,因此(ci)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guan)系,不应(ying)支付赔偿金。

一审(shen)和(he)二审(shen)法院均判定,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美容院不仅(jin)向许女士提供食宿,还(hai)按月支付工资,许女士在(zai)领取工资的同时也需提供劳动,无须向美容店支付培训费或(huo)者(zhe)学费等,双方形成了在(zai)经济(ji)和(he)人身方面具有一定依附性的劳动关(guan)系。因此(ci),美容院应(ying)向许女士支付2022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bei)工资差额(e)1.8万余元。

易胜男表示,兼(jian)职、临时工、自由职业者(zhe)等,因其工作时间、地点和(he)方式较为灵(ling)活,一些用(yong)人单位不愿意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保(bao)姆、护工等家庭服(fu)务人员,由于工作环境私人化,难以获取正式的书面证据,容易出现劳动关(guan)系认定争议。

易胜男介绍,根(gen)据《劳动和(he)社会保(bao)障部关(guan)于确立劳动关(guan)系有关(guan)事项的通(tong)知》,用(yong)人单位未与(yu)劳动者(zhe)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zai)劳动关(guan)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huo)记录、缴(jiao)纳(na)各(ge)项社会保(bao)险费的记录;用(yong)人单位向劳动者(zhe)发放的“工作证”“服(fu)务证”;劳动者(zhe)填写的用(yong)人单位招(zhao)工招(zhao)聘“登记表”“报名表”以及考勤记录等。

判定劳动关(guan)系关(guan)键看用(yong)工事实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gong)布了一起涉居委会劳动争议纠纷案。某居委会认为,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zhi),不属于劳动法上(shang)的用(yong)人单位,因此(ci),与(yu)在(zai)该居委会从事清洁卫(wei)生(sheng)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不存在(zai)劳动关(guan)系。

法院审(shen)理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ji)组织(zhi)、民办(ban)非(fei)企业单位等组织(zhi)与(yu)劳动者(zhe)建立劳动关(guan)系,订立、履行、变更(geng)、解除或(huo)者(zhe)终止劳动合同,适用(yong)本法,对于用(yong)人单位采用(yong)概括列(lie)举式表述,而非(fei)完全列(lie)举式表述,并未将居民委员会排除在(zai)外。

根(gen)据《民法典》第101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zhi)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neng)所(suo)需要的民事活动”。易胜男对此(ci)解释道(dao),即村委会、居委会具备(bei)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yong)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能(neng)力。村委会、居委会招(zhao)聘的工作人员,如果有证据证明满足上(shang)述劳动关(guan)系认定的“三个条件(jian)”,同样可以认定存在(zai)劳动关(guan)系。法院最终判定居委会支付违(wei)法解除劳动关(guan)系赔偿金。

“用(yong)人单位不论是与(yu)劳动者(zhe)签订合作协议,还(hai)是以学徒、帮工等形式招(zhao)聘,目的大(da)多是降低用(yong)人成本。”易胜男分(fen)析说,一些用(yong)人单位“理所(suo)当然”地将工资美其名曰(yue)“补贴”“生(sheng)活费”等,让劳动者(zhe)误以为双方不存在(zai)劳动关(guan)系。

为避免劳动关(guan)系认定难,易胜男建议,劳动者(zhe)在(zai)入职时要求用(yong)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bao)留(liu)一份副本,保(bao)存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记录、社保(bao)缴(jiao)纳(na)记录、邮件(jian)往(wang)来(lai)等能(neng)够证明劳动关(guan)系的证据。在(zai)书面合同中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薪酬及福利待遇,熟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guan)劳动法规,了解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suo)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表示,在(zai)我国,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组织(zhi)机构都有用(yong)人单位主体资格,直接(jie)用(yong)工应(ying)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王天玉建议,进(jin)一步减少劳动关(guan)系认定争议,要从讲解劳动关(guan)系是什么(me)入手,扩大(da)宣传,使用(yong)人单位明确不能(neng)以合作等名义排除劳动法律适用(yong),判定劳动关(guan)系的标准是看用(yong)工事实是否达到劳动从属性。(陶稳)

(责任编辑:朱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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