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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梁静茹演唱会“柱子票”咋维权,法院判了,被告,原告,舞台
2024-07-07 12:48:03
买到梁静茹演唱会“柱子票”咋维权,法院判了,被告,原告,舞台

演唱会是歌手在观(guan)众前现场表演,用歌声、造型、舞台布置、光影特效等共同(tong)呈现的视听盛宴。消费者高(gao)价购买演唱会门(men)票,就(jiu)是想(xiang)一睹偶像风(feng)采。消费者倪某等因(yin)购买到(dao)“柱子票”,观(guan)看演出时面对偶像“只闻其声而不见其人”,体验感(gan)大打折扣,又(you)不满演艺(yi)公司(si)给出的调解方案,于是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min)法院。

6月20日上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min)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令被告以阶梯式退票比例按单(dan)张票价420元、650元、910元的标准退还原告票款。

原告诉称:2023年4月,原告倪某等九人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了梁静茹(ru)上海演唱会的门(men)票,票价分别(bie)为699元、999元、1299元等,主办方为被告上海某演艺(yi)公司(si)。2023年5月20日、5月21日演唱会开场,原告等人入场后,发(fa)现其门(men)票位置的视线受舞台承重柱不同(tong)程度遮挡,严(yan)重影响观(guan)看体验。在演唱会结束后,原告等人不接受相(xiang)关调解方案,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未提前告知其售卖的座位存在视线被遮挡的严(yan)重瑕疵,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不仅应向原告返还票款,还应进行惩罚性赔偿,承担(dan)“退一赔三”的责任。

被告辩称:不同(tong)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qing)求。首先,原先的舞台设计(ji)并无承重柱,演出前制作方为了提升演出效果,增加了影音设备,导致承重超出场馆(guan)吊顶安全标准,为安全考虑,故临时增加了舞台角柱作为承重,属于常规舞台设计(ji)。其次,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其视线被遮挡,即使被遮挡,也尚未达(da)到(dao)导致合(he)同(tong)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现场演出是声、光、色、舞台、表演、现场氛(fen)围等相(xiang)结合(he)的整体,其中现场氛(fen)围感(gan)尤为重要。被告从未在任何宣传资料中明确过舞台没有柱子或者无任何视角遮挡,演出现场的设施(shi)设备不可避免会对某些位置的观(guan)众视野造成不同(tong)程度的遮挡。再次,本(ben)案原告既未现场提出异(yi)议,也未中途退场,案涉合(he)同(tong)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再要求退款没有合(he)同(tong)基础和法律依(yi)据,也不符合(he)公平及诚信原则。综上,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和欺诈行为,如果一定要说被告有责任,最多也是过失。

闵行区人民(min)法院结合(he)双方当(dang)事人诉辩称意见及在案证据,经审理认为:

1.被告售卖“柱子票”的行为尚未构成欺诈。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dang)事人基于错(cuo)误认识作出错(cuo)误意思表示。本(ben)案中,从客观(guan)情况看,被告并未在任何宣传资料中作出观(guan)看无遮挡的承诺,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原告购票时,座位尚未排定,现场舞台也未搭建完成,被告无法在当(dang)时就(jiu)知晓原告的座位被遮挡,原告也不可能因(yin)受被告误导而购票。舞台搭建完成后,被告确实已经可以预见到(dao)有部分观(guan)众会受到(dao)承重柱的遮挡,但上海站为巡演的第一站,被告显(xian)然对受遮挡的程度以及观(guan)众可能的反(fan)应严(yan)重估计(ji)不足,现场虽(sui)有调换座位的预案,但安排的工作人员严(yan)重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被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更符合(he)客观(guan)实际。因(yin)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达(da)到(dao)排除合(he)理怀(huai)疑的证明标准,难以认定被告构成欺诈。

2.被告的行为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原告购买了由被告举办的梁静茹(ru)演唱会的门(men)票,双方建立服(fu)务合(he)同(tong)关系(xi),被告应全面履行义务。原告的观(guan)看视线受到(dao)承重柱的明显(xian)遮挡,已经超出一般心理预期。被告虽(sui)称原告可以通过大屏幕观(guan)看歌手表演,但大屏幕设置在舞台正面,而原告的座位在舞台对角线上,观(guan)看效果也欠(qian)佳。被告既没有提前主动(dong)告知原告其座位视线被遮挡,给予原告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没能制定充分的预案,在现场主动(dong)为原告调换座位,消除不利影响。综上,被告在合(he)同(tong)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服(fu)务存在明显(xian)瑕疵,构成违约,应承担(dan)违约责任。

3.被告应承担(dan)减价退赔的违约责任。由于观(guan)众对于演唱会的体验是多方面的,不仅仅在于看,还在于听,在于感(gan)受,在于互动(dong)等。因(yin)此,虽(sui)然原告等人在全程观(guan)看演唱会的体验感(gan)上不尽如人意,但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根(gen)本(ben)违约,加之原告并未提前退场,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e)退款的请(qing)求,法院难以支持。鉴(jian)于演唱会已经结束,被告无法继(ji)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shi),故原告有权要求减少价款,被告应当(dang)退还部分票款。

关于退款比例,法院认为,应当(dang)根(gen)据被告的瑕疵履行对观(guan)众造成的影响大小确定。具体可以结合(he)不同(tong)票价所承载的消费者对演唱会的期待值大小、承重柱对具体观(guan)众的遮挡程度等因(yin)素综合(he)判定。根(gen)据一般消费者的心理,购买内(nei)场票的观(guan)众对于演唱会中近距离接触并与偶像互动(dong)等的期待值相(xiang)对更高(gao),因(yin)而对履行瑕疵的容忍义务也就(jiu)更低。因(yin)此,在退款比例上,也应结合(he)票价,采用阶梯式的退票比例。故法院根(gen)据本(ben)案中原告的实际情况,判令被告按单(dan)张票价420元、650元、910元的标准退还原告。

闵行区人民(min)法院表示,开出“柱子票”的盲盒让粉丝们对演唱会的期待从惊喜变(bian)成惊吓,从短期看,是对消费者合(he)法权益的漠视和侵害;从长远(yuan)看,影响的是整个演出市场的发(fa)展。获得完整的、沉浸式的演唱会视听体验,是消费者本(ben)应享有的权利,而提供这样的场所和环境,也是主办方应尽的义务。一面是火爆的演唱会经济,一面是“柱子票”等行业乱象,要想(xiang)让文化市场更加充分的发(fa)展,相(xiang)应的定价规则、退改(gai)换规则、行业规范等也应逐(zhu)步完善(shan),才能真正推(tui)动(dong)演艺(yi)经济健康有序发(fa)展。

一方面,应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演唱会门(men)票的定价规则中,距离舞台的远(yuan)近程度、能否与偶像获得近距离互动(dong)机会等都(dou)是决定票价的重要考虑因(yin)素,不同(tong)的票价所承载的粉丝期待值也不尽相(xiang)同(tong)。无论是场地布置还是现场影音等硬件设备的提供,主办方均应充分考虑可能干扰观(guan)看体验的环节和因(yin)素,对包括但不限于视线遮挡、视觉干扰等做好预判,并提前公开或告知,对于遮挡严(yan)重的座位建议不对外销售,对有一定遮挡的座位,可以通过推(tui)出特价票、正价票阶梯式退改(gai)换等,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元的购票选择,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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