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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欧盟对中企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信息,申请人,救济
2024-07-15 03:60:19
商务部:就欧盟对中企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信息,申请人,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shang)务部(以下简称商(shang)务部)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中国机电产品进(jin)出口商(shang)会(以下称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人请求就欧盟依据《关于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wai)国补(bu)贴条例》(以下简称《外(wai)国补(bu)贴条例》)及其实施细(xi)则对(dui)中国企业调(diao)查中采(cai)取的相(xiang)关做法进(jin)行贸易投资壁垒调(diao)查。

商(shang)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dui)外(wai)贸易法》和《对(dui)外(wai)贸易壁垒调(diao)查规则》有(you)关规定,对(dui)申请人的资格(ge)、申请调(diao)查的措施、申请调(diao)查措施所(suo)涉及的产品、申请调(diao)查措施造成的负面影响及相(xiang)关证据材(cai)料进(jin)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对(dui)外(wai)贸易壁垒调(diao)查规则》第(di)五条关于申请人资格(ge)的规定。申请书及相(xiang)关证据材(cai)料符合《对(dui)外(wai)贸易壁垒调(diao)查规则》第(di)六条、第(di)七条、第(di)八条关于启动贸易投资壁垒调(diao)查所(suo)要求的申请书内容及有(you)关证据的规定。

根据上述(shu)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dui)外(wai)贸易法》第(di)三十六条、第(di)三十七条及《对(dui)外(wai)贸易壁垒调(diao)查规则》第(di)十二条、第(di)三十五条的规定,商(shang)务部决定自2024年7月10日起就欧盟《外(wai)国补(bu)贴条例》调(diao)查中采(cai)取的相(xiang)关做法进(jin)行贸易投资壁垒调(diao)查。现将有(you)关事(shi)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diao)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shang)务部就欧盟依据《外(wai)国补(bu)贴条例》及其实施细(xi)则对(dui)中国企业调(diao)查中采(cai)取的相(xiang)关做法进(jin)行贸易投资壁垒调(diao)查。

二、被调(diao)查措施及涉及产品

欧盟依据《外(wai)国补(bu)贴条例》及其实施细(xi)则对(dui)中国企业开展的初步审查、深度调(diao)查以及突(tu)袭检查等调(diao)查中采(cai)取的相(xiang)关做法。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主要涉及铁路机车、光伏(fu)、风(feng)电、安检设备(bei)等产品。

三、调(diao)查程序

根据《对(dui)外(wai)贸易壁垒调(diao)查规则》的规定,商(shang)务部可以采(cai)用问(wen)卷、听证会、实地调(diao)查等方式向利(li)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jin)行调(diao)查。

四、调(diao)查期限

调(diao)查应在2025年1月10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chang)至2025年4月10日。

五、查阅公开信息

利(li)害关系方可在商(shang)务部网(wang)站贸易救济调(diao)查局子网(wang)站下载或到商(shang)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lu)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wen)本。调(diao)查过程中,利(li)害关系方可通过商(shang)务部网(wang)站贸易救济调(diao)查局子网(wang)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shang)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lu)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六、对(dui)立案的评论

利(li)害关系方对(dui)立案相(xiang)关问(wen)题的评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yi)见提交至商(shang)务部贸易救济调(diao)查局。

七、信息的提交和处(chu)理

利(li)害关系方在调(diao)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yi)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diao)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shang)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xiang)同,格(ge)式应保持一致。

利(li)害关系方认为(wei)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hou)将产生严重不利(li)影响的,可以向商(shang)务部申请按照保密资料处(chu)理,并说明理由。如商(shang)务部同意(yi)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li)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han)充分的有(you)意(yi)义的信息,以使其他(ta)利(li)害关系方对(dui)保密信息能有(you)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li)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shang)务部将视该信息为(wei)公开信息。

八、商(shang)务部联系地址

地址:北京市东长(chang)安街2号

邮编(bian):100731

商(shang)务部贸易救济调(diao)查局

电话:0086-10-65198155、65198070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xiang)关网(wang)站:商(shang)务部网(wang)站贸易救济调(diao)查局子网(wang)站(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shang)务部

2024年7月10日

编(bian)辑/樊宏伟

发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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