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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再就业后遭单方面解约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相应违约损失,女士,劳务,贸易
2024-07-15 02:32:27
退休老人再就业后遭单方面解约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相应违约损失,女士,劳务,贸易

与普通劳(lao)动者相(xiang)比,超过(guo)退休年龄(ling)重新就业的“银发族”在劳(lao)动保(bao)护、劳(lao)动报(bao)酬等权(quan)益保(bao)护方面,是否存在差别?据上海一中院(yuan)消息,日前,上海一中院(yuan)审结了这样(yang)一起涉老人再就业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退休老人再就业 企业以(yi)不能胜任工作(zuo)为由解约

孙女士于2020年10月退休,但悠闲的退休生活却让孙女士坐不住了,于是她萌生了发挥余热投身社(she)会(hui)、退休再就业的想法。随后,孙女士在上海某(mou)贸易(yi)公司找到一份(fen)工作(zuo),担任公司人事行政总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lao)务协(xie)议(yi)》。《劳(lao)务协(xie)议(yi)》载明,鉴于孙女士不是公司雇员,和公司不存在劳(lao)动关系,双方签订本(ben)劳(lao)务协(xie)议(yi)。本(ben)协(xie)议(yi)有效期从(cong)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止。协(xie)议(yi)中约定了孙女士工资标准及每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shu)。

然而好景不长,2022年3月贸易(yi)公司向孙女士发出(chu)了解除协(xie)议(yi)通知书,表示孙女士不能胜任该职位工作(zuo),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决定从(cong)3月15日起解除和孙女士的劳(lao)务关系。

孙女士面对公司在特殊时期突(tu)如其来的解约措手不及,其在后续较长时间内,实际(ji)也无法再找寻工作(zuo),她认(ren)为,本(ben)案中劳(lao)务合同(tong)终止时间存在特殊性,贸易(yi)公司未经其同(tong)意单方解除的行为,严重侵(qin)犯了自己的合法权(quan)益,遂向法院(yuan)提起诉讼,请求贸易(yi)公司赔偿收入(ru)损(sun)失及带薪年假折薪等款项。

贸易(yi)公司对其构成(cheng)违(wei)约解除不持异议(yi),但认(ren)为,孙女士系退休人员,本(ben)身即可享受退休人员的保(bao)障待遇,而双方又并未在劳(lao)务协(xie)议(yi)中约定年休假未休完可折薪,故孙女士并无实际(ji)损(sun)失,其主张不应得到支(zhi)持。

法院(yuan)判(pan)决贸易(yi)公司赔偿相(xiang)应违(wei)约损(sun)失

本(ben)案中,孙女士系已(yi)依法享受养老保(bao)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另行被聘贸易(yi)公司工作(zuo),双方之间建立的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劳(lao)务关系,权(quan)利(li)义务通过(guo)《劳(lao)务协(xie)议(yi)》加以(yi)明确。该协(xie)议(yi)中并未明确约定解约的情形,现贸易(yi)公司单方解除协(xie)议(yi),对解约理由的成(cheng)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亦(yi)自认(ren)构成(cheng)违(wei)约。本(ben)案争(zheng)议(yi)焦点(dian)即主要在于孙女士基于《劳(lao)务协(xie)议(yi)》系违(wei)约解除而主张相(xiang)应违(wei)约损(sun)失,依据是否充(chong)分。

针对孙女士所主张的收入(ru)损(sun)失,孙女士虽属退休人员,享有一定的退休待遇,但并不因此当然涤除其基于案涉劳(lao)务合同(tong)所享有之可能权(quan)益。本(ben)案中,孙女士对合同(tong)解除并无过(guo)错(cuo),且违(wei)约解除客观(guan)上已(yi)造成(cheng)孙女士相(xiang)应期间收入(ru)损(sun)失,贸易(yi)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同(tong)时,孙女士亦(yi)应当采取(qu)适(shi)当措施(shi)防止损(sun)失扩大。故综合考虑案涉合同(tong)履约情况(kuang)、解除时间及事由等客观(guan)因素(su),酌定贸易(yi)公司应赔偿孙女士相(xiang)应合理期间的收入(ru)损(sun)失。

针对未休年休假折算损(sun)失,《劳(lao)务协(xie)议(yi)》中明确约定孙女士依约享有相(xiang)应期间年休假,该部分利(li)益系案涉合同(tong)履行后孙女士可以(yi)获得的利(li)益。虽然未约定相(xiang)应折算方式,但根(gen)据法律(lu)规定,合同(tong)生效后存在内容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cheng)补充(chong)协(xie)议(yi)之情形的,当事人可根(gen)据交易(yi)习惯合理公平确定相(xiang)应权(quan)利(li)义务。因此,孙女士主张按照已(yi)提供劳(lao)务期间之占(zhan)比及双方所约定薪酬标准予以(yi)折算,尚属公平合理,法院(yuan)予以(yi)采纳。

综上,上海一中院(yuan)判(pan)决贸易(yi)公司应赔偿孙女士相(xiang)应违(wei)约损(sun)失。

法官说法

随着社(she)会(hui)的发展,“银发就业”已(yi)经成(cheng)为一种(zhong)新常态,相(xiang)关权(quan)益保(bao)护日渐成(cheng)为新的社(she)会(hui)热点(dian)。

一般情况(kuang)下,已(yi)满(man)退休年龄(ling)的老年人再就业,与任职公司常构成(cheng)劳(lao)务关系,相(xiang)应权(quan)益保(bao)护并非受我国劳(lao)动法规的调整(zheng)。劳(lao)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形成(cheng)的一方提供劳(lao)务、另一方支(zhi)付报(bao)酬的权(quan)利(li)义务关系。正如本(ben)案中孙女士签订的劳(lao)务合同(tong),相(xiang)应约定并不属于《劳(lao)动合同(tong)法》调整(zheng)的范畴,而应适(shi)用《民法典》的相(xiang)关规定。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lao)务合同(tong),或者劳(lao)务合同(tong)对于相(xiang)关权(quan)益保(bao)障语(yu)焉不详,则很(hen)可能不利(li)于保(bao)护“银发族”的合法利(li)益。因此,需提醒“银发再就业者”注意,在务工过(guo)程中,一方面要签订规范劳(lao)务合同(tong),明确工作(zuo)内容、劳(lao)务报(bao)酬等双方的权(quan)利(li)义务,避(bi)免(mian)通过(guo)口头协(xie)议(yi)约定相(xiang)关事宜;另一方面亦(yi)要注重证据收集,避(bi)免(mian)产生争(zheng)议(yi)时,致使关键事项举证困难。

本(ben)案中,贸易(yi)公司在并无并无合理充(chong)分理由情形下,径行解除了与孙女士之间的合同(tong),既不符合双方约定,也没有为孙女士预留合理时间处理相(xiang)关事宜,损(sun)害了孙女士的合法权(quan)利(li)。实践中,为构建和谐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公司亦(yi)应在聘用“银发族”时规范招用流程,恪守约定,依法依约主动履行老年人再就业权(quan)益保(bao)护的社(she)会(hui)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bao)记者 李铁(tie)柱

编辑/王朝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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