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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工资起“别名”是掩盖劳动关系的障眼法,用工,操作,维权
2024-07-09 06:21:50
给工资起“别名”是掩盖劳动关系的障眼法,用工,操作,维权

唐山客

据《工(gong)人日报》报道,近年来,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所谓合作协议,或者以学徒、帮(bang)工(gong)等(deng)形式用工(gong),“理所应当”地将工(gong)资美(mei)其名(ming)曰“补贴”“生(sheng)活费”等(deng),模糊事实劳动关系,给劳动者维(wei)权造(zao)成不小的困难。

给工(gong)资起个“别名(ming)”,穿(chuan)上(shang)“马(ma)甲”,是一些用人单位试(shi)图掩盖劳动关系的障眼法。用人单位如此盘(pan)算,无非是想用“补贴”“生(sheng)活费”“合作提成”等(deng)名(ming)目误导、迷惑(huo)劳动者,给劳动者维(wei)权设置障碍,以降低用人成本,规避工(gong)伤保障、社保缴纳等(deng)用工(gong)主体责任。这(zhe)类损人利己的避责算法,根本经受不起法律的检验(yan)。

工(gong)资以什么(me)名(ming)目发放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并不能从根本上(shang)影响、决定或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真实关系,也不能抹杀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即便工(gong)资以“补贴”“生(sheng)活费”等(deng)名(ming)目发放,用人单位也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用人单位是适格的用工(gong)主体,劳动者是适格的劳动主体,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身从属(shu)性、经济从属(shu)性和组织(zhi)从属(shu)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存在事实上(shang)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耍的小聪明在法律面前就无法得逞。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虽然(ran)与劳动者签订了“平等(deng)”的合作协议,或者以学徒、帮(bang)工(gong)等(deng)形式用工(gong),以提成、生(sheng)活费等(deng)名(ming)义(yi)发放劳动报酬,但只要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或从事的活动属(shu)于(yu)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fen),用人单位定期向劳动者发放相关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具备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要素和条件。一些劳动纠纷(fen)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也戳(chuo)穿(chuan)了某些用人单位以工(gong)资“别名(ming)”掩盖劳动关系的障眼法,让用人单位承担(dan)了必要的法律责任,维(wei)护(hu)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给工(gong)资起“别名(ming)”往往不是独立(li)操作,背后大都关联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不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sheng)条件、不保障相关福利等(deng)一系列避责操作。从短(duan)期看,用人单位可能因这(zhe)些侵权操作而“获益”,但长远(yuan)来看,用人单位很(hen)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埋下更多(duo)的劳动纠纷(fen)隐患,可能付出更大的代价。

《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gong)之日起超(chao)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li)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bei)的工(gong)资。按照(zhao)《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了要补缴,还得额外缴纳滞纳金甚或罚款。《工(gong)伤保险条例》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gong)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一旦职(zhi)工(gong)发生(sheng)工(gong)伤,则由用人单位按工(gong)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应该(gai)说,这(zhe)笔账并不难算,关键在于(yu)外力监督能够倒逼用人单位产生(sheng)多(duo)少算账的诚意和理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侵权操作不能逆来顺受,而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标准缴纳相关社保,并注意留(liu)存招聘登记表、报名(ming)表、签到表、工(gong)作证(zheng)、工(gong)资支付信息等(deng)证(zheng)据,如发现遭用人单位侵权算计,可通过投诉(su)、举报、提起劳动仲裁、起诉(su)等(deng)方(fang)式积极维(wei)权。

劳动仲裁机(ji)构、法院应依托事实和法律支持劳动者的维(wei)权诉(su)求,为(wei)劳动者守牢维(wei)权防线。人社部门(men)、工(gong)会等(deng)有必要加强普法宣传和劳动监督,高效受理处置投诉(su)举报,通过约谈、限期整改、立(li)案查处、曝光等(deng)手段(duan)矫正用人单位掩盖劳动关系、规避用工(gong)责任的侵权操作。通过这(zhe)些工(gong)作,切实教育督促用人单位增强自律意识,恪守法律底线,规范用工(gong)行(xing)为(wei),全面承担(dan)用工(gong)责任。

发布于(yu):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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