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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周龙华受贿案一审开庭,被告人,奉贤县,机关
2024-07-15 02:15:36
上海市奉贤区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周龙华受贿案一审开庭,被告人,奉贤县,机关

2024年7月11日上午9时45分,上海一中院对上海市奉贤区委原(yuan)常委、统战部原(yuan)部长周(zhou)龙华受(shou)贿案一审公开开庭(ting)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ting)支持公诉,被告人周(zhou)龙华及其辩护人到庭(ting)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1993年至(zhi)2023年,被告人周(zhou)龙华先后利用(yong)担(dan)任原(yuan)奉贤县平(ping)安镇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奉贤区原(yuan)头桥镇党委书记,奉贤区海湾镇党工委书记、党委书记,奉贤区原(yuan)劳动保障局局长,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奉贤区委办公室主(zhu)任,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副主(zhu)任,奉贤区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其职权或者(zhe)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张(zhang)忠明(ming)(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土(tu)地、出售股权、承接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shou)财物实际取得共计折合人民币9000余万元,另有人民币1300余万元未实际取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zhou)龙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yong)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其职权或者(zhe)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经(jing)营活动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shou)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te)别巨大,应当以受(shou)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ting)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zhou)龙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ting)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主(zhu)要针(zhen)对犯罪事实、量刑等问题发表了相应的意见。

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公众旁听(ting)了庭(ting)审。合议庭(ting)将在(zai)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pan)。

发布于:上海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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