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动态
四部门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不得利用网暴事件蹭热度引流,用户,相关,服务
2024-07-09 01:15:43
四部门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不得利用网暴事件蹭热度引流,用户,相关,服务

(来源:人民文娱)

近日(ri),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shi)总局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cheng)《规定》),自2024年8月1日(ri)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ze)人表(biao)示(shi),网络暴力信息严(yan)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受(shou)到(dao)社会(hui)各(ge)界(jie)高度关注。为治理网络暴力信息,营造良好(hao)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hui)公共利益,四部门联合出台《规定》,从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ze)任、建立健全预(yu)防预(yu)警机制、规范网络暴力信息和账号处置、强(qiang)化用户权益保护、加强(qiang)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ze)任等方面,为加强(qiang)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提供(gong)有力支撑(cheng)。

《规定》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jian)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ben)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建立网络暴力信息监督管理机制,鼓励(li)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qiang)行业自律。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ze)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履行真(zhen)实身份(fen)信息认证义务,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yue)并与用户签订(ding)服务协议,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强(qiang)化网络暴力信息预(yu)防预(yu)警,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zheng)库和典型案例样(yang)本(ben)库。规定信息和账号处置制度,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对涉网络暴力违法和不(bu)良信息的处置义务,以及对相关账号的处置措施。建立用户保护机制,要求(qiu)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完善私信规则,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xian)著方式提示(shi)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规定监督管理职责(ze)和法律责(ze)任,明确网信部门会(hui)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shi)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hui)商(shang)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此外,还(hai)规定了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排除适用规则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ze)人指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hui)、网民等多方参与,促进形成积(ji)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hao)网络生态。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第一(yi)章 总 则

第一(yi)条(tiao) 为了治理网络暴力信息,营造良好(hao)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hui)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ben)规定。

第二条(tia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动(dong),适用本(ben)规定。

第三条(tiao)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jian)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ben)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tiao)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ze)统筹协调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shi)等有关部门依据各(ge)自职责(ze)开展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ze)统筹协调本(ben)行政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shi)等有关部门依据各(ge)自职责(ze)开展本(ben)行政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tiao) 鼓励(li)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qiang)行业自律,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普法宣传,督促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加强(qiang)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shou)社会(hui)监督,为遭受(shou)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用户提供(gong)帮(bang)扶救助等支持。

第二章 一(yi)般规定

第六(liu)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和用户应当坚(jian)持社会(hui)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hui)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形成积(ji)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hao)网络生态。

第七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ze)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ce)、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yu)警、识别处置等制度。

第八(ba)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为用户提供(gong)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zhen)实身份(fen)信息认证。用户不(bu)提供(gong)真(zhen)实身份(fen)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不(bu)得为其提供(gong)相关服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加强(qiang)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shou)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gong)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yi)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ce)或者发布信息。

第九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yue),与用户签订(ding)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yue)履行治理责(ze)任。

第十条(tiao) 任何(he)组织和个人不(bu)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di)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bu)良信息。

任何(he)组织和个人不(bu)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xiao)炒作行为,不(bu)得通过批量注册(ce)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dong)的,任何(he)组织和个人不(bu)得为其提供(gong)数据、技(ji)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yi)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将(jiang)相关工作情况列(lie)入(ru)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章 预(yu)防预(yu)警

第十二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zheng)库和典型案例样(yang)本(ben)库,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ji)术手(shou)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qiang)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

第十三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yu)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su)等因(yin)素,及时发现预(yu)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发现存在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回应社会(hui)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dong)、理性表(biao)达(da),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zhen)实身份(fen)信息动(dong)态核验、弹窗提示(shi)、违规警示(shi)、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xian)著增长等情形的,还(hai)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jiang)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ru)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yue)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lie)入(ru)黑(hei)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gong)相关服务。

第四章 信息和账号处置

第十五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或者在其服务的醒目位置、易(yi)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发现涉网络暴力不(bu)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shan)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gong)相关线索,依法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等工作。

第十六(liu)条(tiao)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坚(jian)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qiang)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不(bu)得通过夸(kua)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bian)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gong)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xian)审后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采编(bian)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bu)真(zhen)实或者不(bu)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xiao)除影响。

第十七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加强(qiang)网络视(shi)听节目、网络表(biao)演(yan)等服务内容的管理,发现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视(shi)听节目、网络表(biao)演(yan)等服务的,应当及时删(shan)除信息或者停止提供(gong)相关服务;应当加强(qiang)对网络直播、短视(shi)频等服务的内容审核,及时阻断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shi)频。

第十八(ba)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加强(qiang)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对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shan)除、屏蔽、关闭评论、停止提供(gong)相关服务等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加强(qiang)对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管理,禁止用户在版块、词(ci)条(tiao)、超话、群组等环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禁止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方式创建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论坛社区和群组账号。

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ze)任,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yue)采取限制发言、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tiao) 公众账号生产运(yun)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dong)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账号跟帖评论等环节存在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举报、处置等措施。

第二十一(yi)条(tiao) 对违反本(ben)规定第十条(tiao)的用户,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依法依约(yue)采取警示(shi)、删(shan)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组织、煽动(dong)、多次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还(hai)应当依法依约(yue)采取列(lie)入(ru)黑(hei)名单、禁止重新注册(ce)等处置措施。

对借(jie)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营销(xiao)炒作等行为的,除前款规定外,还(hai)应当依法依约(yue)采取清(qing)理订(ding)阅(yue)关注账号、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tiao) 对组织、煽动(dong)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依法依约(yue)对该机构及其管理的账号采取警示(shi)、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gong)服务、入(ru)驻清(qing)退等处置措施。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二十三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提供(gong)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ben)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ben)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xiang)。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提供(gong)便利用户设置仅接收(shou)好(hao)友(you)私信或者拒绝接收(shou)所有私信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xiang),鼓励(li)提供(gong)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蔽词(ci)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xian)著方式提示(shi)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涉及以下情形的,还(hai)应当为用户提供(gong)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dong)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yi))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用户合法权益的;

(二)网络暴力信息侵犯用户个人隐(yin)私的;

(三)若不(bu)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等严(yan)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向用户提供(gong)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yue)为用户维权提供(gong)便利。

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法调取证据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及时提供(gong)必要的技(ji)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六(liu)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自觉(jue)接受(shou)社会(hui)监督,优化投诉(su)、举报程序,在服务显(xian)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su)、举报入(ru)口,公布处理流程,及时受(shou)理、处理公众投诉(su)、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结合投诉(su)、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研判。对属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su)、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结果;对因(yin)证明材料不(bu)充分难以准确判断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补充证明材料;对不(bu)属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su)、举报,应当按照其他类型投诉(su)、举报的受(shou)理要求(qiu)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七条(tiao)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优先(xian)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su)、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ben)规定要求(qiu)及时采取措施,提供(gong)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删(shan)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的功能、渠道,接到(dao)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shan)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六(liu)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ze)任

第二十八(ba)条(tiao) 网信部门会(hui)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shi)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gong)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tiao) 网信部门会(hui)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shi)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hui)商(shang)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

公安机关对于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shi)等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tiao)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第三十条(tiao) 违反本(ben)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shi)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ze)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ze)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yi)万(wan)元以上十万(wan)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严(yan)重后果的,并处十万(wan)元以上二十万(wan)元以下罚款。

对组织、煽动(dong)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yi)营销(xiao)炒作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yi)条(tiao) 违反本(ben)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dan)民事责(ze)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ze)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tiao) 本(ben)规定所称(cheng)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ben)、图像、音频、视(shi)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ru)谩骂、造谣诽谤、煽动(dong)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yin)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ze)嘲讽、贬低歧视(shi)等内容的违法和不(bu)良信息。

第三十三条(tiao) 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不(bu)适用本(ben)规定。

第三十四条(tiao) 本(ben)规定自2024年8月1日(ri)起施行。

发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资讯      企业新闻      行情      企业黄页      同类资讯      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移动站 , 查看更多   
sitemapsitemap1sitemap2sitemap3sitemap4sitemap5sitemap6sitema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