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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V”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法院:道歉、赔偿,王某,杨某,微博
2024-07-15 01:51:31
“网络大V”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法院:道歉、赔偿,王某,杨某,微博

红网时刻新闻6月19日讯(通讯员 蒋娟艳 记者 肖依诺)在社交网络(luo)拥有影响力,不见得是“无冕之王”,反而得更加谨言慎行(xing)。近日,会同(tong)县人民法(fa)院审理了(le)一起关于“网络(luo)大V”发表(biao)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纠纷。

原告为知名人士王某,被告杨某是新浪微博(bo)上拥有几(ji)十万粉丝量(liang)的博(bo)主。因杨某在“微博(bo)”平台上发布了(le)一篇点评王某的文章,点击量(liang)高达3000多次,导致大量(liang)网络(luo)用户对王某产生负面评价。王某遂诉至法(fa)院,要求(qiu)杨某在“微博(bo)”平台上发布道歉公告,赔(pei)偿精神损(sun)失费(fei)及维权费(fei)用。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fa)官仔细翻看了(le)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zheng)据材料,并查看了(le)双方“微博(bo)”的相关信息及文章。

考虑到双方身份(fen)的特殊性,也考虑到引(yin)起的不良网络(luo)影响,承办法(fa)官一天之内多次跟双方电话了(le)解情况,跟当事人释明相关的法(fa)律问题,并告知杨某基于“网络(luo)大V”身份(fen)和(he)较大影响,在介入热点事件并公开发表(biao)意见时,应遵循消息真实(shi)、评价恰当原则,避免过激言论使(shi)他人权利(li)遭(zao)受侵害。

杨某接(jie)到电话后,立(li)马赶(gan)到法(fa)院,称他并不知道自己无意中发表(biao)的一篇文章,竟然侵害了(le)王某的名誉权。其态度诚恳(ken),且愿意跟对方赔(pei)礼(li)道歉。承办法(fa)官当即又联系了(le)王某的律师,跟他解释了(le)杨某的行(xing)为及愿意和(he)解的意愿。王某律师见杨某态度诚恳(ken),便同(tong)王某协商同(tong)意减少精神损(sun)失费(fei)。

由(you)于原告王某及代理人在外地,为了(le)方便当事人,减少群众的诉累(lei),法(fa)官依托(tuo)互联网技(ji)术手段,通过多元调解平台进行(xing)调解,将“线上线下”模式相结合(he),让原、被告双方在网上“相见”,为当事人提供便捷。

最后,杨某向(xiang)王某出具道歉书(shu),并当庭向(xiang)王某支付了(le)相应的精神损(sun)害赔(pei)偿金。

案结事了(le),双方当事人都为法(fa)院的办事效率点赞,“两天之内高效、便利(li)化(hua)解了(le)纠纷,真正为老百姓办实(shi)事,解难题!”

法(fa)官提醒,言论自由(you)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li),但公民在行(xing)使(shi)这种自由(you)的权利(li)时,不得损(sun)害国家(jia)、集体的利(li)益(yi)和(he)其他公民的合(he)法(fa)权利(li)。微信、微博(bo)、抖音等网络(luo)社交平台不是言论自由(you)的“法(fa)外之地”,不能突破法(fa)律规定(ding)和(he)公序良俗的底线。

本案中,被告杨某通过其“微博(bo)大V”账号(hao)发布文章,同(tong)时利(li)用加带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san)言论,却未对文章中的内容(rong)尽(jin)到合(he)理核实(shi)义务(wu),存在主观过错(cuo),致使(shi)原告名誉权受损(sun)。对于拥有一定(ding)影响力的“网络(luo)大V”,更应注意发言的边界,恪守法(fa)律底线。

同(tong)时,受害人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xiang)法(fa)院起诉要求(qiu)赔(pei)礼(li)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cheng)精神损(sun)害的,可以请求(qiu)精神损(sun)害赔(pei)偿。

发布于:湖南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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