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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不得利用网暴事件蹭热度引流,用户,相关,服务
2024-07-15 00:34:14
四部门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不得利用网暴事件蹭热度引流,用户,相关,服务

(来源:人民文娱)

近日,国家(jia)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jia)广播(bo)电视总局公布《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yi)下简称(cheng)《规定》),自2024年(nian)8月1日起施行。

国家(jia)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biao)示,网络(luo)暴力信息严(yan)重侵害(hai)公民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治理网络(luo)暴力信息,营造良好(hao)网络(luo)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li)益,四部门联合出台《规定》,从明确网络(luo)信息内容(rong)管理主体责任(ren)、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规范网络(luo)暴力信息和账号处置、强化用户(hu)权益保护、加强监督(du)管理、明确法律责任(ren)等方面,为加强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规定》明确,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biao)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yuan)则,建立网络(luo)暴力信息监督(du)管理机制,鼓励(li)网络(luo)相(xiang)关行业组(zu)织加强行业自律。明确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luo)信息内容(rong)管理主体责任(ren),建立完善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履行真实(shi)身份信息认证义(yi)务,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并(bing)与用户(hu)签订服务协议,定期发布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强化网络(luo)暴力信息预防预警,明确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jia)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xi)化网络(luo)暴力信息分类标(biao)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luo)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dian)型(xing)案例样本库。规定信息和账号处置制度,明确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涉网络(luo)暴力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处置义(yi)务,以(yi)及对相(xiang)关账号的处置措施。建立用户(hu)保护机制,要求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luo)暴力信息防护功(gong)能、完善私信规则,发现(xian)用户(hu)面临网络(luo)暴力信息风险(xian)的,应当及时通过显(xian)著方式提示用户(hu),告知用户(hu)可以(yi)采取的防护措施。规定监督(du)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ren),明确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bo)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du)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du)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luo)暴力信息。此外,还规定了(le)网络(luo)暴力信息的定义(yi)、排除适用规则等。

国家(jia)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需(xu)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duo)方参(can)与,促进形成积极(ji)健康、向上(shang)向善的网络(luo)文化,维护良好(hao)网络(luo)生态。

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第(di)一章(zhang) 总 则

第(di)一条(tiao) 为了(le)治理网络(luo)暴力信息,营造良好(hao)网络(luo)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li)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luo)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di)二条(tiao)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di)三条(tiao) 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biao)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yuan)则。

第(di)四条(tiao) 国家(jia)网信部门负责统筹(chou)协调全国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和相(xiang)关监督(du)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bo)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zhan)网络(luo)暴力信息的监督(du)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chou)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和相(xiang)关监督(du)管理工作。地方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bo)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zhan)本行政区域内网络(luo)暴力信息的监督(du)管理工作。

第(di)五条(tiao) 鼓励(li)网络(luo)相(xiang)关行业组(zu)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zhan)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普法宣(xuan)传(chuan),督(du)促指导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并(bing)接受社会监督(du),为遭受网络(luo)暴力信息侵害(hai)的用户(hu)提供帮(bang)扶救助等支持。

第(di)二章(zhang) 一般规定

第(di)六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hu)应当坚持社会主义(yi)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形成积极(ji)健康、向上(shang)向善的网络(luo)文化,维护良好(hao)网络(luo)生态。

第(di)七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luo)信息内容(rong)管理主体责任(ren),建立完善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hu)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

第(di)八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hu)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hu)进行真实(shi)身份信息认证。用户(hu)不提供真实(shi)身份信息的,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xiang)关服务。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hu)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luo)暴力信息侵害(hai)的相(xiang)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yi)关联相(xiang)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huo)者发布信息。

第(di)九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hu)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相(xiang)关权利(li)义(yi)务,并(bing)依法依约履行治理责任(ren)。

第(di)十条(tiao) 任(ren)何(he)组(zu)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chuan)播(bo)涉网络(luo)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di)制制作、复制、发布、传(chuan)播(bo)涉网络(luo)暴力不良信息。

任(ren)何(he)组(zu)织和个人不得利(li)用网络(luo)暴力事件实(shi)施蹭炒热(re)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huo)者操纵用户(hu)账号等形式组(zu)织制作、复制、发布、传(chuan)播(bo)网络(luo)暴力信息。

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luo)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ren)何(he)组(zu)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shu)、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

第(di)十一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bing)将相(xiang)关工作情况列入网络(luo)信息内容(rong)生态治理工作年(nian)度报告。

第(di)三章(zhang) 预防预警

第(di)十二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jia)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xi)化网络(luo)暴力信息分类标(biao)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luo)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dian)型(xing)案例样本库,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shu)手段和人工审核相(xiang)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luo)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

第(di)十三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luo)暴力信息预警模型(xing),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can)与人数、信息内容(rong)、发布频次、环节场(chang)景、举报投诉(su)等因素(su),及时发现(xian)预警网络(luo)暴力信息风险(xian)。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xian)存在网络(luo)暴力信息风险(xian)的,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qie),引导用户(hu)文明互动、理性表(biao)达,并(bing)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shi)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xian)相(xiang)关信息内容(rong)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xian)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di)十四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hu)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络(luo)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hu)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jiang)低账号信用等级(ji)或(huo)者列入黑名单(dan),并(bing)据以(yi)限制账号功(gong)能或(huo)者停止提供相(xiang)关服务。

第(di)四章(zhang) 信息和账号处置

第(di)十五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xian)涉网络(luo)暴力违法信息的,或(huo)者在其服务的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hu)关注的重点(dian)环节发现(xian)涉网络(luo)暴力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chuan)输,采取删除、屏蔽(bi)、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xian)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bing)提供相(xiang)关线索,依法配(pei)合开展(zhan)侦查、调查和处置等工作。

第(di)十六条(tiao)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xuan)传(chua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shi)、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luo)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tie)评论服务的,应当实(shi)行先审后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luo)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shi)或(huo)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第(di)十七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luo)视听节目、网络(luo)表(biao)演等服务内容(rong)的管理,发现(xian)含有网络(luo)暴力信息的网络(luo)视听节目、网络(luo)表(biao)演等服务的,应当及时删除信息或(huo)者停止提供相(xiang)关服务;应当加强对网络(luo)直播(bo)、短(duan)视频等服务的内容(rong)审核,及时阻断含有网络(luo)暴力信息的网络(luo)直播(bo),处置含有网络(luo)暴力信息的短(duan)视频。

第(di)十八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tie)评论信息内容(rong)的管理,对以(yi)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dian)赞(zan)等方式制作、复制、发布、传(chuan)播(bo)网络(luo)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bi)、关闭评论、停止提供相(xiang)关服务等处置措施。

第(di)十九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luo)论坛(tan)社区和网络(luo)群组(zu)的管理,禁止用户(hu)在版块、词条(tiao)、超话、群组(zu)等环节制作、复制、发布、传(chuan)播(bo)网络(luo)暴力信息,禁止以(yi)匿名投稿、隔空喊(han)话等方式创建含有网络(luo)暴力信息的论坛(tan)社区和群组(zu)账号。

网络(luo)论坛(tan)社区、网络(luo)群组(zu)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ren),发现(xian)用户(hu)制作、复制、发布、传(chuan)播(bo)网络(luo)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限制发言、移出群组(zu)等管理措施。

第(di)二十条(tiao)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rong)安全审核机制,发现(xian)账号跟帖(tie)评论等环节存在网络(luo)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举报、处置等措施。

第(di)二十一条(tiao) 对违反本规定第(di)十条(tiao)的用户(hu),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gong)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并(bing)保存相(xiang)关记录;对组(zu)织、煽动、多(duo)次发布网络(luo)暴力信息的,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列入黑名单(dan)、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对借网络(luo)暴力事件实(shi)施营销炒作等行为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理订阅关注账号、暂停营利(li)权限等处置措施。

第(di)二十二条(tiao) 对组(zu)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chuan)播(bo)网络(luo)暴力信息的网络(luo)信息内容(rong)多(duo)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对该机构及其管理的账号采取警示、暂停营利(li)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tui)等处置措施。

第(di)五章(zhang) 保护机制

第(di)二十三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luo)暴力信息防护功(gong)能,提供便利(li)用户(hu)设置屏蔽(bi)陌生用户(hu)或(huo)者特定用户(hu)、本人发布信息可见(jian)范围、禁止转载或(huo)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luo)暴力信息防护选项。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提供便利(li)用户(hu)设置仅接收好(hao)友私信或(huo)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网络(luo)暴力信息防护选项,鼓励(li)提供智能屏蔽(bi)私信或(huo)者自定义(yi)私信屏蔽(bi)词等功(gong)能。

第(di)二十四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xian)用户(hu)面临网络(luo)暴力信息风险(xian)的,应当及时通过显(xian)著方式提示用户(hu),告知用户(hu)可以(yi)采取的防护措施。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xian)网络(luo)暴力信息风险(xian)涉及以(yi)下情形的,还应当为用户(hu)提供网络(luo)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bing)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网络(luo)暴力信息侵害(hai)未成年(nian)人、老年(nian)人、残疾人等用户(hu)合法权益的;

(二)网络(luo)暴力信息侵犯用户(hu)个人隐私的;

(三)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hu)人身、财产损害(hai)等严(yan)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di)二十五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xian)、处置网络(luo)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rong)、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hu)提供网络(luo)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gong)能,依法依约为用户(hu)维权提供便利(li)。

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法调取证据的,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必(bi)要的技术(shu)支持和协助。

第(di)二十六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du),优化投诉(su)、举报程序,在服务显(xian)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luo)暴力信息快捷投诉(su)、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su)、举报并(bing)反馈处理结果。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投诉(su)、举报内容(rong)以(yi)及相(xiang)关证明材料及时研判(pan)。对属(shu)于(yu)网络(luo)暴力信息的投诉(su)、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bing)反馈结果;对因证明材料不充分难以(yi)准确判(pan)断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hu)补充证明材料;对不属(shu)于(yu)网络(luo)暴力信息的投诉(su)、举报,应当按照其他类型(xing)投诉(su)、举报的受理要求予以(yi)处理并(bing)反馈结果。

第(di)二十七条(tiao)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nian)人网络(luo)暴力信息的投诉(su)、举报。发现(xian)涉及侵害(hai)未成年(nian)人用户(hu)合法权益的网络(luo)暴力信息风险(xian)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xiang)应保护救助服务,并(bing)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li)未成年(nian)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删除网络(luo)暴力信息权利(li)的功(gong)能、渠道,接到相(xiang)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bi)、断开链接等必(bi)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di)六章(zhang) 监督(du)管理和法律责任(ren)

第(di)二十八条(tiao)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bo)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luo)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du)检查。

网络(luo)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shi)施的监督(du)检查应当予以(yi)配(pei)合。

第(di)二十九条(tiao)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bo)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du)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luo)暴力信息。

公安机关对于(yu)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bo)电视等部门移送的涉网络(luo)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bing)对符合立案条(tiao)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第(di)三十条(tiao)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luo)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yi)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bo)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yi)并(bing)处一万元以(yi)上(shang)十万元以(yi)下罚款;涉及危害(hai)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严(yan)重后果的,并(bing)处十万元以(yi)上(shang)二十万元以(yi)下罚款。

对组(zu)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chuan)播(bo)网络(luo)暴力信息或(huo)者利(li)用网络(luo)暴力事件实(shi)施恶意(yi)营销炒作等行为的组(zu)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di)三十一条(tiao)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hai)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n);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zhui)究刑(xing)事责任(ren)。

第(di)七章(zhang) 附 则

第(di)三十二条(tiao) 本规定所称(cheng)网络(luo)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luo)以(yi)文本、图(tu)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fei)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yi)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rong)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di)三十三条(tiao) 依法通过网络(luo)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huo)者依法实(shi)施舆论监督(du)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di)三十四条(tiao) 本规定自2024年(nian)8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yu):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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