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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工人搬货时摔倒死亡,事发时三名同事视而不见,余某,救助,赔偿
2024-07-15 00:20:06
深圳一工人搬货时摔倒死亡,事发时三名同事视而不见,余某,救助,赔偿

搬(ban)货过程因肢体冲(chong)突失足从车(che)上摔下,同(tong)事(shi)竟视而不见(jian),伤(shang)者因此错失最佳救助机会,谁来担责?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这样一起案例。

工作过程中摔倒死亡 事(shi)发时同(tong)事(shi)视而不见(jian)

2020年9月15日,海鲜(xian)店老板温某从海鲜(xian)市场订购海鲜(xian)货品后,由司机陈某开车(che)将货拉到(dao)罗湖一酒店门口,车(che)上同(tong)时载了余(yu)某、严某和何某三(san)个货物搬(ban)运工,并且约定(ding)搬(ban)运工的工钱由老板温某支(zhi)付(fu)。当车(che)开到(dao)酒店后进行货物搬(ban)运时,余(yu)某与严某因抢(qiang)货发生(sheng)争吵,争吵过程中致(zhi)使货箱破损、货箱内的水和冰等洒落在车(che)上。当余(yu)某准备下车(che),因脚下湿滑(hua)突然从车(che)上摔落并倒地不起(头朝下、腿搭在车(che)上),此时何某经(jing)过便将余(yu)某的脚从车(che)上搬(ban)下。

货物搬(ban)完后,何某、严某和司机陈某无视余(yu)某的情况(kuang),离开现场。直到(dao)余(yu)某倒地十多(duo)分钟(zhong)后,经(jing)过的路人报警(jing)并拨打120,待120急救车(che)赶到(dao)现场后,发现余(yu)某此时已(yi)离世。因此,余(yu)某的妻子(zi)和子(zi)女将老板温某、货车(che)司机陈某及(ji)两名搬(ban)运同(tong)事(shi)诉至法院,请求四被(bei)告共同(tong)赔(pei)偿丧葬费(fei)、死亡赔(pei)偿金、精神损害(hai)抚慰金共计707158元。

法院审理:

根据救助义务厘清赔(pei)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yi)焦点为雇主温某、司机陈某、同(tong)事(shi)严某和何某是否应对余(yu)某的死亡承担赔(pei)偿责任。

第一,关于雇主温某是否应承担赔(pei)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ding),个人之间形成(cheng)劳务关系,提供(gong)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dao)损害(hai)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余(yu)某在搬(ban)运货物的过程中,从车(che)上摔倒死亡,温某并无过错,因此温某不承担赔(pei)偿责任。

第二,关于司机陈某是否应承担赔(pei)偿责任。司机陈某作为涉案车(che)辆的所有人及(ji)驾驶人,在余(yu)某摔倒后是有救助义务的,但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而径(jing)直驾车(che)离开,故其对余(yu)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pei)偿责任。

第三(san),关于同(tong)事(shi)严某是否应承担赔(pei)偿责任。虽然余(yu)某摔倒主要是其自身(shen)没(mei)有尽到(dao)注意和谨(jin)慎义务,但与其和严某争抢(qiang)货物事(shi)件有关联。在此情况(kuang)下,严某有一定(ding)救助义务,但其未予理会径(jing)直离开,故对余(yu)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pei)偿责任。

第四,关于同(tong)事(shi)何某是否应承担赔(pei)偿责任。法院认为,何某对余(yu)某摔倒及(ji)死亡并无过错,何某在余(yu)某摔倒后未采取救助措施径(jing)直离开的行为,从道德上法院予以否定(ding)性(xing)评价,但其与余(yu)某之间不具有法定(ding)救助义务,因此,何某不承担赔(pei)偿责任。

第五(wu),关于责任分配(pei)。案涉事(shi)故系由余(yu)某未遵守排队(dui)秩序引发,其在下车(che)时又未尽到(dao)谨(jin)慎义务,故其自身(shen)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根据司机陈某、同(tong)事(shi)严某的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酌(zhuo)定(ding)司机陈某承担2%的赔(pei)偿责任,严某承担3%的赔(pei)偿责任。

最后,关于赔(pei)偿金额(e)的计算。根据《广东(dong)省(sheng)2020年度人身(shen)损害(hai)赔(pei)偿计算标准》,计算死亡赔(pei)偿金为1250440元,丧葬费(fei)为103827元,同(tong)时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hai)抚慰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ding),法院予以认定(ding)。因此,上述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454267元。

综上所述,司机陈某和同(tong)事(shi)严某对余(yu)某造成(cheng)了不作为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司机陈某应向原告赔(pei)偿经(jing)济损失29085.34元,严某应向原告赔(pei)偿经(jing)济损失43628.01元。

法官(guan)说法:

有义务而不作为 判为不作为侵权

不作为侵权是指(zhi)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不作为,造成(cheng)对当事(shi)人的权利(li)侵害(hai)。而义务的范围,可以是法律明确的规定(ding),也可以因为法定(ding)职(zhi)业、合同(tong)关系、特定(ding)的身(shen)份关系而产生(sheng),抑或(huo)是因为义务人的先行行为而产生(sheng)。

其中最常见(jian)的情形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指(zhi)当先行行为明显地开启或(huo)维持了一定(ding)的危险时,行为人应对此负担安(an)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本案中,余(yu)某与严某因争抢(qiang)货物导致(zhi)货箱破损、货箱中的水和冰洒落造成(cheng)车(che)辆尾部湿滑(hua),增加了余(yu)某增加摔倒的危险性(xing)或(huo)者使其处(chu)于容(rong)易滑(hua)到(dao)的危险环境,严某需就其不当先行行为负有救助义务。同(tong)样地,作为车(che)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司机陈某发现水、冰洒落后也未予处(chu)理,当余(yu)某摔倒后其亦负有救助义务。

如果行为人先前的不当行为引起他人进入危险状态,其应当在合理预见(jian)的前提下采取救助措施,即(ji)义务人应对受害(hai)人进行有效救助。严某和司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shi)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jian)余(yu)某受伤(shang)的损害(hai)后果,但两人均未履行该救助义务反而离开事(shi)发现场,使得余(yu)某未能及(ji)时得到(dao)救助,二人对余(yu)某的死亡存在不同(tong)程度的过错。

法官(guan)在此提醒,不同(tong)于道德上提倡的见(jian)义勇为风尚,先行行为救助义务是法定(ding)义务。有救助义务的人,应秉持善意施助,救死扶(fu)伤(shang)的传统美德,在避免对伤(shang)者二次伤(shang)害(hai)的情况(kuang)下,及(ji)时、准确地对伤(shang)者实施救助,必要情况(kuang)下第一时间呼叫救护(hu)车(che)和报警(jing)。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sheng)命权。自然人的生(sheng)命安(an)全和生(sheng)命尊严受法律保护(hu)。任何组织或(huo)者个人不得侵害(hai)他人的生(sheng)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wu)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hai)他人民事(shi)权益(yi)造成(cheng)损害(hai)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ding)推定(ding)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mei)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吴灵珊

通讯员:张宁 郑裕(yu)虹

发布于:广东(dong)省(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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